2021年1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组织行业机构、重点企业等开展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修订,拟将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范围拓宽至高速公路,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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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智能联网汽车道路测试的进程与规范修订背景

201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测试管理规范》)。在其指导下,我国累计开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超过2000公里,共发放测试牌照400余张,道路测试总里程超过200万公里。在测试政策方面,已有超过26个省市出台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细则;其中,海南省、长沙市、沧州市明确了高速公路测试的相关内容,广州市、长沙市允许在主驾无人的情况下开展测试,为部分企业发放了远程测试许可。在道路测试基础上,上海、北京、武汉、广州、深圳、长沙、重庆、海南、沧州等地已探索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示范应用,涉及乘用车载人、商用车载货等。百度、文远知行、滴滴、宝马、上汽集团等企业已于不同城市获得自动驾驶示范应用资格。

2019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根据《测试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联合印发《关于报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情况的通知》,调查评估各地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测试管理规范》实施情况。根据《测试管理规范》实施情况及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需要,三部门于2019年11月启动《测试管理规范》的修订工作,修订中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响应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探索在条件成熟的特定路段及有需求的区域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及产业发展步伐持续向前迈进。

2020年2月,形成《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示范应用管理规范》修订稿,在原管理规范基础上鼓励开展载人载物示范应用,并进一步细化异地申请与测试互认规则等要求。4月,组织三部门相关技术支撑机构共同研究讨论修订重点,并具体调研了解广州、湖南、上海、深圳等城市以及百度、文远知行等企业示范应用的情况和经验。

2020年5月,讨论后的《示范应用管理规范》收到公安部交管局和交通运输部科技司意见共计32条并据此修改完善。6月,三部门共同就修改后的《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广泛征求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技术机构和行业企业的意见,并根据37家单位反馈的223条意见进行再次修改完善。10月,三部门成立联合调研组,到上海临港智能网联汽车综合测试示范区实地调研高速公路、无人测试等需求,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上海市有关单位对《示范应用管理规范》的意见建议。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就本修改稿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征求意见,并处理反馈意见25条。就此,形成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的最终发布稿。

当前,我国相关企业、高校等已研发出可在高速公路上进行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对在更广泛测试场景下开展道路测试的需求强烈,实现不同地区之间的测试结果互认已然成为产业的共同诉求。面对《测试管理规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从管理的角度应提前采取针对性的准备措施与方案,为后续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注册、使用及营运管理提供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也明确提出“在条件成熟的特定路段及有需求的机场、港口、园区等区域探索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因此,有必要对原《测试管理规范》进行修订,增强对当前产业发展需求的适应性,并进一步规范、促进和指导示范应用活动。

主要修订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次修订在道路测试基础上增加了对示范应用的要求,并明确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测试区(场)的定义,适用范围进一步由限定道路扩展到限定区域,并明确了高速公路可作为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道路。同时,将地级市纳入可具体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省、市范畴。

(二)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安全员及车辆要求。

1. 主体要求

示范应用主体在满足与测试主体类似的基本要求外,还要具备相应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运营相关业务能力,由多个单位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此外,随着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规模逐渐扩大,信息安全的问题逐渐凸显。本次修订增加了对于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过程中信息安全保障的要求,并要求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材料中提交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但仅针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这类信息安全风险较大的情况。

2. 驾驶人要求

示范应用驾驶人与道路测试驾驶人在开展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上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

3. 车辆要求

在车辆类型方面,本次修订中为满足无人垃圾车、清洁车等从事特殊作业车辆,在适用范围内增加了专用作业车,专用作业车具体定义详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在数据记录方面,对要求实时回传及数据类型的要求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增加了对车辆标识的记录和回传要求。同时,将数据记录的时间缩短至1年。

(三)道路测试申请及审核要求。

1. 测试区(场)实车测试

提交道路测试申请前,测试主体应进行充分的测试区(场)实车测试并符合相应标准或规范、过程要求。其中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并对测试结果负责,测试内容应至少包括《测试管理规范》附件1中所涉及的相关内容。测试区(场)的设施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2. 申请材料

测试主体在申领测试通知书时至少需要提交10项材料,其中,第(二)项—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及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及第(三)项—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和测试路段交通要素的对应关系说明为新增内容,进一步强化管理对于面向不同场景自动驾驶功能技术方案的匹配性和适用性。除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测试主体还可额外提供更加充分的材料,以证明其具备道路测试的条件。

3. 测试车辆数量增补、异地测试及信息变更

为满足自动驾驶汽车全国范围内测试的迫切需求、减轻测试主体多地测试负担,增加该部分内容。

若测试主体需增加测试车辆或申请在其他地方进行道路测试,可向道路测试所在地主管部门申领测试通知书和临时行驶号牌。申请增加测试车辆时应提出增加的必要性并提供拟增加车辆的相关补充信息、原申报材料和道路测试通知书。申请其他省市道路测试时,测试主体应提供获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以及证明其在原测试地完成的道路测试安全性的相关材料,并通过具有当地特征场景的附加测试项目检验。在变更车辆信息和驾驶人时,应符合《测试管理规范》中第十一、十四条的规定。

4. 省、市级主管部门职责

组织受理、审核道路测试申请、出具测试通知书、核发临时行驶号牌等均由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并定期将道路测试通知书申请及出具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其中,若测试主体申请测试或增加相同配置车辆大于10辆,可根据比例进行抽查。对于持有其他省、市出具并在有效期内测试通知书申请当地道路测试,需根据规范相关要求受理,且不应重复对相同检测项目进行测试。

5. 申请流程

测试主体应向拟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路段的省、市级主管部门提出测试申请,经省、市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发放测试通知书和临时行驶号牌。流程图如下所示:

6. 测试周期

原则上,批准的道路测试周期不超过18个月。道路测试通知书到期的,满足条件的可直接重新申领;在道路测试通知书有效期内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四)示范应用申请与审核。

1. 申请条件

由于示范应用给予车辆和主体更高自由度,为保证示范应用的安全性,示范应用必须在充分测试后进行,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不应超过道路测试路段范围。申请示范应用的车辆需在相应区域进行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测试主体和主管部门可根据乘用车、商用车或专用作业车的不同特点选择采用上述时长或里程标准,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同一地区申请示范应用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超过50辆。确有需要增加的,应在实际开展示范应用3个月后,在示范应用实施情况良好的基础上申请增加车辆数量。

2. 申请材料

申请主体应至少提供5项材料,包括主体、驾驶人和车辆的基本情况、车辆完成相关道路测试的情况、示范应用方案、载人载货的说明和保险证明,其中保险还应包括搭载人员的座位险和人身意外险等。

3. 申请流程

主体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后,由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和出具示范应用通知书,并依据通知书向公安机关申领临时号牌。流程图如下所示:

(五)管理要求。

1.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选取若干典型道路,公开道路信息并设置相应标识或提示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开放满足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各类道路。受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及变更信息。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测试、示范应用活动,当测试、示范应用车辆与申请不符、活动有重大安全风险、车辆有严重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撤销或作废相应主体的测试通知书和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对测试情况进行动态评估,于每年6月、12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报告辖区内的测试情况。

2. 对主体的管理要求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须采取必要的手段向社会告知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可能对于道路交通带来的风险;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自身实施的活动负主体责任,包括严格按照测试、示范应用通知书载明内容在规定路段、区域、时间进行规定项目的测试和示范应用;车辆标示“自动驾驶测试”、“自动驾驶示范应用”;测试车辆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货物;示范应用车辆应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且不得超过核载人数和荷载质量,不得从事道路运输运营活动和搭载危险货物;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开启自动驾驶模式行驶;不得擅自进行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车辆软硬件变更,如变更需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每6个月提交阶段性报告,活动结束后提交总结报告等。

3. 对驾驶人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过程中的要求

作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必要手段之一,无论是道路测试还是示范应用,驾驶人均应处于车内能够对车辆进行及时接管控制的位置,在必要时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六)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1. 交通违法处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违法行为处理。

2.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3. 事故情况上报

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报警。轻微事故须每月定期向地方主管部门报告;当造成人员重伤、死亡、车辆损毁事故时,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和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事故情况和完整事故分析报告等材料上报至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须在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和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事故情况和完整事故分析报告等材料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试车”、“车辆性能试验”的概念和范畴。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是在上路前其车辆本身已完成了需要完成的车辆性能、可靠性、耐久性等试验之后,对实际交通状况进行适应性匹配的过程,是一种用实际路况完善自动驾驶系统标定的过程;而示范应用是在充分道路测试后对于即将进入产品化车辆的进一步验证。上述过程,是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重要环节,是自动驾驶系统从设计、开发到功能完善,直至产品化的关键一步。

原《测试管理规范》的发布和实施为促进我国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技术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是为鼓励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满足行业现实需求而进行的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将有利于统一测试标准,推动测试结果互认,鼓励示范应用,进一步完善我国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环境。该文件将替代2018年4月发布的《测试管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联装〔2018〕66号)。

智能网联汽车仍处于产业发展的前期阶段,需要从政策角度加大培育力度、营造生态环境,提升服务能力,为产业未来发展预留创新空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推动和促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示范:加强内容宣贯,健全管理监督机制;加强政府宣传,提升道路测试和应用示范积极性;促进道路测试安全性提高,逐步扩展测试和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范围;结合量产应用,探索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管理模式。对于基础较强、条件较好的省、市等各地方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先试先行,对于示范应用效果良好的新技术、新模式,可进一步扩展应用到更加广泛的产业实践之中。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本期编辑:李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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