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这篇文章,我打算换一种阅读的方式——每天只读一小点,也就是每天只读一到两个观点,同时对所读进行思考。

先简要说说洞穴奇案的案到底是什么吧。本书只花了很简短的篇幅来描述案件,大意是五名驴友受困洞穴中(洞口坍塌),水尽粮绝的情况下,在苦苦生存二十天后得知外界还有十多天才能打通隧道的情况下,决定摇骰子吃掉一个人,牺牲一人以救活其它四人。

若是在四年前,即使是陷入了功利主义的陷阱中,我还是会毫不犹豫的选择牺牲一人以救四人,去追求那盏“圣杯”。若是这个比例扩大,一个人与一城人,那可能连最后的一点愧疚感也没了。

有说法律是保障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我认为这个观点是对的,这会不会使得法律陷入功利主义中,很难讲。我想以《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的臆想方法来推论,在远古的法律上,从第一份楔形文字《汉谟拉比法典》来看,其条文主要是用来保障了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障了继承权等等的,并且法典中包含了违反这些条文的一系列酷刑,那些“高等公民”从根源上制定这么严苛的法律的动机,不就是功利主义吗,不就是利己或者说利于这个小团体的吗?

所以从法律的起源来看,它是上位者制定的规则。不过法律发展了这么多年,初衷会不会有所改变呢?我认为是的,在这一点上,我非常的赞同罗翔老师所说的“法律具有双面性”。一方面上,它能够约束公民的行为;另一方面上,它能够约束权力的实施。关于前者,我不做赘述了,这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说说后者,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官吏具有一种合法伤害别人的选择权,也就是张居正所说的“大官怕小官”。具体一点,张居正举了这么一个例子:军队将校升级,论功行赏,取决于斩敌首级。从前有个兵部小吏,故意把将校们上交的文书报告中的一字抹去,再在上面填上一字,然后拿着报告给兵部的官员看,说字有涂改,按规定必须严查。而将校们听到这个消息则慌了神,因为有些人不免会为了首级数目滥杀无辜,比如取无关百姓首级。所以纷纷会贿赂这个小吏,而小吏收到贿赂后会报告,发现前后报告并无不同,皆是同一个字。
这种事情可大可小,小可说成笔误,大可说成谎报军情,而这就是小吏的合法伤害别人的选择权,我举这个例子,就是想说说法律是如何约束权力的实施的,古代法律确实不够完善,特别是中国古代的法律中法家思想重,和现代法律思想相差甚远。不过不要认为现代社会就不会出现落后的思想来,我们可能很难想象从前“严打期间,司法从简”的样子,公检法挤在一条板凳上,协同办案,甚至还有“定罪指标”,以至于弄出流氓罪这种啼笑皆非的罪名来。

所以说,在法治社会,刑法不再是刀把子,而是双刃剑,一刃针对犯罪,一刃针对国家权力。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法律的精神从前到现在有所改变。而由这一观点,法律的功利主义的论调,似乎也有那么一点不准确了。

我认为,如果把法律理解成为功利主义,似乎就是把法律往工具上去靠了,成了工具主义。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法律文字和法律精神上去剖析,到底是要选择法律文字,还是要选择法律精神。(我们不讨论中庸的二者皆可的理论,我很讨厌这样的做法,因为这等于什么都没说。只有把二者的利弊逐一剖析出来,才能做到真正的中庸,而要做到剖析,就必须纯粹的选择一边来解读。)

  • 从法的文字上来看,似乎很好的杜绝了合法伤害别人的选择权这件事,因为只要遵从法的文字,就是将法当成了工具,而如果法是逻辑严谨的工具,就必须事无巨细的说明应该怎么使用这个工具,不能留下太多可选择的空间。事实上,前几年老是有人在呼吁完善法律就是想让条款更精细化,最近外国人永久拘留的管理条例里面最让人不能接受的就是“其它情况”四个字。对于洞穴奇案,如果选择法的文字,那么活着的四人无疑是死罪。
  • 从法的精神来看,如果我们从法制定的精神去剖析,这些人好像也罪不致死。比如,正当防卫免责的基本解释中,比如于欢案,或者昆山案,同样是致人死亡,但是论法的精神,他们是可以被原谅的,可以被理解为正当防卫的。同样,在洞穴奇案中,能不能被相似的理解为正当防卫呢?亦或者我们可以这么理解,法律是文明社会的体现,在洞穴中是否存在文明社会呢?我是支持从法的精神去看待洞穴奇案的,关于这点,我觉得三体中,蓝色空间号和我做出了同样的选择。

终于,我想说回到文章开头所说的电车难题上,若是现在选择,我不会做任何事,不会救万人以牺牲一人。我现在觉得功利主义很恶心,尽管它在分析很多人行为的时候很正确,比如去分析特朗普在疫情后的一系列匪夷所思的行为,去分析他行为背后的动因的时候,功利主义很好用。不过,正是大多数人陷入到功利主义的漩涡里的时候,我才会觉得跟他们在一起很恶心,并且我也意识到我和他们的的确确是一样的。

更甚,我在现实中没法脱离功利主义,无奈只有在虚伪的乌托邦中,沉浸在谁也不救的美好结果里。

(2020年4月3日) Day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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