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现开始,2021年合肥市高新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政策部分条款兑现申报开始,根据《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合高管〔2020〕62号)文件要求,现就《合肥高新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若干政策措施》部分政策条款兑现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肥市高新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政策部分条款兑现申报主体

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合肥高新区,并在高新区持续经营。申请项目在高新区内实施、且符合政策要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二、合肥市高新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政策部分条款兑现申报程序

合创汇双创载体系统:

点击右上角登录,在“政策兑现”模块,按照相应条款要求进行线上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高新区财政涉企系统:

点击页面中的登录按钮,跳转至安徽政务服务网直接输入账号密码登录即可,未注册请注册账号后再登录申报。

三、合肥市高新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政策部分条款兑现纸质报送地点和时间及要求

本次所有政策兑现资金申请表进入申报系统下载模板填报,在完成线上提交后报送一式一份纸质材料至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局各相关处室。系统与纸质集中受理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至6月28日, 6月28日17:30关闭申报系统,逾期不予受理。

纸质申报材料要求胶装,申报书附件顺序按照申报材料所列依次排列,合并装订后书脊或者封面加上:企业名称+政策条款名称,例如:xxx有限公司+区级高企认定奖励

四、合肥市高新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政策部分条款兑现申报条款和具体要求(详细政策条款)

1、政策第11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

(1)区级高企认定奖励

申报条件:针对2021年第二批新认定为高新区区级高企的企业。

申报材料:1、各类资质认定奖励资金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报系统:高新区财政涉企系统

2、政策第12条  荣誉资质奖励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奖励

申报条件:2021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

申报材料: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申请表;2、认定证书或批文;3、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报系统:合创汇双创载体系统

(2)国家动漫企业认定奖励

申报条件:针对2021年新认定为国家动漫企业的企业。

申报材料:1、各类资质认定奖励资金申请表;2、认定证书;3、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报系统:高新区财政涉企系统

(3)市级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

申报条件:2021年首次认定为市大数据企业,且2021年营业收入、税收增长超2020年20%的企业。

申报材料:1、各类资质认定奖励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0年度和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2021年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证书

申报系统:高新区财政涉企系统

3、政策第13条  支持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

(1)面向园区企业开放新型应用场景补贴

申报条件:参与高新区智慧城市、经济大脑、未来教育、未来健康、智慧车站、无人驾驶、量子应用、未来智造八大新型项目建设并完成验收的企业,并以产品租赁、运营服务、一次性采购等三种模式提供服务。

申报材料:1、新型应用场景补贴申请表;2、服务合同、发票、转账凭证;3、项目完成验收证明材料;4、无关联交易承诺书;5、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报系统:高新区财政涉企系统

(2)鼓励企业自建新型应用场景实验室补贴

申报条件:1. 应用场景实验室和应用中心需面向智慧城市、经济大脑、未来教育、未来健康、智慧车站、无人驾驶、量子应用、未来智造八大新型场景;2. 高新区企业运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建设面向行业的新型应用场景实验室和应用中心;3. 应用场景实验室和应用中心建设地点在高新区内,要具备展示、销售、示范等应用功能;4. 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1、企业自建新型应用场景实验室补贴申请表; 2、企业自建新型应用场景实验室补贴申报书,内容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介绍、企业营收情况介绍、应用场景实验室建设相关合同、投资建设费用明细以及发票信息、应用场景实验室功能介绍、自主知识产权、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申报系统:高新区财政涉企系统

(3)采购园区精准医疗、量子保密产品或服务补贴

申报条件:在高新区市场汇平台采购园区精准医疗、量子保密产品或服务总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区内企业。

申报材料:1、采购补贴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交易合同;4、对公转账凭证;5、交易发票;6、无关联交易承诺书。

申报系统:高新区财政涉企系统

(4)获得新经济龙头企业、境外500强企业2000万元以上订单补贴

申报条件:高新区内中小企业(按中小型企业标准划分)2021年累计获得新经济龙头企业、境外500强企业2000万元以上订单。

申报材料:1、销售补贴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交易合同; 4、对公转账凭证;5、交易发票;6、新经济龙头企业,境外500强企业证明材料;7、无关联交易承诺书。

申报系统:高新区财政涉企系统

4、政策第15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区级高企研发费用补贴

申报条件:新认定的2021年区级高企;2021年度销售收入少于2000万(不含);2021年研发投入资金不少于10万元;企业须按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完成2021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手续,再申报2021年区级高企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纳入支持范围的研发费用是2021年1月1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之间的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计入比例等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要求一致。

1、区高企研发费用补贴申请表;2、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含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他附表,企业先盖公章,再至税务部门盖章);3、2021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执行),报告应完整,并明确呈现该条款应有的结论,即有明确的企业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和每个项目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格式见附件3);4、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定,并熟悉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政策;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提供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注册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5、营业执照复印件;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关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7、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8、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复印件;9、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10、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11、“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申报系统:高新区财政涉企系统

(2)高成长企业研发费用补贴

申报条件:2021年评定的瞪羚培育企业、瞪羚企业;且2021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前)超过5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1、瞪羚企业研发费用补贴申请表;2、2020-2021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须附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执行),报告应完整,并明确呈现该条款应有的结论,即有明确的企业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和每个项目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格式见附件3);3、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定,并熟悉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政策;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提供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注册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4、2020年和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套表(企业先盖公章,再至税务部门盖章),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税务局须盖章;5、高成长企业证书;6、营业执照复印件;7、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关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8、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9、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复印件;10、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11、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申报系统:高新区财政涉企系统

5、政策第37条 产业联盟奖励

(1)社会组织绩效考核奖励

申报条件:高新区内成立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智库,其理事长单位进行申报。

申报材料:1、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奖励申请表;2、社会组织设立的证明文件;3、2021年度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工作专项审计报告(包含工作内容、工作费用、工作成效等);4、2021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业绩的详细证明材料;5、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报系统:合创汇双创载体系统

6、政策第39条 完善专业服务体系

(1)创业导师奖励

申报条件:对于2021年度区级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且在合创汇网站“双创载体”平台内建立了不少于10人的创业导师信息库和工作台账,选取其中若干名2021年业绩较好的导师进行申报,参与评比。

申报材料:1、优秀导师奖励申请表;2、园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创业导师信息库和相应工作台账材料;4、申请评优的导师名单、导师介绍及服务案例、相关服务成效报告等证明材料。

申报系统:合创汇双创载体系统

五、申报注意事项

1.申请企业不得存在无营业收入、无税收缴纳、无人员社保、无固定场所等经营异常信息、违反承诺、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行为。

2.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协议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政策。

3.本次申报的企业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将责任单位纳入高新区黑名单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所有上传到系统的材料需盖章扫描上传,并保证材料内容清晰可见。

附件:合肥高新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若干政策措施奖励补贴指南

为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 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本政策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资金使用接受审计监督,并开 展绩效评价工作。

2.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为 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业务的金融、类金融机构除外),财政收入级次 在高新区,并在高新区持续经营。

3.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应符合重点产业发展导向,除另有规定 外,均以独立法人计。

4.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需配合相关部门登录科技火炬统计调查 系统并上报科技部火炬统计报表及其他各类统计报表。

5.本政策支持的项目应在合肥高新区财政涉企项目申报审批管理信 息系统中同步填报相关信息。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重大项目落地。

1.优先支持重大项目落户。

(1)优先支持当年新引进外来(市外)投资的工业及现代服务业重 点项目。其中:工业项目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软件信息、 智能语音及人工智能、信息安全、量子信息等)、生命健康、高端装备 制造、光伏及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建筑业等高新区重点发展产 业。现代服务业包括金融服务、总部经济、商务服务、节能环保服务、 软件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教育等项目。(执行部门:投 促局及各招商部门)

(2)鼓励大力集聚新型创新组织落户高新区,重点支持世界 500 强 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行业 10 强企业、QS 世界大学排名 TOP200、“双 一流”大学、中科院直属机构、国家部委、央企等各类主体在高新区创 办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成果转化中心、技术服务中心等新型创新 组织。(执行部门:科技局)

(3)鼓励金融、类金融、金融服务等机构在高新区集聚发展,设立 独立法人机构、分公司、营业部(结算中心)等。(执行部门:财政局)

(4)鼓励引进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能够引领高 新区产业发展并带来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创新创业团队。(执行部门: 人事局)

(5)依据引进的项目质量、产业化前景和双向约束原则,分类、分 阶段给予创业资助、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借转补”、贷款贴息、政府 奖励等方式的扶持。(执行部门:各招商部门)

(6)对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或行业 10 强企业在高新区设立国 家级总部和销售中心,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少于 3 家的,给予企业不超 过 1000 万元、管理团队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设立省级总部和销售中 心,且其在省内其他地区设有不少于 3 家分支机构的,给予企业不超过 500 万元、管理团队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双向约束原则, 在企业完成注册和实现销售收入后,分阶段兑现。(执行部门:投促局) 其中:国内外具有一定规模的集成电路企业在合肥高新区设立独立 法人企业或研发机构,对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注册资本实际 到位资金的 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补贴资金根据双向约束 原则,在企业完成注册和实现销售收入后,分阶段兑现。(执行部门: 半导体投促中心)

(7)对全国排名前 50 名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在高新区设立区域总部, 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在企业完成 注册和实现销售收入后,分阶段兑现。(执行部门:经贸局)

(8)对在合肥高新区新设立总部、第二总部(具有全国性研发、营 运、结算、管理等功能的,营收规模仅次于总部)的新经济独角兽企业、 上市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一次性 落户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在企业完成注册和实现销售收 入后,分阶段兑现。 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研发人员规模每增长 100 人,根据双向约束 原则,给予 500 万元的企业发展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执行部门:科技局)

(9)鼓励人工智能独角兽企业、领军企业、细分领域国内十强企业 等在合肥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或研发机构,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对 总投资 1 亿元以上的人工智能类企业,按双向约束原则,给予最高不超 过 200 万元落户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10)对在高新区新设立、新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总部的,根据双向约束原则,按注 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的 2%,给予总部机构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一次 性奖励,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设立省级以上 地区总部且为独立法人企业,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的 2%,给予总部 机构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 5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在企业完成注册和开展实质性业务后,分阶段 兑现。(执行部门:财政局)

2.生产办公用房租房补贴。

(1)对租用政府建设或运营的载体作为办公场所的项目,按照“先 交后返”形式给予房租补贴。 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重点项目,租赁办公场所的租金,根据双向 约束原则予以扶持。办公用房在 500 ㎡以内的临时过渡用房,可享受两 年免租金支持。对于租赁办公用房 500 ㎡以上的工业项目,总投资额 3 亿元以下的最高补贴时间不超过 3 年,总投资额 3 亿元(含)以上的最 高补贴时间不超过 5 年。服务业项目最高补贴时间不超过 5 年。租用高 新区企业建设办公用房及厂房,可参照执行。(执行部门:投促局及各 招商部门) 经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在高新区创办企业,根据双向 约束原则,按实际租用面积(不超过 1000 ㎡),给予不超过 25 元/㎡/ 月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执行部门:科技局) 由海外留学人员和外籍专家创办,且经评审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 租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实际租用面积(不超过 200 ㎡), 给予不超过 25 元/㎡/月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执行部 门:科技局) 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实际需求(不超过 1000 ㎡),按双向约束原则, 前 3 年租金补贴 100%,后 2 年租金补贴 50%,补贴价格不超过 35 元/㎡/ 月。(执行部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基金管理机构自用办公用房,根据双向约束原则,按房屋实际租金 (不超过市场价)的 50%给予 3 年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对于 贡献突出的基金管理机构,可延长补贴期限并加大奖补力度。(执行部 门:财政局) 对经高新区备案的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 融专业服务机构等自用办公用房,根据双向约束原则,按房屋租金(不 超过市场价)的 50%给予补助,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补贴期限不 超过 3 年。(执行部门:财政局)

(2)对企业利用闲置厂房和办公楼,引进符合高新区产业方向的项 目,经认定,单个项目用房面积达 1000 ㎡及以上,且当年度缴纳税收 不低于 300 元/㎡的,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承租企业 5 元/㎡/月的租 金补贴,补贴期不超过 3 年,单个项目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 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3)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众创空间,对其在孵科技型企业,租用众 创空间研发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不超过 150 ㎡)及实际发 生的房租费用,给予不超过 35 元/㎡/月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2 年。 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其在孵科技型企业,租用 孵化器研发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不超过 200 ㎡)及实际发 生的房租费用,给予不超过 10 元/㎡/月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经区级备案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对其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租 用加速器生产研发办公用房的,若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 400 元/㎡,按 实际租用面积(不超过 1000 ㎡)及实际发生的房租费用,给予其不超 过 10 元/㎡/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执行部门:科技局)

3.生产办公用房购房补贴。

(1)对年营业收入超过 2 亿元(或年实际缴纳税收超过 2000 万元), 盈利能力较强、建设资金有保障的高成长企业,优先满足用地需求。对 于购置高新集团及其子公司投资开发的研发和生产用房,高成长企业、 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年实际支付金额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 过 200 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半导体投促中心) 根据双向约束原则,重点项目可参照执行。(执行部门: 投促局及 各招商部门)

(2)对区属国有投资主体建设的多层标准化厂房,按照标准化厂房 (不含土地)建设成本的 20%给予投资建设主体补贴。(执行部门:经贸 局)

4.装修运营补贴。

(1)支持引进知名机构在我区设立各类科技创新孵化载体(众创空 间、孵化器、加速器),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将办公用房改造成人工智 能、生命健康、量子信息、公共安全等特色鲜明、需求明确的科技创新 孵化载体。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对于新设立的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实际发 生的合理的场所装修改造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一次性补贴, 对当年实际发生的运营费用(水、电、暖气、网络费用等)给予最高不 超过 30 万元补贴,每家载体运营费用补贴不超过 3 年。(执行部门:科 技局)

5.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对经认定,且当年获得市级整生产线、整车间、整工厂的智能化改 造政策补助企业,按照市、区两级的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设备投资总额 的 15%、20%、25%予以补足;对经认定,且未享受市级政策补助的企业, 单个项目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 10%、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执 行部门:经贸局)

(二)鼓励人才创新创业。

6.鼓励人才创业。

(1)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经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在高 新区创办企业,创业人才是企业的主要股东且占公司股份不低于 20%, 在创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后,给予创办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 性创业奖励(奖励额不超过高层次人才实缴注册资金)。(执行部门: 科技局)

(2)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华侨华人和外籍专家来高新区创办企业, 创业人才是企业的主要股东且占公司股份不低于 20%。经评审认定为高 新技术项目的,在创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后给予 10-20 万元创业资金支 持。(执行部门:科技局)

(3)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对当年新入区的人工智能创业型企业,创 业团队持股比例不低于 50%,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经评审认 定,每个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执行部门:经贸局)

7.开展“江淮硅谷”创新创业团队建设。 鼓励企业依托高新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设立创新创业团队。高新 区每年评选出一批在科研、技术上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高新区产 业发展有重要作用和重大影响的“江淮硅谷”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每个 团队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的创新创业一次性资助,资助资金分 3 年兑现。 评选出的项目团队及带头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人才项目。(执 行部门:人事局)

8.鼓励引进人才。

(1)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从区外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三年 以上劳动合同,在高新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给予单位 10 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人事局)

(2)集聚优秀青年人才。支持高新区单位依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 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吸引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对当年新出站后入 (留)区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高新区正常缴纳社会 保险的,按照 3 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人事局)

(3)鼓励柔性引进人才。根据高新区柔性引才办法,对符合条件的 柔性引进人才,按照实际支付劳动报酬 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 个单位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5 万元。(执行部门:人事局)

(4)鼓励猎头引才。园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猎头公司,招聘高层次 人才、国内博士、海外硕士以上学历的人才,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猎头 服务费 15%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贴,每个单位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执行部门:人事局)

(5)鼓励社会引才。支持掌握相当数量高端人才及项目信息资源的 单位(组织)为高新区招才引智,对引才成效良好的单位(组织),经 认定后,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人事局)

(6)鼓励企业引才。 促进就业奖励。对园区企业(不含人力资源公司)当年净增就业人 员达 100 人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 3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 次性奖励。(执行部门:人事局) 稳定就业奖励。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积极采取措 施稳定职工队伍、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企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发展情 况,择优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执行 部门:人事局) 技能人才招聘补贴。高新区大型用工企业在应急时段(1-2 月、9-10 月)或产能(订单)增加,经备案同意后,一次性招聘技能人才或实习 生达 100 人,连续工作满 3 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实习生需购买商业 保险),按 3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招聘补贴,每个单位年补贴总额 不超过 10 万元。(执行部门:人事局)

9.人才培养补助。

(1)鼓励人才学习进修。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纳入领航企业家 培养工程的企业家参加 EMBA 学历学位教育,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的,按照实缴学费 3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 5 万元一次性补贴。(执 行部门:人事局)

(2)鼓励人才交流研修。围绕高新区产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单 位组织承办行业领域的高级研修班和学术论坛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高 级研修班,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每班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补贴;经审 核备案的学术论坛、按照实际支出金额 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补贴。(执行部门:人事局) 其中:集成电路企业组织员工在经合肥高新区认可的集成电路培训 机构开展技能培训,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 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执行部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3)鼓励创新创业青年成才。由高新区推荐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工 程)的,给予 20 万元/人的奖励。新入选合肥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并 通过年度考核的,给予其所在单位合肥市资助额 1:1 的配套资助,分两 年兑现。上述人才享受高新区人才资助(配套)的,就高不重复奖励。 (执行部门:人事局)

(4)鼓励平台载体培养人才。鼓励高校院所、创新型孵化器、众创 空间等平台载体开展各类人才培养活动,经认定后授予“人才学院”称 号,给予单位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人事局)

(5)鼓励合作培养技能人才。鼓励各类技工(职业)院校与园区企 业长期合作,共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经认定后授予“技能人才培养基 地”称号,给予单位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人事局)

10.人才安居补贴。

(1)在高新区企业工作且符合急需紧缺目录的博士、全日制硕士和 “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每月分别给予 3000 元、2000 元生活补贴;新落户在肥、来高新区企业工作且暂无自有住房 的博士、35 岁以下硕士、35 岁以下且毕业 3 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及大专、 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按每人每年 2 万元、1.5 万元、1 万元和 0.6 万 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不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经审 核认定后,上述补贴资金,由合肥市与高新区按照 1:1 比例承担,补贴 期不超过 3 年。(执行部门:经贸局和建发局)

(2)在高新区工作且在合肥市暂无自有住房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 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三项优惠政策中的一项。高层 次人才在合肥市购买住房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选择租房补 贴的,每月最高补贴 2500 元,补贴期不超过 3 年;高层次人才可优先 租住高新区人才公寓,按照实际租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100 ㎡/人), 给予全额租房补贴,补贴期不超过 3 年。(执行部门:人事局) 新入区重点项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技术人才(限名额),且年 薪 50 万元以上的,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可以参照执行。(执行部门:投 促局及各招商部门)

(3)提升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优先为入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办理 合肥市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 入学,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尊重其意愿由区教育部门协调推荐到 区内公办学校就读。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医疗保健便利,每年组织免费参 加一次不超过2000元/人的健康体检,组织参加一次免费休假疗养活动。 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于国际学校的,给予每名子女每个学年补助1万元。 (执行部门:人事局)

(4)高管人才补贴。新入区重点项目,根据双向约束原则,企业高 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年薪 50 万元以上的(限名额),结合对区贡献, 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人/年的人才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时间最 长不超过 5 年。(执行部门:投促局及各招商部门)

本条(1)、(2)与省市同类政策从高不重复享受,补贴资金须按 规定程序全额拨付到人才的个人银行账户。

(三)鼓励自主创新。

11.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

(1)开展区级高企认定。加强高企梯度培育,开展区级高企认定工 作。通过载体孵化、转型升级、产业招商,不断壮大我区科技型企业储 备,引导企业进行高企培育,对培育企业的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经营 状况开展动态监测。对认定为区级高企的企业,给予 2000 元一次性奖 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2)鼓励申报国家高企。对当年新增认定的国家高企,给予 20 万 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高企复审的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科技局)

(3)建立高企培育制度。倡导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孵化器)建立 高企培育、认定培训和辅导制度,并将其作为年度绩效考核重要指标, 提升载体对培育企业和国家高企的服务能力。以载体 2019 年在孵或入 驻的高企数为基数,每新增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包括新认定和新 落户,不含原区内国家高企)最高奖励 10 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 50 万 元。该项奖补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当年奖补资金不超过 300 万元。(执 行部门:科技局)

12.荣誉资质奖励。

(1)支持创新能力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 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 心(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新引进的工业设计中心总部,分别 给予 50 万元区级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技术创新 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对经备案的孵化载体按照“一体一策”指标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 定。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 30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 间,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 度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的(排名前 5),每家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获得良好的(排名第 6-10 位),每家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考核奖励资金中的 50%奖励给运营团队。 (执行部门:科技局)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一室一中心”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2)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对于当年认定为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第一位)、二等奖(第一位)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 励,其他参与企业分别按照 50%给予奖励;当年认定为省科学技术进步 特等奖(第一位)和一等奖(第一位)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其 他参与单位按照 50%给予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3)支持企业资质升级。 当年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 性奖励;当年认定为国家动漫企业、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分别 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为市大数据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 税收增长超 20%的,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在省市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区级配套支持:对当年度新获得施工总承 包特级资质建筑企业,给予 8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工程监 理综合资质监理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新获得工程 勘察设计综合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 部门:建发局)

(4)支持创建品牌资质。 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 分别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工业互联网领域 app 国家级、 省级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的,给予 30 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支持项目创建精品工程(承接园区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均可申报)。 在省市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区级配套支持:对当年获得“鲁班奖”、“国 家优质工程金奖”、“詹天佑奖”的园区建设项目,给予施工总承包企 业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 20%奖励项目管理核心团队)。对当年获 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钢结构金奖”的园区建设项目,给予施工总 承包企业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 20%奖励项目管理核心团队)。对当 年获得省级优质工程(黄山杯)的园区建设项目,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 15 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 20%奖励项目管理核心团队)。同一项目(本 年或跨年度)获多个奖项按最高奖项兑现不重复享受奖励。(执行部门: 建发局) 对当年获得国际或国家级设计金奖的工业企业,且获奖产品已形成 销售规模,给予其市级奖励资金 50%的配套。(执行部门:经贸局) 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 件,对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售价的 10%给予补助,在省市政策奖励基础上,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执行部门:经贸局)

(5)支持试点示范。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 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企业 50 万元区级一次性奖励;对当年 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项目,分别给予企业 30 万元、15 万 元区级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的,分别 给予企业 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绿 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的,分别给予企业 15 万元、10 万 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加快发展供应链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服务、 信息增值服务等服务型制造新模式,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的,分别 给予企业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6)提升服务机构水平。 对企事业单位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国家知识 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认 定的,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评选的高新区优秀知识产权服务 机构(含分支机构),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13.支持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

(1)面向园区企业开放新型应用场景。每年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 出中安排不低于 30%的经费用于新型智慧城市应用场景建设。鼓励园区 企业参与智慧城市、经济大脑、未来教育、未来健康、智慧车站、无人 驾驶、量子应用、未来智造八大新型场景应用创新,对参与高新区智慧 城市、经济大脑、未来教育、智慧车站和无人驾驶等项目建设并完成验 收的企业,对以产品租赁、运营服务、一次性采购等三种模式提供服务 的,分别给予合同金额 50%、20%、5%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2)鼓励企业自建新型应用场景实验室。鼓励园区企业运用新技术、 互联网应用形态创新建设面向行业的新型应用场景实验室和应用中心。 对企业运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建设具备展示、销售、示范应用功 能的应用场景实验室和应用中心的,且投资总额 1000 万元以上的,给 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执行部门:科技局)

(3)采购补贴。 支持企业将人工智能技术赋能于交通、医疗、教育、制造等传统产 业领域,鼓励企业在先进制造、医疗康养、智慧城市、公共服务等领域 开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的赋能示范。对购置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 人工智能企业技术、产品及服务的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的示范项目, 给予示范项目投资主体(非政府投资项目)50 万元一次性补贴。(执行 部门:经贸局) 对合肥市内整机企业首次采购合肥高新区内集成电路企业芯片或模 组进行研发生产的,按照合同实际交易金额的 20%给予芯片或模组销售 企业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执行部门:半导 体投促中心) 对采购园区精准医疗、量子保密产品或服务总金额一次性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区内企业,按照每家企业采购金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补贴。(执行部门:科技局) 高新区开展新经济两创产品(自主技术创新产品、首创型产品)目 录编制,并搭建“互联网+两创产品应用推广服务”平台。每年安排 2000 万元用于区级两创产品示范推广。对采购纳入区级两创目录的产品或服 务的园区企业,分别给予采购金额的 5%、10%给予采购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贴。本条款不重复享受。两创产品认定管理、在线购买资 格认定、购买补贴流程等另行规定。(执行部门:科技局)

(4)对园区中小企业当年累计获得新经济龙头企业、境外 500强企 业 2000 万元以上订单的,按当年实际销售额的 2%给予每个企业最高不 超过 50 万元补贴。(执行部门:科技局)

(5)重点支持拟上市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招标采购。合肥高 新区政府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包括 PPP 项目),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 支持经园区备案的拟上市企业,在采购、验收、决算支付等环节,同等 条件下,给予重点支持。(执行部门:上市办)

(6)对参加政府部门主办或承办,且经高新区推荐的展会,给予参 展企业经费补贴。参加特装展的,特装展台规模达 100 ㎡(含)、150 ㎡(含)以上,分别给予 5 万、10 万一次性奖励;参加标准展的,按每 个标准展位费用的 50%、产品运输费的 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 贴总额不超过 5 万元。 对承办省级以上科技型创新创意(含工业设计)活动的企业,经认 定,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 50%,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经贸局)

14.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1)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向区内企业转让科技成果。 经合肥高新区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并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 科技成果,根据转让方式给予受让企业补贴:直接转让的,按当年实际 支付额的 10%给予补贴;许可实施的,前 3 年按许可费用的 30%给予企 业补贴;作价入股的,对作价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 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的 50%给予企业补贴。 鼓励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合同研发项目管理”转化模式,区内企 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合作,在合肥高新区技术转移公 共服务平台备案,并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同开 发费用的 10%给予补贴。 以上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执行部门:科技 局)

(2)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和经高新区认定的新型研发 机构向区内企业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以转让、许可方式实现 成果转移,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3%,给予技术转移机构 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以作价投资方式,按实际入股的成果价值 的 5%,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个项目不超过 50 万元补贴。 以上每家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资金的 50%可用于奖 励技术转移机构中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15.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新认定的区级高企年度销售收入小于 2000 万元(不含)、研 发投入资金不少于 10 万元且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给予研发 费用补贴。补贴金额按照其税务部门核算研发费用总额不超过 10%,最 高不超过 10 万元。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当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2)对当年评定的瞪羚培育企业、瞪羚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前)超过 500 万元以上的,较上年度增长部分的 30%给予补贴,每 家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 技计划项目的高成长企业,按项目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 10%的配套奖 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集成电路企业参照执行。(执行部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3)根据省市相关政策,择优支持企业建设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及产业化人工智能项目,按照项目年度产品研发、试制(中试)、检测 实际发生费用的 3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 3 年,总额累计最高不 超过 3000 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4)人工智能企业核心产业项目列入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企业, 经申报给予项目年度研发投入最高不超过 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 总额不超过 400 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5)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高、对 全区经济拉动性强,当年研发总投入 1000 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对企 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给予 10%,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补贴,补贴年 限不超过 3 年。(执行部门:投促局及各招商部门)

16.推广合创券。

(1)搭建“产品联动、流程明晰、信息共享”的信息服务平台,不 断提高对双创企业的支持。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合创券,使用期限、 发放对象、申领程序和使用办法等另行规定。 扩大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电子券制度覆盖范围,推动众包、众创、 众扶等共享模式平台纳入“合创券”专用券补贴范围,补贴比例上限提 升至 70%。(执行部门:科技局)

(2)鼓励企业购买服务。基于人工智能画像进行评估领券,优先支 持高成长企业使用“合创券”购买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测验证、知 识产权、评估认证等专业化科技服务。高成长企业在领取“合创券”时 可获得更多授信额度。(执行部门:科技局)

(3)发放“合创券”高企专用券。鼓励培育企业领用 “合创券” 高企专用券购买审计和科技服务,通过国家高企认定的,年度最高兑现 金额 2.8 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实施多层次资本市场“破茧工程”对通过认定的企业,使用“合创 券”专用券购买证券投顾、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法律服务相关培训或 中介服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补贴,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执行部门:上市办)

(4)支持举办“合创汇”系列双创活动。对园区创业服务机构举办 的,经备案纳入“合创汇”品牌活动的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承办单位不 超过实际支出(主要嘉宾的专家费、机票、高铁票、住宿费,活动场地 租赁费,活动设计、物料费)60%的补贴,单场活动补贴不超过 8 万元。 在高新区管委会举办的“合创汇”活动中获得“合创之星”称号的企业, 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执行部门:科技局)

17.支持各类平台落户发展。

(1)支持人工智能平台建设。根据省市相关政策,择优支持企业、 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建设重大创新研发平台、数据平台、计算平台及检 测平台等,按实际研发设备购置、产品和样机试制以及检验检测费用的 1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 3 年,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投入 运营后,择优按照年度提供第三方服务收入的 3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 不超过 3 年,单个平台每年不超过 300 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2)支持区外知名企业、机构在园区建立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检 验检测、数字出口服务等各类高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对服务园区成效显 著的平台运营主体,经认定,对当年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给予 10%,每家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贴;(执行部门:经贸局) 对园内知名企业、机构自建并提供研发服务的技术研发平台、云计 算数据中心和网络安全平台等,经认定,每年按实际获得服务收入的 10%, 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贴。(执行部门:经贸局)

(3)鼓励大力集聚新型创新组织,重点支持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行业 10 强企业、QS 世界大学排名 TOP200、“双一流”大 学、中科院直属机构、国家部委、央企等各类主体在高新区创办新型产 业技术研究院、技术成果转化中心、技术服务中心等新型创新组织落户 高新区。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资金支持, 省级以上(含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 2000 万 元资金支持。(执行部门:科技局、经贸局) 对以研发创新为主的新型创新组织,以重大技术突破、科研合同额 等为考核标准,按绩效择优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对以 成果转化为主的新型创新组织,以重大成果产业化落地情况、孵化企业 数量等为考核标准,按绩效择优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 对以提供技术服务为主的新型创新组织,以技术服务合同额等为考核标 准,按绩效择优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 “双一流”高校、中国科学院各分院、国字号科研院所牵头组建的 新型研发机构正式聘任的教师及研究人员,以现金方式出资并持有企业 股权,经合肥高新区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在新型创新组织内创 办的科技型企业,可按照不超过其现金出资额度的 20%申请专项资金奖 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资金须用于企业运营及产 品研发。(执行部门:科技局)

本条(1)、(2)项,同企业同项目不重复享受。

18.保护知识产权。

(1)鼓励国内发明专利创造。企事业单位当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 授权 2 件及以上且承诺持有 3 年以上的,区级给予每件 0.8 万元奖补。 其中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超过 20 项(含),权利要求 1 不超过 10 行(含) 的,额外给予 0.5 万元奖补。取得集成电路布局设计图设计证书 6 件以 上的,按每件 0.1 万元补贴。每家每年资助上限 50 万元。(执行部门: 市场监管局)

(2)鼓励海外知识产权布局。企事业单位在合肥高新区通过专利合 作条约(PCT)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当年度进入欧(EUIPO、DPMA、INPI、 UKPO)、美、日、韩的,每件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给予 5 万元奖补, 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给予 2 万元奖补;同一 件 PCT 最多资助 3 个国家或地区。企事业单位当年度获得欧(EUIPO、 DPMA、INPI、UKPO)、美、日、韩发明专利授权的,区级给予每件 3 万 元奖补,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0.5万元奖补; 同一发明专利获多地授权的,限一次性申报,欧(EUIPO、DPMA、INPI、 UKPO)、美、日、韩首件 3 万元,其余每新增一个国家或地区 0.5 万元。 企事业单位在合肥高新区通过马德里体系当年度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 指定 5 个国家以下(含)的,每件给予 1 万元奖补;指定 5 个国家以上 的,每件给予 2 万元奖补。每家每年资助上限 200 万元。(执行部门: 市场监管局)

(3)鼓励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当年获评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 银奖、优秀奖的第一权利人,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的 奖励;当年获评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第一权利人,分别给 予 10 万元、8 万、5 万元的奖励;同一专利获得不同奖项的,奖励就高 补差。当年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安 徽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 60 万元 、40 万元、10 万元 的奖励。当年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省专业商标品 牌基地骨干企业、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组成单位)的,区级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奖励。(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4)鼓励发明专利维持。持有有效发明专利的,对其发明专利第 4-9 年的,按其当年度年费的 25%给予补助,10-16 年的,按其当年度年 费的 35%给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金额不足 2000 元的不予补助,补助上 限 10 万元。(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5)鼓励知识产权运用。支持区内重点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开展专利 导航、预警分析、知识产权评议、侵权风险分析等重大知识产权工作, 经知识产权部门备案通过的,给予单项活动经费 50%的资助,每项补助 上限 30 万元。(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6)鼓励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经知识产权部门备案当年度通过知识 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或已提前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当年度经知识 产权部门备案通过的,给予 3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7)鼓励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纠纷、知识产权 无效等维权活动,判决或裁定胜诉的,按照其实际发生的官费、诉讼费、 代理费等给予 50%补贴;协商和解原告获赔的,按照其实际发生的官费、 诉讼费、代理费等给予 30%补贴。单个案件最高补贴 20 万元,涉外知识 产权维权资助比例和上限上浮 20%。(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8)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订。对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工法)、行业标准(限重点消费产品及建筑行业,下同)的,分别给 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区级一次性奖励;参编国际标准、国家标 准(工法)、行业标准的(排名第二、三名)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 元、10 万元区级一次性奖励;主导制定团体标准(被政府采信)、省级 地方标准(工法)(限建筑行业)的,给予 10 万元区级一次性奖励。 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建发 局)

(9)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创新。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创新基地、标准创 新贡献奖、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当年获得省级创新基地、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 奖励。(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10)鼓励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 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50 万元、100 万元、6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2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省制造业、服务业高端品牌的企业,给予 25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科技金融服务。

19.金融支持。

(1)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制定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 方式和差别管理政策,实现弱担保、低成本、高效率,经高新区财政局 认定的金融产品,给予风险补偿、贴息等专项支持(执行部门:财政局)

(2)发挥青年创业引导资金作用。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以“债 权投资+股权投资”方式扶持初始创业和发展创业。合作银行将资金规 模放大至引导资金本金的 3 倍以上,经认定,贷款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150 基点(BP),财政按照 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 20%给予合作银行补贴;同时按照贷款当年年 初基准利率的 50%给予已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补贴,贴息累计不超过 3 次。(政策发布之日前的过会项目贷款参照 2019 年政策执行)(执行 部门:财政局)

(3)鼓励信用融资担保。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区内科技型小微企 业提供信用方式融资增信,对于担保费率不超过 1.2%的业务,区财政按 照 1%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专项补贴,专项用于激励管理团队, 每家担保机构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园区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提高风险容忍度,对区属融资性担保 机构为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信用方式增信发生代偿的业务,区财政 按实际发生代偿损失的 3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 (执行部门:财政局)

(4)建立科技金融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鼓励合作银行加入 “4321”银政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对通过“创新贷”、“政保贷”和 “科技信用贷”等财政金融产品进行融资的科技型企业,贷款利率按照 不高于贷款合同签订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上浮 150 基点(BP),按照企业贷款利息的 40%给予贷款利息 补贴,贴息累计不超过 3 次;对其中开展支持小微企业贷款的业务合作 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签订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 1 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的20%给予专项补贴,用于激励管理团队,每家银行年补 贴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5)企业投保科技保险补贴。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投保以下科技保 险的,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 40%补贴: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 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雇主责任 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 失保险。每户企业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 补助额不足 1 万元的,不予补助。)(执行部门:科技局)

(6)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业务补贴。鼓励在园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对区内企业开展业务, 按申报当年实际发生直租和售后回租等各类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商业保 理业务月均业务余额的 0.2%给予专项奖励,专项用于激励管理团队,每 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 20 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20.贷款贴息。

(1)开发高成长企业专项金融产品“瞪羚贷”、“雏鹰贷”,贷款 融资额度最高为 2000 万元,按照不高于贷款合同签订当年人民银行公 布的 1 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150 基点(BP)的贷 款业务,按照企业贷款利息的 40%给予贴息。(执行部门:科技局)

(2)对经认定,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实施智能化升级项 目,按银行贷款(租赁)总额的 3%给予补助,每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最 高不超 500 万元。 获得转型升级贷支持的企业,在该贷款结清后,按照贷款合同签订 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 1 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 补助,补助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支付利息,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最 高不超 500 万元。本条中两项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经贸局)

(3)支持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当年度结清 本息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实际产生的评估费及贷款利息给予 50%的 补助,最高补助 10 万元。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在贷款前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已贷款的, 应于本政策公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补备案。(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4)为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快速发展,通过担保机构贷款融资的, 按企业缴纳担保费的 5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 (执行部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5)对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贷款(不含委托贷款), 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 30%的三年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 贴”,贴息比例分别为第一年 100%、第二年 100%、第三年 50%,贷款利 率按照贷款合同签订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执行。项目融资担保费用、基金成本参照贷款贴息标准执行。 (执行部门:投促局)

21.支持基金聚集发展。

(1)支持和引导基金在高新区集聚发展,打造基金集聚区。发挥基 金引导作用,以资本牵手项目,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对科技含量高、投 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通过基金给予 支持。(执行部门:财政局) 设立天使投资基金。财政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战略性 新兴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优先投资国内外 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产业化项目以及种子期、初创期 的股权投资基金,单个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 万元。(执行部门: 财政局) 设立孵化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特色化、专业化的孵化机构以及国内 外知名的天使投资基金在高新区集聚发展。孵化引导基金以阶段出资方 式,引导创业服务机构、龙头企业、天使投资基金等单位发起设立子基 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执行部门:财政局) 设立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高新区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的创业企业。对符 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由引导基金给予参股、跟进投资和 风险补贴。(执行部门:财政局)

(2)鼓励基金支持区内项目。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区级或者 区级国有出资部分除外)当年投资高新区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 2000 万 元且投资期限已满 3 个月的(如管理多只基金,可合并计算,下同),可 按不超过其投资高新区企业资金规模 2%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5000 万 元及以上的,可按不超过 3%的比例给予奖励,以上奖励资金每家基金管 理机构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专项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核心团队。 (执行部门:财政局) 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结合对区贡献,每年按不超过其实现净 利润的 10%并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 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 10%给予奖励。(执行部门:财政局) 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益起五年内,每年按其所管理基金实 收资本 2‰金额,并结合当年对区贡献,给予一定奖励。(执行部门: 财政局)

(3)打造基金业生态圈。对基金企业承办活动费用给予资助。支持 基金类专业机构及企业承办政府组织的具有较高知名度、属基金金融业 领域的交流活动,经备案审核通过的,每家每年单项活动经费按实际发 生费用最高 50%,最高资助不超过 30 万元的金额给予资助。(执行部门: 财政局)

22.加快企业股改上市。

(1)鼓励各类上市公司落户合肥高新区,全面实施区内企业上市战 略。对招引入区发展的优质上市后备企业,给予用地保障及相应扶持政 策。外地上市公司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全部迁入合肥高新区的,可享 受引进重点项目支持政策。(执行部门:上市办)

(2)对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优质企业,经合肥高新区企业股 改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根据双向约束原则,自签订上市合作 协议年度起三年内,当年比上年度对区贡献增量部分(因股改增加的财 力贡献部分予以扣除),全额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企业上市当年 不再享受),从兑现第一笔资金后五年内,拟上市企业未获得境内外上 市申请受理函,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区内已签订合作协议的存 量项目,结合原合作协议执行)(执行部门:上市办)

23.股权激励。

(1)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股权激励方式留住核心人才。对上市公司通 过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方式引进和激励高层次人才或核 心管理人员,经高新区备案根据双向约束原则(企业收入、研发投入和 税收,任两项同比增长 15%以上),给予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激励对象 登记日股票价值 10%比例的人才补贴(限名额,不超过 10 人),专项用 于引进和激励人才,分年支付,每家企业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 5 年。(执 行部门:财政局)

(2)新入区的重点项目企业,按照双向约束原则,自注册之日起两 年内,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取得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收益的,按其 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收益所得对区贡献的 50%给予补助。(执行部门: 投促局) 24.改制奖励。

(1)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且通过园区直接融 资后备企业备案审核手续的企业,给予公司核心管理团队 200 万元一次 性股改奖励。(执行部门:上市办)

(2)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 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及改制当年应补缴相 关费用时所产生的对区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执 行部门:上市办)

(3)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按转增股本金额的 5%,给 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企业改制过程中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根 据实际发生费用情况,按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 10%,给予 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上市办)

25.挂牌奖励。

(1)支持企业在安徽省区域股权市场“科创板”挂牌。对成功挂牌 的企业(股权代码在高新区范围内位列前 80 名)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奖 励;对已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企业 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上市办)

(2)鼓励企业通过“新三板”精选层转板 IPO,对完成股改并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 100 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完成创新层并报安徽证监局辅导的挂牌企业,给予 企业核心管理团队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精选层成功发行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对区外已经挂牌的新三板企业,总部及税收迁入高新区的,比照现 有新三板企业政策享受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挂牌企业享受政策后迁出 合肥高新区的,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执行部门:上市办)

(3)企业向安徽证监局递交首发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获受理、向中 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分别给 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企业由场外交易市场转板至 交易所上市的,差额享受此项政策。企业享受政策后迁出合肥高新区的, 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执行部门:上市办)

(4)支持高新区企业拓展境外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对在境外主要交 易所主板上市成功,给予其核心管理团队 600 万一次性奖励。(执行部 门:上市办) 本条(2)、(3)、(4)项,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 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五年内,拟上市(挂牌)企业未获得境内外上市(挂 牌)申请受理函,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26.支持企业融资发展。

(1)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且再 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融资规模 50%以上的资金用于募投项目(高 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 1‰ 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资金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累计不超 过 3 年。(执行部门:上市办)

(2)挂牌企业实施直接股权融资,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完成股权融资 的,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 1%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奖励,单个企业奖励 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挂牌企业享受政策后迁出合肥高新区的,须全额 退还财政奖励资金。(执行部门:上市办)

(3)对当年已完成专业投资机构或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雏鹰企业、 瞪羚培育企业、瞪羚企业,对于当年融资额 1000 万元以内(含 1000 万 元)的,按融资额的 1%进行配套奖励,当年融资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部 分,按融资额的 0.5%进行配套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鼓励培育企业获得行业龙头企业或专业风险投资机构(须经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投资。对于当年评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获得 投资(最后一轮融资达 1 亿元及以上)后估值达 10 亿元,且实际到位 资金不少于 5000 万元的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对于当 年评定为独角兽企业,获得投资(最后一轮融资达 1 亿美元及以上)后 估值超过 10 亿美元,且实际到位资金不少于 5000 万美元的培育企业, 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补贴资金不重复兑现,获得投资不含国 有政策性投资。(执行部门:科技局) 本条(1)、(2)、(3)项,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27.鼓励并购重组再融资。

(1)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贴,并 购交易额在 5000 万元及以下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的一次性 补贴,单个并购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 25 万元;并购交易额在 5000 万元 以上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 7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并购项目补 贴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执行部门:上市办)

(2)区内企业并购重组异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工商、税务、 统计关系全部迁入高新区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企业首发上市奖励政 策。高新区企业被异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对其将并购重组标的募集 资金进行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 目投资额的 1‰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不超 过 100 万元。(执行部门:上市办) (五)支持产业发展。

28.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高成长企业发展。对当年实际缴纳税收超 300 万元,且对 区贡献增长30%以上的瞪羚企业,按照对区贡献增量部分50%予以奖励, 每家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发挥平台型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孵化或并购更多企业在高新区 发展。对平台型龙头企业孵化或引进的企业首次入选瞪羚企业、潜在独 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按照每家 30 万元给予平台型龙头企业管理 团队一次性奖励;孵化或引进的企业首次入选当年雏鹰企业或瞪羚培育 企业,按照每孵化 5 家给予平台型龙头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 30 万元奖 励,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2)对内区优质企业结合其对区贡献给予上台阶奖励: 制造业:对当年新增规上(限上)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工业产值(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1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150 亿元、200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20 万、30 万、50 万、100 万、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其中,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分别给予企业 50 万 元、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 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建筑业: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 5 亿元、1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150 亿元、200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20 万、30 万、50 万、100 万、200 万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 服务业:对高新区新设立区域总部或分中心的高技术服务业企业, 落户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并纳入统 计库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 门:经贸局) 对在高新区新成立或新落户的商贸流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 到 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并纳入统计库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15 亿元和 20 亿元的服务业企业,且增速超园区当年行业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和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 门:经贸局) 其中,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2000 万元(含)以上,且当年营业 收入增速超过 20%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结合对区贡献,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3)鼓励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 线下实体销售:对高技术服务业企业设立独立法人主体从事制造业 生产加工,在设立当年新法人主体产值首次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的企 业,分别给予原服务业企业 10 万元、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先进制 造业企业成立独立法人主体贸易公司并开展线下实体销售的,线下当年 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原制造 业企业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线上经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委托第三方或自建团队运营网络平台 或网络旗舰店,且线上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3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原 制造业企业软件服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 5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助(执行部门:经贸局) 对网络平台或网络旗舰店网销零售额首次达到 1000 万元、5000 万 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原制造业企业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对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商企业发展在线消费等智能营销新业态,以新 业态模式首次实现营业收入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和 15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和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4)鼓励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企业集聚发展,经认定备案的 系统解决方案供应企业,对在园区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的系统集成商,分别给予 1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29.支持安全生产创建。

(1)对当年首次通过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且当年无重大安全生产 事故的企业,按照《合肥高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以奖代补实施细则》 (合高管〔2020〕6 号)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对复评时完成安全生产 标准化升级的企业,给予差额补助。(执行部门:应急局)

(2)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认定的企业, 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应急局)

30.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化业务。

(1)鼓励企业在海外设分支机构,发展离岸业务。对企业当年离岸 业务额不低于 500 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离岸业务额占本企 业业务额 20%以上的,给予 10 万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2)鼓励高新区服务业企业或者机构牵头组建以技术、专利、标准 为纽带的国际化服务联盟,开展重大合作示范项目建设。对牵头组建成 功的企业或者机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3)支持园区企业发展数字服务出口业务,对纳入数字服务出口基 地统计库的企业,当年首次实现数字服务出口额超过 100 万美元(含) 的企业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数字服务出口额 500 万美元(含)—2000 万美元,且保持增 长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数字服务出口额超 2000 万美元(含)、超 5000 万美元(含), 且保持增长的企业,给予 15 万、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 经贸局)

(4)在高新区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服务外包业务 执行额达到 3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其中:离岸执行额达到 100 万美元、300 万美元的,再分 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5)对存量企业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超过 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且增幅超过 20%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其中:离岸执行额达到 3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的,且增幅超过 20%的企业,再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 经贸局)

本条(3)、(4)、(5)项,同企业不重复享受。

31.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光罩、流片(含掩模版等)费用的 30%及 从第三方购买 IP(含 Foundry 的 IP 模块)费用的 30%予以补贴,以上 费用补贴总额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执行部门:半导体 投促中心)

32.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化发展。

对龙头型企业人工智能核心项目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的,经评审认定, 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 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单 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33.支持环保产业发展。

(1)鼓励生产企业开展重点污染源改造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 推广应用。对当年完成项目的企业给予基建、设备总投入 20%,最高不 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环保企业研发并运用污染防治新技术、 新工艺为园区企业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支持。对当年完成环保提升项目的, 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实施清洁 生产技术改造、达到节能减排效益并通过认定的生产企业,给予每家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生态环境局)

(2)支持绿色发展。鼓励企业购买“环保管家”综合技术服务。对 区内生产型企业当年购买区内环保企业和环保联盟提供的“环保管家” 综合技术服务,从事环境隐患排查与技术诊断、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和维 护等相关服务,给予当年购买“环保管家”服务的生产型企业,按照合 同执行额 5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其中“环保管家”综合技 术服务不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环保检测、清洁生产、 应急预案编制等单项服务。(执行部门:生态环境局)

34.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支持光伏应用。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园区建设太阳能分布式光伏 发电项目,且使用本区企业生产的电池组件和逆变器等产品,在项目投 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投资建设单位发电量 0.1 元/度的补贴,补 贴年限 5 年;对提供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项目 建成投入使用后,给予 2 万元/MW 的一次性奖励(在自有屋面上建设分 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不享受屋顶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35.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发展。

(1)支持园区企业使用大数据,对经市级认定的园区企业上云服务 单位,年度服务园区企业达 100 家以上,且服务的企业上云数据经认定 后,给予云服务单位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2)鼓励检验检测服务业落户。加快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和国家检验 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对新注册成立和持续投资的检验检测机 构,设备投资总额 100 万(含)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一次性 5%的奖 补,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新入园机构且一个自然年度内营业收入达 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结合对区贡献,最高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 补。(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对当年达成与国际检测认证资质互认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内企业当年度将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发包给在我 区注册纳税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服务机构的,给予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检 验检测费用 10%的补助。(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3)加快主辅企业分离。支持大中型制造业、建筑业等企业分离生 产和建设流程中非核心,且具有比较优势的研究开发、设计、检验检测 认证、第三方物流等服务功能,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推进生产型服务业 专业化发展。对制造业、建筑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年营 业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以上,且服务 5 家以上企业的,给予原制造 业、建筑业企业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4)对利用重大节假日开展促消费活动的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且促 消费活动期间营收较上年增幅 10%以上,给予企业优惠发放并实际被消 费者兑现使用的 50%奖励,全年奖励总额不超 1000 万元。本条款根据年 度实施方案执行。(执行部门:经贸局)

(5)对符合高新区规划布局的重点楼宇新引进的区外企业,合同租 用面积不低于 200 平方米,年度实际纳税额达到 300 元/平方米以上, 且同比实现增长,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企 业对区贡献)。(执行部门:经贸局,社区服务中心)

36.支持建筑行业发展。

(1)鼓励新引进建筑行业企业。对本年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一级、 特级资质的区外建筑业企业将总部迁入高新区,且工商、税收、统计关 系变更到高新区,正常生产经营的,分别给予企业 10 万元、40 万元、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 20%奖励项目管理核心团队)。对区外具有 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迁入高新区,且注册、税 收、统计关系变更到高新区,正常生产经营的,分别给予企业 20 万、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 20%奖励项目管理核心团队)。对区外具有工 程勘察专业甲级、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迁入高新区,且注册、税收、 统计关系变更到高新区,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企业 50 万元一次性奖 励(其中 20%奖励项目管理核心团队)。(执行部门:建发局)

(2)鼓励企业推行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指对工程设计、采购、 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 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简称“EPC”)。对设计 企业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本年度承接单项合同额 2 亿元(含)-5 亿元 的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择优给予 50 万元区级一次性奖励;本年度承 接单项合同额 5 亿元以上(含)的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择优给予 80 万元区级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

(3)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本年度以联合体、总承包等方式承接单项 合同额 5 亿元(含)以上的公共建筑、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综合管廊等 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择优给予 40 万元区级一次性奖励资 金。(执行部门:建发局)

(4)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本年度承接单项合同额 1 亿元(含)以上 的工程中推广应用 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取得明显成效并通过市 级专家评审的,择优给予 50 万元区级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

(5)支持装配式、绿色建筑发展。重点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 建筑、建筑智能化等新型建造方式。鼓励培育或引进集设计、生产、施 工于一体的装配式建筑企业。支持装配式构配件生产企业在高新区布局 建设生产基地,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建设用地。相关激励政策 待市级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建发局)

(6)鼓励园区项目建设单位与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建筑 业企业开展合作。对本年新开工的合同造价分别达 1000 万元(含)-5000 万元(不含)、5000 万元(含)-1 亿元(不含)、1 亿元(含)以上且 由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项目,分别奖励建 设单位 10、20、30 万元。高新区直属企业(建设单位)不予奖励。分 期分批建设项目,仅奖励一次。(执行部门:建发局)

本条(2)、(3)项,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企业承接高新区财政 性投资项目不享受该条款。

(六)建设优质营商环境。 37.产业联盟奖励。

(1)鼓励设立专业化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高端智库等积极开展 创新创业服务,鼓励联盟、协会等组织成员搭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开 展行业交流、区域创新合作、产业研究、产品推广等工作。(执行部门: 科技局、经贸局)

(2)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对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工作进行综 合绩效评价,对考核优秀的,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执 行部门:科技局)

(3)支持产业联盟依托链通高新平台开展上下游产业链对接活动, 对年度开展活动不少于 4 次,促成区外产业链上下游新引进项目不少于 4 个的产业联盟,经认定后,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 经贸局)

38.支持信用高新建设。

(1)对信用服务机构在高新区开展信用征集、调查、评级等信用服 务业务,开发创新 1-2 项信用服务产品并在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推广 应用的(政府采购除外),按照实际业务收入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与合肥市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经贸局)

(2)鼓励企业纳入合肥信易贷平台,对信用良好,且信用评级靠前, 获得融资支持的企业,加大对企业的信用联合激励,在政策申报及行政 审批事项中,依法享受优先申报审批、容缺申报审批等绿色通道。(执 行部门:经贸局)

39.完善专业服务体系。

(1)政府委托第三方对标诊断咨询机构,为列入项目库的规模以上 重点工业企业提供技术改造路径方案。(执行部门:经贸局)

(2)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合肥高新区发展,服务区内企业, 对区内当年服务区内企业 20 家(含)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 年度服务收入(服务区内企业部分)的 10%补贴服务机构,每家服务机 构每年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执行部门:人事局)

(3)引导服务机构对培育企业做好研发、知识产权、财务等规范化 服务,开展科技服务机构评级,遴选一批优质科技服务机构,并发布榜 单。经高新区合创券批准登记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不含会计师事务所), 当年在高新区成功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 30 家以上,且排名 前十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4)鼓励知识产权分支机构发展。对外地知识产权机构在区内注册 并实体运营的分支机构,当年度代理的区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 给予 800 元的奖补。(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5)对积极推动企业完成股改并于当年报局辅导的中介机构,经服 务企业出具履职评价,分别给予其证券、会计师及律师团队 40 万元、 30 万元级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合同导致企 业终止审核或发行失败的中介机构,追缴相应奖励并通过通报、列入黑 名单等形式,提醒企业审慎与其开展合作,并不予办理备案手续。(执 行部门:上市办)

(6)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业服务机构建立 以天使投资人为核心的创业导师辅导体系(包含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 家和专业人士等,每名导师需与创业服务机构签订协议),为创客提供 各类创业辅导与培训等服务。每家创业服务机构需建立不少于 10 人的 创业导师信息库和工作台账,并报高新区备案。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对创 业导师服务成效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创业导师给予 2 万元/人的奖 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7)为进一步强化集成电路产业招商,拓宽招商渠道,支持各类专 业机构开展招商活动,对引资成功的给予奖励。(执行部门:半导体投 促中心)

(8)鼓励区内基金管理机构招引优质项目落户高新区,符合高新区 产业发展方向且注册资本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实际运营满 1 年后,按 不超过每个招引企业实收资本的 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专项用于 奖励对项目落户作出贡献的核心人员,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执行部门:财政局)

(9)对银行、基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分类评估,设置优秀金融机 构奖,并根据实际成效给予金融机构奖励,专项用于激励管理团队,每 家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40.促进文旅卫体等社会事业发展。

(1)对于医疗机构获得国际中介机构认证(如 JCI)、实现主流国 际医疗保险直接结算的,给予 20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社会事业局)

(2)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升诊疗设备水平,对于本年度新购置 的检验检测或治疗设备,给予购置金额 10%的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执行部门:社会事业局)

(3)支持新建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并提供沉浸式、体验式的服务项目, 如科技展馆、“图书馆+书店”、健康体质监测、智慧健身等项目,当 年完成建设并对社区居民开放的,根据实际投入给予 10%的建设补助资 金(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执行部门:社会事业局)

(4)支持企业开展工业、科技研学游探索,本年度成功申报省级及 国家级示范点的分别奖励 10 万、30 万。(执行部门:社会事业局)

(5)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或有专长的个人在高新区发展,对于积 极组织或参加高新区演出活动,场次不少于 12 场(不含财政资金支持 演出),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于以高新区发展为题材创作原创剧目, 并参加国家、省、市级比赛获奖的,给予 20、10、5 万元奖励(本条主 体不受注册地限制)。(执行部门:社会事业局)

(6)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新建或改造体育场馆(经区相关部门审批) 并对社会开放。营业面积每达到 2000 平方米以上且投资额达到 100 万 元以上,给予运营、管理奖补 5 万元,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经相关部 门审批,对于利用自有用地新建足球场地并对外开放的单位,每处给予 3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社会事业局)

(7)鼓励体育社团(俱乐部)在高新区举办各类体育赛事,经审批 同意,对规模在 100 人以上的给予 5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执 行部门:社会事业局)

(8)对于各类体育机构选送高新区运动员参加国家、国际官方比赛 取得亚军及以上名次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20 万元。(执行部门:社会 事业局)

三、相关名词解释

1.重点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

(1)国内外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

(2)国家、省、副省级以上及省会城市重大科技奖项主要完成人(省 部级二等奖及以上且排名前三,市级一等奖及以上且排名第一)和国家 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3)国家、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 外省副省级以上及省会城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

(4)在海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 500 强企 业总部、中国 500 强企业总部担任高级职务两年以上的人才。上述人才 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2.集成电路企业。

主要是指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制造、专用 材料及设计服务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3.人工智能企业。

主要是指从事:智能语音、智能芯片(人工智能方向)、自然语言 处理、图像识别、人工智能软件产品、智能机器人、智能终端、虚拟现 实与增强现实、智能运载工具、新型人机交互等产业类项目,以及人工 智能技术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和社会应用等为主的企业。

4.金融、类金融、金融服务等机构。 主要是指在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营业部(结算中心) 的以下机构:

(1)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 公司等;

(2)类金融机构,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 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等;

(3)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4)其他对我区科技金融发展有贡献的金融服务机构。

5.基金管理机构。

本政策支持的基金管理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1)管理的基金规模应在 5000 万元及以上,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 式,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 2000 万元;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证书和业务资质(格),且按程序在高新区备案,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天使投资基金不受此规模限制)。

6.上市公司。

本政策支持的上市公司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 并实施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公司。

(2)拟上市(挂牌)企业必须是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合肥高 新区或以红筹形式上市但主要经营地在合肥高新区的企业,包括已设立 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直接上市或拟以红筹等间接方式在境内 外上市的企业。 7.高技术服务业。 主要是指运用高新技术带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业态创新,为科 技创新、区域质量提升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支撑服务的新兴服务产 业。

8.小微企业。

参照工信部等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 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

9.高成长企业。

主要是指雏鹰企业、瞪羚培育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独角 兽、平台型龙头企业,以高新区每年发布的高成长企业榜单为准。

10.重点项目。 主

要是指与高新区签订合作协议,且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

(1)工业项目投资总额 1 亿元以上(2 年内投入,其中固定资产投 资不低于 30%)、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总额 5000 万元以上(2 年内投入, 其中研发投入不低于 30%)。

(2)园区内企业增资扩产项目达到上一条相关要求的。

(3)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由境外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 民营 500 强企业直接投资的项目。

(4)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由独角兽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隐形冠 军企业直接投资的项目。

(5)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在合肥高新区设立 的协同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纳入高新区以企 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的项目等。

(6)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掌握关键核 心技术的创新型企业。

11.双向约束原则。

主要是指入区项目与高新区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相关指标、完 成时间结点以及政策支持情况。在完成约定指标前提下兑现相应政策条 款的原则。

12.对区贡献。

主要是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

四、附则

1.鼓励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各类政策支持。同项目同类政策在享 受上级政策支持的基础上按照从优、从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2.存在无营业收入、无税收缴纳、无人员社保、无固定场所等经营 异常信息、违反承诺、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行为的企业,不予兑现政 策,并列入信用记录;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 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高新区项目因质量安全、农民工维权等问题当年 受到行政处罚的,该企业不享受政策支持。 获得政策支持的企业今后如有股份减持等相关操作,必须在合肥高 新区内进行;知识产权应持有 3 年以上,否则政策资金予以追回。 获得政策支持的企业若工商、税务、统计关系任一项迁出本区,须 全额退还政策资金。

3.一般对企业当年奖励额度原则上以其对区贡献总额为限。另有特 殊约定的,从其约定。对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性企业可根据企业发展 情况,加大支持力度。

4.本政策由各条款执行部门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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