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教师作为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教育教学权,学术交流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2: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义务:遵纪守法,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爱护尊重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业务水平。

3:学生的公民权:人身权,财产权。

4: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5: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2: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3: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4:国家采取措施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5: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主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实施双语教学、

6: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7: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
8: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9: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10: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监督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11: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12:办学条件:(有钱、有地、有人、有章程)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3: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1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15教师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16: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公立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民办学校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可以记忆为公批私立登)

17:法人指的是组织:中学,小学,幼儿园
    法人代表指的是:中小学校长
18: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19: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
20: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 遵守法律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 努力学习     (口诀:三遵守一学习)

21:文化机构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免费或打折

22:公办学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负责筹措

23: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4:国家鼓励兴办 校办企业。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

25: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侵犯财产权、人身权

(二)刑事责任:构成犯罪、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三)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上级对内)

行政处罚:拘留、罚款   (交警——教师)

(四)治安管理处罚:治安问题,行为较轻,由公安机关出面

26 主体                 处理                         时间                 处理 滥用职权的招生单位   退回不符合学员                   ——         处分刑事责任
盗用他人身份的       撤销入学资格证书公职人员开除  停止参加考试2到5年    同上
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 没收违法所得公职人员处分      1到3年                同上
组织盗用他人身份的   没收违法所得公职人员处分        ——                  同上
被顶替入学的,可以恢复入学

27:行为                       时间                      口诀

违法招生,                停止1到3年
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的    停止1到3年            口诀,1至3允许作弊和招生
考生考试作弊              停止1到3年
盗用他人身份              2到5年

组织作弊罚               罚款 1到5倍    拘留5到15天和招生

28: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不收取学费、杂费。

2: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3:年满六周岁儿童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岁
4: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外出务工: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6: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7: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8:进行文艺体育,组织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9:居住分散的——寄宿制学校

视听障碍——特殊学校

不得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的学生

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少年——专门学校

10: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11: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12: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推销 谋取利益
13: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大学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4:对于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15: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特级是荣誉称号,并非职务
16: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17: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18:支教期间也计入工龄
1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20: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21: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22: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2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自行实施义务教育   (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辍学               (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评教育)

四:学校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  (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分)

第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不是公务员
2: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3: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支持教师创造性工作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5: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6: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7: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8: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行为作弊的,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弊3撤5罪终身)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
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9: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

10: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11:

《义务教育法》中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是九年义务教育
《教师法》中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还有,大学教师
《义务教育法》中边远地区的是津贴
《教师法》中边远地区的是补贴

12: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13: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固(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乳(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6:教师认为 学校侵犯权利,    找教育局    30日内解决
教师认为 教育局侵犯权利   找上一级教育局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四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协调机制”

2:监护人的禁止行为:

(一)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

(二)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订立婚约

3:无民事行为能力:八周岁以下
限制民事行为:8到18
完全民事行为:18周岁以上,16到18周岁:有经济来源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的儿童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交由其他无看护能力的人看护   不得使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顾

6:将孩子委托给他人,需要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

7: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8: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9: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10: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11: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学校,发现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12: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
13: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口诀:青鸡兔耳耳)其余场所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14: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15: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16:未注明注意事项的商品不得销售
17: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
18:在旅馆,宾馆,酒店等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19: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设置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出示身份证件

20: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 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
21: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22: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

23:(一)不满16周岁——不得招用

(二)已满16周岁——网吧娱乐场所不得招用  不得使其从事过重、有毒、害危险工作

24: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招聘:查询犯罪记录

招聘进来要定期查询

25:除下列情形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信内容
(一)以无事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带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26: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时,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27: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针对 “未成年人” 应当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28: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29: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30: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一)临时监护人查找不到或下落不明
(二)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不能履行职责
(三)对孩子不好

32: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33:就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34:收养关系成立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35: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36:询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

37: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8:公安机关接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或者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

39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五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2:教育行政部门、学校 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
3: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4: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5:不良行为——学校出面——管理教育——训导、要求
6:严重不良行为——由公安机关——矫治教育——训诫、责令

7: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及时告知父母,配合学校

8: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寄宿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9: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0: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

11: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进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12: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无需申请)后,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的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41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13:转出专门学校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之后,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14: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研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15:专门学校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16: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对未成年人的关押,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17: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18: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同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歧视
19: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20: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未成年的父母未履行职责,直到予以训诫
21:教职工唆使,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应当给予解聘或者辞退

22: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职责一般是谁有错谁担责

2学校须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形可以概括为

1:场地设施不安全

2:安全管理有漏洞

3.入口食品未达标

4.各种活动没强调,

5.教职员工不合适

6.劳动、运动超强度

7特异体质未注意

8伤害救助不及时

9.教师违规或失德

10.危险行为未制止

11.擅自离校未告知

12其他行为未履职

2:学生或家长承担责任的

  • 明知违规还去做
  • 已经纠正,拒不听
  • 特异体质未告知
  • 监护职责未履行

3:学校无法律责任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

(二)突发性,偶发性的侵害造成

(三)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我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4: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情形
(一)在学生自行上下学过程中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5:致人伤害责任,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以及其他人个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之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

事务处理程序及时告知监护人
6: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7: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和受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8: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9:双方无争议结束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终止调解
10: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1: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应当应当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12:学校无责任的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13: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14: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16:本法自2002年9月1日实施

第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3: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6: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7: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8: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9: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10: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11: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2: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禁止非法拘禁,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14:禁止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16: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1:中华也有过我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2: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24: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28: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织成员的           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

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或者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30:全国人大的职权主要有——修改监督基本法,一委两高三主席,审批改撤省建制,决定战和设特区

“修改监督” 指的是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基本法”是指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一委两高三主席” 是指全国人大选举 国家监察委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
“审批”是指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执行情况,“改撤”是指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省建制”是指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战和”是指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设特区”是指设定特别行政区

31:修改宪法 需要全人常或者1/5以上全人大提议权,人大2/3以上通过
修改法律 全人大半数以上通过
全人常 修改监督
全人大 解释监督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33             性质                  最高机关
监察委员会    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法院          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检察院       法律监督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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