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l="File-List" href="file:///C:%5CDOCUME%7E1%5C%E7%8E%8B%E6%B5%B7%E6%B6%9B%5CLOCALS%7E1%5CTemp%5Cmsohtml1%5C01%5Cclip_filelist.xml">   如何选择楼层

  楼层的选择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实际居住方面的意义,居住方便、舒适,符合自己的实际需求,二是在经济上的意义,不同楼层之间存在价格上的差别,三是视野上的意义,住得越高,看得越广越多,风景尽收眼底。
  楼层的居住差别
  楼层在居住上的差别依据每个家庭的实际需求和偏好而定,并没有特别确定的规则,比如老年人最好住一层,免去上下的不便,有些年轻人喜欢住顶层,特别喜 爱那种“独上高楼,望断天涯路”的感觉,所以自己的需求和爱好是第一位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以人为本”,房子是买来自己住,关键要自己喜欢,其他的说法 只能当作参考。下面我们就来说一些参考因素。
  楼房的1层一般不为人喜欢,主要的缺点是:视野比较差,没有住楼房的独特感觉,容易受小区内的噪音影响,门前户后容易弄脏,这些缺点是1层所独有的。 但是上面说过,l层进出方便,比较适合老年人。还有不少小区为了促进1层的销售,将贴近1层的部分绿地赠送作为1层业主的私家花园,这对于那些比较闲暇的 业主也是非常合适的。
  楼房的2~6层属于俯视景观的楼层,可以俯瞰位于楼下社区的绿化景观。越是偏上的楼层越能欣赏到整个社区的花园绿地,对社区的整体设计获得最好的感受。不过没有电梯的多层住宅中,5~6层有上下的不便,尤其在装修的时候搬运东西比较困难。
  6~17之间的楼层,很多已经看不到小区内的景观,虽然人在高处,但是有没有好的视野还得看每个楼盘的实际情况,许多楼盘往往只能看到对面的楼房,景 观自然就会差很多。如果是现房,最好亲自体验一下,如果是期房,最好仔细看一下小区的整体规划以及了解周边的规划,尤其是阳台一侧的前面有没有高楼。可能 当时觉得问题不大,但住的时间长了,如果每天的视野都对着一栋了无生趣的高楼,感觉会非常压抑,长此以往对人的情绪有很大影响,生活质量当然会因此降低。
  17层以上的高层,一般视野上不会有大的问题,景观非常开阔。但越往高层受风力的影响越大,尤其在冬天,如果阳台朝北,因为风力的影响,阳台的实际使 用会大打折扣,有许多房子甚至冬季根本没法在阳台上呆。对于这些问题,应该向开发商询问是否已经采取了措施来降低影响,并且考察这些措施是否真正具有作用。
  6层以上的楼层还有一个上下楼的问题,高层住宅一般装有电梯,因此上下的不便可以减轻,但是对于家中的老人来说,乘坐电梯还是有一定的麻烦,同时电梯 在长期使用中的维护、维修以及将来的更换都与小区物业的管理质量和小区内业主的共同配合有很大关系。在选择高层的时候一定要对电梯问题充分关注,电梯数量 是否够,电梯质量如何,维护是否到位,将来的更换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落实不好,住在高层就会有无穷的烦恼。另外,邻近电梯的房间会受到电梯噪音的影响,购 房者最好也引起注意。
  楼层的价格差别
  楼层之间的价格差别在房产市场中也是一条基本规则,这种价格差别是按照一定比率来计算的,但是不同楼盘在定价的时候,对这种价格差别比率的确定有很大 不同,在实际销售的时候也会有一定的浮动。总之,价格有差别是一定的,但这种差别的幅度却是不一定的,购房者只能自己在不同楼盘之间进行实际比较。这里我 们只能介绍一些一般性的规则。
  在7层以下的多层住宅中,一般以第5层作为基准价,6层的楼房一般第5层是基准价格,7层的楼房第5层可能是基准价的基础上加1%(也就是实际上没有 按基准价出售的楼层),第1层的价格一般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减3%~5%,第2层的价格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加1%~2%,第3层的价格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 加3%~5%,第4层的价格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加4%~6%,第6层的价格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减2%~4%,第7层的价格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减 5%~10%。这里的百分比每个楼盘是有差别的,但各个楼层的价格高低却是确定的,各个楼盘在确定价格政策时都会参照,因此购房者可以作为价格谈判时的一 个心理依据。另外,许多开发商为了对1层、顶层进行促销,会有一定的优惠措施作为价格上的补偿,购房者也可以参考这些优惠措施是否确实符合自己的需求。
  7层以上的高层住宅,以总楼层除以2的楼层作为基准价,也就是24层的楼房12~13层是基准价。基准层以下的楼层,价格低于基准层,基准层以上的楼 层,价格高于基准层,顶楼除外,这是基本规律。各个楼层的价差是根据一定的公式来计算的,设所要计算的楼层数为X,那么X层的楼层价格=基准价×楼层价差 系数,当楼层在基准层以下时,价差系数是负数,也就是减价,当楼层在基准层以上时,价差系数是正数,也就是要加价。楼层价差系数也是通过一个公式来得出 的,这里介绍一种:第一步,得出标准的价差系数M,M=K/N。N是总楼层数,K是楼层价格差异的最大系数,这是开发商事先确定的一个数,一般在 10%~15%之间,K/N得出一个标准的价差系数M,比如24层的楼房,最大系数是15%,那么M=0.625%。
  第二步,根据标准系数来换算各楼层的价差系数,最简单的一种方式是单向加减,也就是基准层以下每下降一个楼层,就下降一个标准系数,每上升一个楼层就 增加一个标准系数,设楼层数为X,那么计算公式就是:基准层以下的楼层价差系数=-(N/2-X+l)×M基准层以上的楼层价差系数=+ (N/2-N+X)×M那么24层的楼房:第一层的价差系数=-(24/2-l+l)×0.625%=-7.5%第二十三层的价差系数=+ (24/2-24+23)×0.625%=+7.5%之所以说这是最简单的一种换算方式,是因为开发商在实际定价的时候,还会考虑其他因素,比如:楼层的 价差不一定是每层都有,可能每两层一档,同时楼层的定价还会受实际销售状况的影响和竞争对手的销售价格的影响而进行调整,以及对于本来应该低定价的楼层如 1层、顶层进行特殊处理,如赠送花园、赠送阁楼等来拉高价格。因此,楼层之间的实际价差不是绝对的。购房者对此有所了解,主要是可以在价格谈判时作为一个 谈判工具来使用,同时也可以对不同楼盘的不同楼层的价格差异有一个基本评估和比较。
  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如果您选中的楼房受到另外一栋较低楼房的遮挡,那么在那栋楼房的最高层处上下,本栋楼的楼层系数会有一个很大的跳跃。也就是假 如您选中的楼房是24层,对面有一栋18层的楼房,那么您选中楼房的18层以下与18层以上的价格差别应该是很大的,这种价格差别主要与视野和采光受影响 有关,同一楼层之间不同朝向的套间受影响不同,价格还会有差异。如果您选中的楼房被另外一栋还要高的楼房遮挡,那就不是楼层价差问题了,而是整栋楼房的价 格都应该随之下降。

第三章:签订购房合同

  明明白白网上签约购房

  近年来,全国一些大城市相继开通了网上购房流程。让那些原本处于弱势地位、“信息不对称”的购房者能够通过网上公示了解到开发企业及项目的具体情况。 消费者在购房前先要登录网站查询所购楼盘相关信息,购房时一定要与卖方在网上完成认购书签约、预售合同签约的程序,一旦发现开发企业有违规行为,可向当地 建委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情况一经核实,将对违规开发企业的行为在网上信用系统中公示。
  以北京市为例,2005年3月15日起,实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网上公示。2006年1月1日,北京市又正式推行使用《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那么网上签约的主要流程是怎样的呢?
  1.预售房信息使上网买房人得到五大实惠
  预售房信息上网是政府为净化房地产市场所做的大好事。政府的新举措能让老百姓得到什么实惠,我们在此将预售房信息上网的好处一一列出。
  防止一房两卖
  [案例]2004年底已经在××园小区住了快两年的李老太突然发现,自己住房的真正主人竟然是一位名叫××的陌生人,××已经将房子抵押给银行,银行 随时可能收回房子,李老太一家随时可能无家可归。位于××园小区有38位业主与李老太一样,遭遇到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情况,眼看每家几十万、上百万元的投资 打了水漂。由于开发商换了法人,原法人“一房两卖”的事情才逐渐暴露出来。随后部分业主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要求双倍赔偿。但是法院判决后却发现开发商已 经背了一屁股账,法院判决很难执行。
  这种情况的发生就是因为开发商的销售行为不透明,消费者无法得知房屋的真实销售状况,致使让不法商家钻了法律的空子。
  目前,在北京地区实现商品房网上签约后,预售项目在预告期内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通过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和北京市房 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要向社会公布预售商品房的楼盘表信息。2005年3月15日起,商品房购房合同都将与市建委联机打 印,开发商与一方购房人未依法解除预售合同前,又与他人签订同一商品房合同的(即一房多卖),购房合同将无法联机打印。
  交易管理系统为每个预售项目建立了楼盘表。楼盘表是表现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包括每套房屋面积、户型、层数、用途)而形成的一个二维变化的直观表格。如果一套住房已经预订或签约,在楼盘表中将以专门颜色标出,购房人上网即可直观看出。
  (2)防止买到抵押房
  [案例]2004年底,位于北京西三环附近的某商铺项目聚集400名业主集体向开发商讨要承诺租金,同时很多人表示购买铺位一年后仍拿不到房产证。在 业主要求下,开发商承认项目前期有从银行贷款,并将地上二层、三层、夹层及地下一层、二层、咖啡厅做了抵押。因此买了这些楼层铺位的业主在开发商还清贷款 之前是不可能拿到房产证的。
  据了解,在以前个别楼盘项目中,还有开发商将法院的查封房拿出来卖,有的还拿业主的房再做一次抵押。
  实现网上签约后,商品房已被联机签约或已预售登记或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进行网上联机打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售登记手续。
  (3)防止买到假使用权房
  [案例]草桥地区的XX园小区发生一起17户使用权购买者被骗,这17户面临钱房两空的绝境。据介绍,这些业主听信不法房屋中介公司介绍,XX园有 “永久使用权”住房,一次性付款31万元后取得与以前住公房一模一样的房本。然而入住2个月后,银行敲门催债。后来得知,原来开发商所售项目属于商品房, 在卖了一次产权后,又以“永久使用权”名义再卖了一次。
  预售项目在官方网站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预售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批准预售部位、面积;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
  由于使用权房为房管局或单位所有,属于公房,所以如果购房人在网上发现该房属于商品房,那么所谓的“使用权房”就不攻自破。同样,如果一户型已经卖出,在楼盘表中会以专门颜色标出,购房人因此不会上当。
  (4)防止买到无预售证房
  [案例]2005年初,南四环外的XX家园业主发现,由于代理商消失,一些业主的购房款不翼而飞。经调查发现问题症结就在预售许可证上。业主很多是买 了项目中还没有办下预售证的楼座。业主被告知开发商还未办下预售证,只能签内部认购书,并交付定金和房款给代理商,然而正式合同迟迟签不了,这部分钱也被 代理商截留。
  根据有关规定,开发商对其在网络系统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开发商存在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市建委可在开发企业信用系统上进行公示:这包括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擅自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并发布预售广告、参加房地产交易展示活动的情况。
  购房人如发现有开发商在没有预售证的情况下收取费用甚至卖房的行为,第一可向市建委投诉,市建委执法大队经查实后将对开发商予以处罚;第二购房人要提高警惕,购买符合预售条件的房地产项目。
  (5)防止买到非商品房
  [案例]张先生在2005年买了郊区某酒店公寓56平方米的一个房间后却发现开发商在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竟然能办下房产证。然而这些房产证由于 违规操作很可能会被撤销,这让业主承担了很大的风险。经调查发现,该酒店公寓没有预售许可证,是经北京市政府批准的自建酒店商业项目,虽然这种自建项目也 可出售,但它不属于商品房开发范围,不能当作商品房对社会公开销售。
  开发商可申请部分房屋作为企业自留用房。自留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购房人可上网调查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这样可避免以后的麻烦。而如果将自留用房用于售卖的则必须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才能进行。
  2.期房网上签约主要流程
  以北京地区为例,一般网上签约购房主要由以下几个步骤组成:上网查信息——现场了解——网上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网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一步:首先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查看网上公示栏目,通 过三大公示功能(预售信息公示、预售商品房的楼盘信息公示、开发企业信用系统公示)查询楼盘信息,验证其为可售房源,之后到售楼处与开发商洽谈。
  开发商必须公布的信息共包括四大类内容。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预售商品房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批准预售部位、面积;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以及基准价格(经济适用房)。
  (2)预售商品房的楼盘表信息。包括楼栋的建筑结构、层数、建筑面积、分摊情况、竣工日期等;每“套”住宅的房号、用途、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等;商业、办公等房屋的最小销售“单元”房号、用途、建筑面积等。
  (3)楼盘表内网上已预订和已签约房屋的标识。
  (4)商品房按楼栋预售的参考均价;预售项目已签约合同的成交均价。
  另据了解,在公布房产信息的同时,对于开发企业的一些违规行为将在企业信用系统公示。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发布预售广告、参加房地产交易展示活动的;
  (2)预售商品房时,未按预售许可内容预售商品房的;
  (3)预售商品房时,未公示商品房预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情况的;
  (4)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售登记的;
  (5)开发企业与一方买受人未依法解除预售合同前,又与他人签订同一商品房合同的(即一房多售);
  (6)预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将抵押情况告知买受人的;
  (7)开发企业将已预售商品房又抵押的;
  (8)预售商品住宅未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
  第二步:现场了解
  购房者到销售现场向售楼人员了解意向房屋的相关情况,洽谈、确认合同相关内容。
  第三步: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进行网上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购房人也可不认购而直接上网签购房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定商品房认购书的相关条款,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网上提交后, 系统自动生成认购书的编号,开发商从网上打印认购书,同时联机备案,管理系统将及时标明这套商品房已经预订,双方自签订认购书之日起7天内签订预售合同, 超过7天没有签订预售合同的,房屋公示信息就会恢复这套房未预订且未预售。另外,经济适用房签订认购书的,要在30天内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符合购买 条件的,通过系统办理预售合同网上签约。
  ■ 房博士提示:
  认购书网上备案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合同主体不得随意变更。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变为认购人,在其同一户籍内的或是预订时已明确的其他人员,不视为合同主体变更。
  经济适用住房签订认购书的,须在30日内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及时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第四步:网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购房者与开发商可以对预售房屋的预售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确认,通过系统在线填写预售合同,购房者自己设置查询密码,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 号,开发商从网上正式打印预售合同,同时在系统联机备案后打印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此时,楼盘表标识公示这套房已经预售。此后可以根据密码 和合同号,随时在网上查询所购房屋的预售登记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正式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在管理系统联机备案,并下载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同时楼盘表标示公示,即商品房楼盘表内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售。
  同时,从2006年1月1日起,《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也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内容涵盖分户验收、附属建筑物、补充协议、分摊说明等方面。
  ■ 房博士提示:
  如果预售合同不能进行联机打印,也就无法办理预售登记手续,可能是以下几种情况:
  该商品房不在预售许可范围内;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取得竣工备案表超过4个月;
  (3)该商品房已被其他买受人联机签约或已预售登记;
  (4)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名称不一样;
  (5)该商品房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通过以上流程您就可以成功的在网上签订您中意的房子了。
  第五步:实施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登记程序
  开发商应当从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购房者可凭密码查询是否预售登记,还可在网上制定手机短信回复。
  ■ 房博士支招:签约后如何退房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签约后,同一购房主体退房或换房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先签订解除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协议,通过管理系统网上填写并打印《预售合同解除申请》,并共同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同一购房主体退房的,该房屋在楼盘表内及时恢复可售标识;同一购房主体换房的,双方当事人按规定重新办理网上合同签约手续。
  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他条款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不再通过管理系统变更合同内容。
  3.现房网上签约主要流程
  2006年1月1日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尚未销售的房屋均需进行现房合同网上签约,购房者可登陆北京建设网 (www.bjjs.gov.cn)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查询现房楼盘、房屋销售状态及成交价等信息。
  实现现房合同网上签约后,开发商将处在透明状态,如果开发商有任何违规行为,还将被管理平台的信用系统公示,严重的还会停止该开发企业网上签约系统的 运行。而相对于期房来说,现房“看得见摸得着”,风险已经大大降低。现房合同示范文本的出台,进一步降低了购房风险;另一方面,现房合同实施后,不但可以 保护购房人的权益,对开发商来说也明确了责任和权利。
  现房销售方在网上签约前需到市建委办理用户注册手续,并补录销售项目初始登记的相关信息。
  购房人可凭打印合同时设置的密码和合同号,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查询所购房屋的网上签约情况。如果退房,管理网将公示销售单位的退房信息,并在管理信息网的楼盘表里及时恢复可售标识。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原则上,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购房合同怎样签

  在百姓生活中,购房可谓大事一桩,而签合同是购房的关键一步。虽说有了新合同示范文本,从根本上保护了购房者不受非法项目之害,但是条款的细节及补充 条款的签订还有许多值得推敲的地方,这些细节对购房者来说也都是关乎其实际利益的,切不可小视。所以购房者要注意下面一些问题,才能保证签合同的万无一 失。
  1.签约前多去几次售楼处
  很多人从签了认购书到签约之前的一段时间里(一般为一周),就很少去售楼处,到售楼处通知催促签约时,可能对自己买的房子还不太了解,比如有多少车 位?车位多少钱?物业管理费是多少?这些事项没有搞清楚是不能签约的。所以在签合同之前,要多去几次售楼处,了解项目的情况,看有没有日后发现你根本不能 接受的问题,签约时要集中精力研究合同条款,连项目已有或应有些什么都不是十分了解,如何签补充条款呢?
  2.把每项承诺都记下来
  售楼业务员介绍项目时,是你问到什么他就答什么,他想到什么就介绍什么,不像合同内容那样有固定的格式。在签合同时,你是按照合同条款一条条地讨论, 但可能会有很多东西没有写在里边,自己也会一时想不起来,签完合同回家再想起来,售楼业务员曾答应过有地下储藏室或一屋送一台空调的,这时想起已经晚了, 所以平时谈话时,售楼业务员的每一点承诺都要记录下来,能写进合同里的尽量要求写进合同里去。
  3.不厌其烦地请教律师
  在签约时,一般会先见一下律师(一般开发商会请一个律师到售楼处帮助签合同),要知道律师是开发商请的,但律师费是购房人出的,所以律师有责任帮助购 房人搞清各种法律细节,有责任维护购房人的利益。然而律师只有在签了合同后才能收取律师费,所以律师也是希望顺利签约,他们是不会主动帮助你质疑开发商 的,所以这时你必须不厌其烦地请教律师才是最重要的。
  4.平心静气地逐条推敲
  很多人被通知签约前,还没有见过合同是什么样的,签约时拿到四份待签字的合同,读着极其专业的法律术语,头就开始发懵,简直不知所云,这时签约显然对 买房人不利。不如提前要一份合同复印件,回家平心静气地一条条研读,把可能的疑问和想补充的地方记在旁边,这样到正式签约时才不至于手忙脚乱。
  5.签合同首先要分清文本
  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除了房地产商自己印的购房合同外,北京市印有“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制”的内、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和《销售契约》不少于 10种,此次新发布的《示范文本》上写的是“可作为签约文本”,但并没有要求“必须使用这个文本”因此,建议买房人在签购房合同前先准备好新发布的《示范 文本》,在签合同时拿出来和房地产商提供给您的合同对一对,并尽可能要求房地产商使用新的《示范文本》。
  6.特别要注意补充条款
  有些楼盘的开发商在购房合同补充条款的地方,先填写了自己的一些补充条款,这些条件往往是只对开发商有利的,比如有的开发商在合同上补充了这样的约 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和外墙面使用权,小区和楼宇命名权归出卖人,这显然对购房人不利,这就意味着购房人虽然买了房屋,开发商还可以在它的外 墙上有所作为。开发商的补充条款只表明了开发商的态度,购买人如不接受可以不签合同,也可以就这些条款增加些你的限制条件,以达成妥协,比如,外墙使用权 有一定的期限约定。注意:房地产商可以写补充协议,买房人也同样有权写!
  可见签合同是个动脑子的事,千万马虎不得,如果这时忽略了什么,日后可能会带来极大的不快。建议购房者小心从事,不如多请几个朋友出出主意,俗话说三个臭皮匠顶过一个诸葛亮嘛。
  7.四大问题需要约定
  应该说,新的合同文本考虑得很周详,在此根据实践经验提供一些需要在合同中添加的条款建议,供读者参考。
  烂尾问题。购买预售房屋的买家,其最大的风险是房屋“烂尾”。分期付款的购房人士,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确有证据说明房地产开发商存在着《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例如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等等,则 可以拒绝继续付款而不必承担责任。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房屋“烂尾”情形,导致不可能如期交房,则买家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发 展商承诺无条件(或约定条件)地退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购房人士可以将楼盘广告、宣传中的某些内容落实在合同中,并约定如果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欺诈消费者,那就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消费者支付相当于两倍购房价款的赔偿金。
  (2)关于某些不平等格式条款。例如,在一些开发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本人认为这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开发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价款,岂非很不公平。况且, 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开发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所以,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 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买家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3)关于物业管理的问题。物业管理对业主日益重要,所以这个问题比较突出。
  不少期房预售合同在签字时都没有物业管理条款,更没有收费标准了。等搬进去以后,往往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具体条款、收费标准问题上争执不休。少数开发 商故意不在签合同时签管理公约,是想以既成事实胁迫投资者,从而达到收取高额管理费的目的。还有一些开发商,交房时要求购房人士必须先签订各种物业管理合 同,并先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等,否则就不给钥匙、不办入住手续等。应该说这些是不尽合理的,建议广大的购房人士对此多做一些了解在合同中不吝笔 墨,做一些必要的约定。

  签一份防陷阱的买房合同

  许多购买过房屋的人都会发出这样的感慨:“签订一份防陷阱的合同,对购房人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原因就是购房人对所购商品(房屋) 的了解主要是通过开发商的知名度、楼盘的宣传材料、售楼人员的讲解、朋友介绍等途径,然后才考虑是否买房。由于不可能全程跟踪房屋的建造过程,这就导致购 房人所获知的信息有些片面,于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人就显得比较被动。往往因为自己对购房知识的不了解而一再落入陷阱,怎么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呢? 最好的办法就是签订一份没有陷阱的合同,以此来保证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房博士提醒购房人:“不仅在选购房屋的时候需要慎重,在决定签购房合同、交第 一笔定金前也必须非常慎重,一份详细、具体的合同既能在开始的时候避免落入开发商的圈套,又能为你的维权带来很大方便。”
  目前,许多房产交易还处在“卖方”市场阶段,开发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非常了解,甚至可以说是进行过精心的研究,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高 手”,许多房地产商便借助自己的优势,与购房人签订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的合同,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购房者一定要进行缜密的思考,注意以下几点, 以免受经济损失。
  1.认准签约主体
  在商品房销售中,很多开发商都会委托中介公司代销自己的楼盘。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无论接触的是开发商还是受其委托的销售公司, 都应该认准签约主体——《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标明的公司,对交易中涉及的所有书面文件、材料等也都要由签约主体出具。这样才能避免“一房多售”等现象的 发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拿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者先不要急于签约,而应该仔细阅读其中的各项内容,如果对部分条款和专业术语不理解或概念模糊,可以向当地的房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3.寻找谈判的机会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许多条款都是空白的,这需要买卖双方进行协商后填写,也就是说,买卖双方都有权利对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增补或删 减。但是,如今的房地产商往往提前将空白行划去或填上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这就使得购房者失去了平等谈判的机会。这时候,购房者一定要头脑清醒,据理力争, 如果不同意合同中的某项约定,就应该将自己意见写进补充约定中,否则,就代表你认同了合同中的条款。
  4.不要漏项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比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坐落位置、设计用途、建筑结构、面积、土地来源情况、使用年限等都应逐项填写,因为这些条款关系到所购房屋的合法性,出现漏项就容易在将来给购房人带来严重损失。
  5.对违约的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专门针对甲方逾期交房和乙方逾期付款的相应处理条款,但关键内容是空白的,这需要双方协商填写。如果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前就已经将其填写完毕,购房人就需要仔细对比,以免签订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条款。
  6.房屋面积的差异处理
  我国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对房屋面积 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处理都有明确条款: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 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如果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 的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大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约定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此部 分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小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卖方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 款由卖方双倍返还购房者。
  此外,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是按建筑面积计算房款,而建筑面积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分摊面积之分。套内建筑面积是独立产权,而公用建筑分摊面积则是 共有产权。如果购房者按建筑面积计算房款,由于公用建筑分摊面积的核对非常困难,部分开发商就可能通过虚增公用建筑分摊面积来获得高额利润,这就损害了购 房者的权益。因此,购房者在合同中应明确标明公用建筑分摊面积的米数或计算比例,当然,这必须符合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7.明确产权登记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发商必须在商品房交付使用的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者应当在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由上述条款可知,只要房地产开发商履行了按期提交相应资料的义务,就对房屋权属证书的取得和取得时间不负任何责任。
  因为在如今的商品房买卖中,许多开发商承诺由自己为购房人代办权属证书,这使得开发商不但有在60日内提交资料进行备案的义务,同时还有房屋交付使用(预售)90日内或者合同签订后(现售)90日内办理完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明确配套设施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的水、电、气、暖等设施的运行日期都是空白,这需要买卖双方协商填写。
  9.重视设计变更
  许多购房者不重视合同中的设计变更条款,尤其是不重视所购房屋的环境变更,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变更对自己的影响不大。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任何的设计变 更都是有一定原因的,而这种变更往往只是为了符合开发商的利益,既然是为了符合开发商的利益,自然就会伤及购房者的利益,所以,在签订设计变更条款时,购 房人应谨慎对待。
  10.明确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说明、商品房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双方自由约定的补充协议、计价方式与价款的约定等。
  房屋平面图: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提供的平面图很简单,无尺寸、无比例,如果发生争议,购房人就会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对此,购房人应要求开发商在平面图中标明长、宽等基本数据。
  (2)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说明:购房者需要注意,凡是不为房屋所在的楼字单独服务的建筑设施,均不应计算面积。而分摊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京国土房管权字(2000)第369号文件)。
  (3)商品房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对购房人而言,此约定的关键在于把装修标准具体化,避免采用“高级面砖”、“高级涂料”、“高级地板”之类的模糊性标准,应当写清材料和设备的品牌、质量等。
  (4)双方自由约定的补充协议:部分开发商事先已经拟好补充协议,对此,购房人要仔细阅读、审查。其次,购房人还要利用此补充协议把自己关注和担心的事项做详细约定。例如,前期物业管理的期限、收费标准和服务范围等。
  (5)计价方式与价款的约定:如今的许多购房人采取按揭贷款的办法支付房款。一般来说,由于开发商事先与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所以,绝大多数购房人都 能如期取得贷款。但是,也有因种种原因,银行没有批准购房人贷款的情况出现。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购房人就会面临巨大的付款压力,甚至出现难以履行购房合 同、面临违约风险等情况。因此,购房人除了约定付款方式和期限外,还要明确约定:“如购房人的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购房人有权与出卖人协商,采取买受人 可承受的其他付款方式支付房款或者选择退房。当买受人因此退房时,出卖人应将购房人已付房款全额返还。”
  11.注明商品房的抵押和租赁情况
  在写明商品房是否存在抵押和租赁情况的同时,应标明出现抵押或租赁情况房产开发商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违约赔偿等具体事项。此外,还要详细填写商品房的质量、设备设施的情况。

  11种情况买卖合同无效可被解除

  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种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1种: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居的事实。
  6.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
  7.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 无效。
  8.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 共有人都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9.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 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10.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 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 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11.非法转让,合同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深入了解新版购房合同的修改内容

  1.《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的内容2005年3月15日,北京市制定发布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并实施了商品房预售交易信 息网上公示和网上签约制度。这些政策措施实施以来,在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净化房地产交易秩序方面,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北京市工商局与市建委对《北京市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主要涉及内容为:期房计价可自行约定 针对预售计价的实际情况,计价方式在按“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套”计价基础上,又增加了可自行约定的方式。
  (2)收房要有分户验收表为配合分户验收制度的实施,对2006年1月1日起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房屋增加了“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有关内容,供双方当事人共同选用后作为房屋交付条件。
  (3)转让部分可约定选择针对商品房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是否随房屋一起转让等问题,合同为双方提供了约定选择的方式,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4)物业缴费周期可先定在“前期物业服务”一条中,对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时间按照年、半年、季度进行了提示性的约定,即事先约定缴费周期。
  (5)遇不可抗力要有证明在“不可抗力”一条中,增加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约定期限内,要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的内容。
  (6)开发商霸王条款无效为减少个别房地产企业利用补充协议添加不合理内容、规避示范文本的情况,合同在肯定补充协议查漏补缺作用的基础上,又规定如 果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示范文本规定为准。
  (7)规范合同附件内容为增强合同附件内容的确定性,在合同附件中对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以及不分摊的共用部位做出了提示性列明。
  (8)分摊部位可标明面积为增强合同附件内容的确定性,合同附件对被分摊的共用部位以及不分摊的共用部位做出了提示性列明,包括面积、用途等内容。
  2.《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的内容2006年1月1日起,北京市正式推行使用《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实行网上 签约和网上公示。《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与原有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相比有许多新的变化。因此在网上签约时应注意以下8个环节。
  购房署名事先定好为防止房屋炒作,网上签约时,市建委要求认购和签约的购房人名称不得随意变更;转移登记前房屋不得转让他人;同时,管理网公示销售单 位的退房信息。因此,合同上购房人署谁的名字事先一定要考虑好。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 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2)瞒报抵押情况可要求双倍赔偿现房合同第4条规定了“抵押情况”条款,要求开发商明示房屋的抵押状况,提示购房人在购买抵押房产时作必要的补充约 定,缺陷是没有提供“附件三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的范本。这使得非法律专业的购房人可能不知道应当如何约定附件三的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双倍的赔偿责任。
  (3)租户有优先购买权现房合同第5条规定了“租赁情况”条款,要求开发商明示房屋的租赁状况,提示购房人在购买租赁房产时作必要的补充约定。合同范 本已经提请购房人注意,对于已经租赁的房屋,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否则可能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这里可能有两种情况,一 是开发商出示相关证明,二是开发商承诺取得了承租人的同意。由于购房人不容易判断证明的真伪,建议大家要求开发商做出承诺,同时应当要求在此条下面的横线 内或补充协议中约定。一旦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而导致买受人损失的,由开发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此外,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买卖不破租赁。所以,如何处理租户的问题也是购房人需要考虑的,不要认为只要我买了房子就可以马上把现有租户赶走,应当就租赁合同的处理问题与开发商和业主约定清楚。
  (4)要求提供分户验收表
  现房合同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明确列为房屋竣工验收和交付的必备条件。因此,只要发现房屋内存在违反质量规范的问题,就可以视为开发商没有按 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开发商在修复期间应当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这一点对业主,特别是购买精装修房屋的业主是非常有利的,因为它可以有效地督促开发商加 快维修的进度,并使业主因新房质量问题所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
  (5)贷款买房也可拿到房产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和第19条,如果买的是现房,从签订合同的那一天开始,90天内 为正常办理产权证的时间。超过这个时间,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超过这个时间满一年,且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拿不到房产证时,买房人可以要求退 房或赔偿。
  如果是贷款买的房,在所属房地局做完抵押登记后,通常房产证由放款银行收押,清偿全部贷款后,房产证交给买房人。这是因为买房人在办理贷款时,银行要 求买房人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此合同往往会有一条买房人同意在还清贷款前,把房产证抵押给银行的条款。其实,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贷款买房所取 得的房产证必须抵押给银行。因此,如果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中没做上述要求,贷款买房就应当拿到房产证。
  (6)代交维修金15天可得专用收据
  现房合同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可委托卖方缴纳,也可由购房人自行缴纳。市建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的公告》规定, 从2005年7月5日开始,凡建设单位(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经纪公司等)受业主委托代收维修资金的,应在3日内将维修资金汇交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银 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并在15日内向业主出具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2005年9月6日,市建委小区办要求,业主入住新房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时间将提前到办理入住前,而且入住时要向开发商出示收费凭证。
  (7)对“不可抗力”要进行约定
  很多合同都会提到“不可抗力”这个词,现房合同也不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外,《合同法》还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 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一般情况下,地震、台风、火灾、水灾、雷击等自然灾害最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
  (8)提前7天书面通知验收
  现房合同规定,当房屋达到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开发商应在交付日的前7天,书面通知购房人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相关证件。双方进 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交付条件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交付条件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约定其他条 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逾期交房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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