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为了拿驾照总结的一些新规科目一些知识点,本来还要错题,但是不小心自己删掉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另外需要注明的是,其中有些内容来自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联系会删除的。

1.距离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口5】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各种站,30米。 各种弯,各种口等50米。 高速公路上行驶: 150米: 高速上事故车后100米。 100米: 车速速度高于100,跟车距离大于100米。 50米: 车速速度低于100,跟车距离大于50米。 市区行车的跟车距离如下: 1、车速超过60km/h,那么跟车的距离就等于车速,单位是米。 2、50km/h时跟车距离要大于等于50米。 3、40km/h时跟车距离要大于等于30米。 4、20km/h时跟车距离要大于等于10米。 261 能见度200米,速度60,距离100 145 能见度100米,速度40,距离50 52 能见度50米,速度20,尽快驶出高速

2.限速

速度的图标中,黄高白低,黑建议。

口诀:城35公47

即:

城市道路没有中心线限速30公里

城市道路有中心线限速50公里

公路道路没有中心线限速40公里

公路道路有中心线限速70公里

2.驾驶证吊销后重新申请的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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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口诀:吊二撤三醉五逃终生。

即:

驾照被吊销后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驾驶证,驾照被依法撤销等三年,醉酒被吊销等五年,逃逸终生不得再申请。

3.在判断题中,带有“迅速”“紧急制动”“急转”“行政诉讼”的都错。

4.在选择题出现“确认安全”的都对。出现:“不属于”则错。

5.打滑、爆胎题不能选“急”“猛”“迅速”。

6.在选择题中,带有“减速让行”“停车让行”“承担民事责任”“减速避让”“停车避让”“双手紧握方向盘”“利用发动机制动减速”“抢挡”“回收企业”的都对。

7.车辆行经立交桥左,右转弯的,只有在题中出现“匝道”这个词是对的。

8.夜间行驶车速低于30公里用近光灯,高于30公里用远光灯。

9.罚款题不是选20-200元,(可以和警告同时处罚)就是选200-2000元(可以和扣车同时处罚)。

  • 驾驶机动车通过学校区域,提前减速至30公里/小时以下,观察左右方交通情况,注意道路两侧学生及家长的动态,与路侧行走的学生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文明礼让,确保安全通过,遇有学生横过道路时应停车让行。

3.时间题

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其机动车驾驶证将会被车辆管理所注销。 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间为1年 机动车有效期6年。 20天 报考小型自动挡,残疾专用,低速载货,三轮车的,在取得驾驶证明满20天后预约考试。 10天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赔偿有争议的,请求公安机关部门调解,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10天内要提交书面调解申请。 15日: 罚款15日到银行缴纳。 30天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 机动车驾驶证无法辨认的。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变更的。 增加准驾车型,在取得驾驶证明满30天后预约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报考小型汽车,轮式专用,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在取得驾驶证明满30天后预约考试。 40天: 报考,A1,C6,城市公交车,B1,A1,在取得驾驶证明满40天后预约考试。 90天: 机动车驾驶证期满90天内,像车管所申请换证,并接受审验。或者迁入迁出的,也需要接受审验。 3天 当事人未在现场报警的,事后请求公安处理,应在3天内做出是否接受的决定。 临时号牌收到正式号牌3天后,不得使用。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转出地管理所应该在3天内,查验机动车。 1天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在科目一合格以后,车辆管理所在1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15 15日内换发补发新的牌照

4.罚款

罚款20-200元: 1、补领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驾驶证的; 2、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3、持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报的。 4、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巧记:补证用旧证的、实习不挂标志的、信息变更不申报的 罚款200元: 1、初次领证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独自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 2、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应当自行撤离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3、车辆行驶未悬挂或故意遮挡号牌的; 4、高速公路逆向行驶的; 5、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常考点巧记:开车打电话的、高速逆行的、实习自己上高速的、不挂或遮挡号牌的 罚款200-500元: 1、驾驶人逾期未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以欺瞒手段补领驾驶证的; 3、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巧记:不允许开车还开车的 罚款200-2000元: 1、驾驶拼装或报废机动车上路的,并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3、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4、“无证”驾驶或将机动车交由“无证”驾驶人的;(未考证、被吊销、被暂扣,证到期都算“无证”) 5、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9、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较大财产损失的。 除去2、4(吊销驾驶证),并处15日拘留。 常考点巧记:超速50%的、无证开车的、开有安全隐患的车、不听管不听劝的、非法安装拦截的; 罚款2000以下元: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的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罚款1000 罚款1000-2000元: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的; 2、因酒后驾驶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的。 巧记:饮酒开车的 罚款1000-3000元: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 巧记:伪造、变造标志的 罚款2000-5000元: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巧记:伪造、变造各种“证”的 不按时缴纳强险,按照2倍罚款。 组织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的,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组织、参与实施第八十条、本条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5、驾照吊销(假一吊二撤三醉五逃终身) 假一吊二撤三醉五逃终身是指以上违法行为判决处罚的对应年份,具体如下: 假一:使用虚假材料报考驾驶证,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或者考试舞弊的) 吊二:被依法吊销驾驶证后,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撤三:驾驶证被依法撤销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醉五:醉驾驾驶被吊销驾照的,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逃终身: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超速50% 交通事故逃逸 车借给无证or证被暂扣吊销的人开 开拼装车或报废车 酒:饮酒后驾驶扣6个月 再次饮酒驾照吊销(同时处10日以下拘留、1000-2000元罚款)、饮酒或醉驾发生事故并构成犯罪、醉驾 6、驾照注销(假一吊二撤三醉五逃终身) 超一年以上未换证、吸毒后驾车 7、扣车 无牌、无证、无合格标志或保险标志

5.饮酒驾驶

醉驾的区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

6.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

扣1分情形: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扣3分情形: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扣6分情形: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扣9分情形: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扣12分情形: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7.交警手势

警察共有八种手势,

停止,特别简单就是直直抬左臂。

直行,先是两胳膊张开,右手弯曲胸前允许右直行通过;两手成0度。

左转右转都是两只手,一上一下,向右摆动的下手向左转,反向递推;两手成45度。

左待转就是左手上下摆动从45度到30度。

变更车道,右手水平摆动;像扇风一样。

减速慢行就是右手上下摆动;掌心向下,像叮嘱小孩。

靠边停车,两只手,成K型。

交警的面部对着哪个方向就是在指挥哪个方向的车,手掌心朝哪个方向就朝哪边转。另外记住伸右手向左拐弯,伸左手向右拐弯。或者这样记,交警左手摆动就是左转弯,右手摆动就是右转弯。

8.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新版本的驾照4.1 1、扣1分情形: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违反简单的规定。 2、扣3分情形: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营运车、危险品车)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比1分的情况稍微严重一些。基本上都是不让,不听,不文明,不安检的。 3、扣6分情形: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4、扣9分情形: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4、扣12分情形: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满分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 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三小时或者参加网络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三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日既参加现场学习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满分学习、考试内容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确定。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参加满分教育记录的; (二)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五)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第二十七条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三日内累计满三十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1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一小时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2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一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1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相应记分扣减记录,恢复相应记分,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他人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对实施处罚和记分提出异议拒不核实,或者经核实属实但不纠正、整改的; (二)为未经满分学习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学习记录、合格考试成绩的; (三)在满分考试时,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的; (四)为不符合记分扣减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扣减记分的; (五)串通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的; (六)弄虚作假,将记分分值高的交通违法行为变更为记分分值低或者不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 (七)故意泄露、篡改系统记分数据的; (八)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未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导致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情节严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予以记分的,应当定期将记分情况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三日”“十日”“三十日”,是指自然日。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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