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均应举行开标会议 
■开标会议应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均应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如果有标底,应公布 
■开标后,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更改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也不允许再增加优惠条件 
■开标时视为无效标的情况(不再进入评标)-主要是格式方面的 
◇投标文件未密封 
◇投标函未加盖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无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专家人选来自国务院或省级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评标工作程序 
◇初标-审查投标书是否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响应(是否有重大偏差或细微偏差),以确定投标书的有效性 
◇详评-对各有效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进行评价与比较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响应的重大偏差(7项,在初评阶段必须淘汰,为无效标书) 
◇无担保或担保有瑕疵 
◇无签字并加盖公章 
◇完成期限超期 
◇不符合技术规格与技术标准 
◇货物包装方式与检验标准等不符合招标文件 
◇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细微偏差(属有效标书,可在评标结束前进行适当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由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人予以确认的项目(如投标人拒绝签字为无效标书,且没收投标保证金) 
◇大写金额和小定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难点辨析】开标时无效标与评标时的废标的情况 
◇开标无效标(五种情况) 
◇评标废标(重大偏差七种情况) 
◇开标无效标主要针对形式而言 
◇评标废标主要针对内容而言 
■详评 
◇首先对各投标书进行技术和商务方面的审查,评定其合理性 
◇投标人可以对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澄清内容要整理成文字,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规则量化比较各投标书优劣,并编写评标报告 
■标书评审方法 
◇定性评审 
﹥适用于标的额较小的中小型工程 
﹥以协商和投票的方式确定候选中标人,最常见是专家评议法 
﹥特点是时间短,但科学性差 
◇定量评审 
﹥进行量化的比较,适用于大型工程,分为综合评分法和评标价法两种 
■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的结论性书面报告 
◇是定标的主要依据 
◇主要内容 
﹥评标情况说明 
﹥对各个合格投标书的评价, 
﹥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此时招标人应对招标工作范围或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后重新进行招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叙述中,不正确的是(34)。 
(34)A.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B.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C.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招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投标人 
D.有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其中资质等级最高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解析: 
根据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因此,参考答案为:D。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法

采购法中涉及到一些具体的时间和数字,这些时间和数字是法定的,是政府采购必须遵守的,也是不可突破的。

1、三年内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对供应商及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条件作了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一个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3、唯一、百分之十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三家以上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5、二十日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6、不足三家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7、三人以上、三分之二、单数、总数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四十条规定,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8、不少于三家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9、一次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10、十五年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13、三十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4、七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5、百分之十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6、十五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7、三十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18、三十日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19、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一至三年内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1、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22、之一 
    《政府采购法》中有多处"之一"的规定,如"情形之一"、"行为之一"等,指的是凡所列情形或行为中,只要有一项符合,就要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

习题:

1、某市经济管理部门规划经济监测信息系统,由于该领域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拟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招标。该部门自行编制谈判文件并在该市政府采购信息网发布采购信息,谈判文件要求自谈判文件发出12天内提交投标文档、第15天进行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由建设方代表1人、监察部门1人、技术专家5人共同组成,并邀请3家有行业经验的IT厂商参与谈判。在此次竞争性谈判中存在的问题是(62)。 
(62)A.该部门不应自行编制谈判文件,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B.谈判文件发布后12日提交投标文件违反了"招投标类采购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的要求。 
C.应邀请3家以上(不含3家)IT厂商参与谈判 
D.谈判小组人员组成不合理

D选项正确,经济监测信息系统,而没有经济专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询价采购的程序,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A)。 
(17)A.询价小组应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B.询价小组按照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的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C.询价小组应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D.采购人员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同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 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可以认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协议,可以视为有效。 
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要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如果这类合同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那么可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一般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行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消。撤消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消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的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在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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