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成本项目的划分
1.1 企业计算产品生产成本,应当设置原材料、自制半成品、燃料和动力、直接工资、职工福利费、废品损失、制造费用七个成本项目。
1.1.1 原材料: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等。
1.1.2 自制半成品:指在本企业内已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但尚未制造成为商品,仍须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包括交入半成品库或成本采用逐步结转方式直接转入下一个生产车间(或特定生产工序)的半成品。
1.1.3 燃料和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和自制的燃料和动力,如原煤、焦碳、原油、重油、汽油、柴油、煤油、压缩空气、蒸汽、氧气、水、电等。
1.1.4 直接工资:指直接参加产品生产(改变原材料性能、形态)的工人工资。
1.1.5 职工福利费:指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按其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1.1.6 废品损失: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或入库后发现由于生产过程造成的各种废品的报废损失和修复费用。
1.1.7 制造费用:指生产单位(分厂、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厂部发生的属于制造费用的各项支出)。
1.2 成本项目中直接工资、职工福利费、制造费用等的计算口径,应与其有关科目的费用发生额一致,企业不得未通过费用发生额而将上述费用直接并入成本项目内。
1.3 企业进行成本核算时,应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成本项目,不得任意变动。
各事业部和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增减成本项目时,应由主管事业部报集团财务中心批准后方能执行。
2 成本核算对象和计算方法
2.1 企业要根据生产组织类型、生产过程特点、产品繁简程度和成本管理的要求,充分考虑企业内部贯彻分级管理的目标成本费用责任制的需要,合理的确定成本核算对象、选择相应的成本计算方法,汇集成本费用,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归属单位的责任成本。
2.2 核算对象的确定
2.2.1 按定单或批量组织生产的企业应以每批或每件产品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2.2.2 生产工艺过程相对比较简单。产品按大批大量组织生产的企业应以产品品种为成本核算对象。
2.2.3 生产过程分为若干步骤的连续式生产和装配式生产的企业,需要单独核算各步骤成本的,以每种产品和各生产步骤为成本核算对象。
2.2.4 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生产过程简单,且产品结构、耗用原材料和工艺过程基本相同的企业,如混凝土制品和小型配件等,可将产品品种规格适当分类,以产品类别为成本核算对象。
2.2.5 企业在合理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上,应结合贯彻目标成本费用责任制的要求,根据产品生产的工艺过程、现行产品的结构以及成本费用的经济项目,划分成本费用的责任归属单位,以产品的生产步骤和责任单位为成本核算对象,分步或分项计算责任成本,将产品成本的核算与责任成本的核算紧密结合起来。
企业的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按责任单位(个人)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以便于考核费用的管理责任。
2.3 企业应根据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选择相应的成本计算方法。如品种法、分批(定单)法、分步法等。
以产品类别作为成本核算对象的企业,在计算出各类产品成本后,再选择一定的分配标准,按系数或定额比例的方法,确定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
在定额管理比较健全的企业,为了有效的管理成本。可以在定额目标成本基础上,采用成本计算的定额法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
2.4 企业也可以根据生产的特点,将数种成本计算方法结合使用。
3 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3.1 材料费用
3.1.1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购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的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等。
自制材料的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工资和其他各项实际支出。
委托外部加工材料的成本,包括加工耗用的原材料或成品的实际成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
3.1.2 企业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燃料,应当分别计入“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项目,其列支范围应与消耗定额口径一致。凡能够确定由某一项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如材料定额消耗量),在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一般消耗性的材料,应当按照领用材料的车间或部门,根据材料的用途,计入“制造费用”等有关项目。
3.1.3 计入产品成本的原材料和燃料费,必须是领出后经过加工、组装的原材料和实际消耗的燃料。已令未用或生产完工后剩余的原材料、燃料应在月末退回仓库;留待下月继续使用的材料,要办理“假退料”手续;车间储备的材料应当作为企业库存材料的移库处理,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生产中回收的下脚废料,一般应当按照可以利用的价值,或者按照可以销售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收集整理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净额计价,从有关产品的材料费用中扣除。
3.1.4 企业库存材料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或计划价格进行日常核算。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领用材料的实际成本。
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月中必须将耗用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应当按照材料类别进行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占成本比重较大的主要材料,还应当按材料品种进行单独核算。材料成本差异必须按材料品种进行单独核算。材料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
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以按当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以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
3.1.5 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由厂部财会部门集中核算,其核算办法如下:
3.1.5.1 根据“原材料”等科目计算出实际的材料成本差异率,按照当月“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实际领用的材料计划成本,分别计算出当月应分配的成本差异额。
3.1.5.2 将当月应分配的材料成本差异额,按当月完工(或结转)的产品及劳务中材料计划成本的比例,分配计入当月完工产品及劳务的成本中。
分摊材料成本差异的完工产品及劳务的范围包括:当月完工的商品产品及劳务;当月完工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当月完工入库的自制材料、自制工卡模具;当月结转的自制设备;当月完成的其他不包括在商品产品生产成本内的各种劳务、作业等。
3.1.6 企业也可按当月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和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额,列转给各车间,由各车间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
3.1.7 采用上月材料实际成本差异率分配材料成本差异的企业,如遇调整厂内材料计划价格时,在调整的当月,应按调整后的材料成本差异和计划成本计算分配材料成本差异。
采用计划成本为主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如有部分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应将这部分材料费用在成本计算单上单独反映,不在分配材料成本差异。
3.1.8 燃料成本差异的分配,亦按此办理。
3.1.9 企业应建立和健全材料、燃料的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按消耗定额发料,并按集团规定,计算和汇总主要原材料的实际消耗量和单位产品耗用量。
3.2 动力费用
3.2.1 企业列入“燃料和动力”成本项目的动力费用,是指生产工艺过程直接耗用的动力,包括压缩空气、水、蒸汽、电、氧气、乙炔等。照明通风用电、取暖用蒸汽、非工艺性用水的费用,应当计入“制造费用”等科目的有关项目。
3.2.2 动力费用应当根据计量仪表记录的实际耗用数量分配计入受益的车间和部门。暂时没有计量仪表的,应由动力部门或有关部门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作为分配动力费用的依据。分配标准应随用电部门生产和设备变动以及季节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
自制动力的费用应当先通过辅助生产核算;外购电力经过本企业变电部门改变电压的,其费用也应通过辅助生产核算,然后按用电的车间和部门的实际消耗量和计划价格进行分配。
3.2.3 各车间动力费分配,应遵循受益原则。凡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如工时、设备台时或换算系数标准等)分配计入;没有耗用动力的成本核算对象,不负担动力费用。
3.2.4 按计划成本分配结转动力费用的企业,当月实际发生的动力成本差异由厂部财会部门进行归集,并按照当月各项完工产品动力费的比例,直接分配计入完工产品的“燃料和动力”项目。
3.3 工资及福利费
3.3.1 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工资计算单(表)等有关资料进行汇集。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提取比例计算。
3.3.2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分别计入“直接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计件工资按规定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计时工资应按劳动定额管理人员提出的工时统计表中所列生产工人为生产各种产品发生的实际工时(或完成的定额工时)的比例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非直接生产工人和独立操作的学徒工直接从事产品生产时,其相应的工资也应列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直接工资”项内。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比照工资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3.3.3车间和企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以及不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车间或部门,分别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的有关项目。直接生产工人非生产时间(如开会、学习、参加社会性活动以及生产间断等)的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也应计入制造费用。
3.4 制造费用
3.4.1 企业的制造费用由各生产车间汇集和分配,除按集团规定的明细项目进行核算外,还应按照目标成本费用责任制的要求,根据费用的性质和责任归属,实行分级归口核算和管理,将成本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
3.4.2 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集团的有关规定,按月提取,并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车间和部门,分别计入“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的有关项目。专门设立销售机构的企业,其费用计入“营业费用”的有关项目内。
企业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的“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的有关项目。专门设立销售机构的企业,其费用计入“营业费用”的有关项目内。
3.4.3 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在领用时一次或分次摊销计入“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的有关项目。专门设立销售机构的企业,其费用计入“营业费用”的有关项目内。低值易耗品报废时的残值和应向过失人收回的赔偿款,应从当月的摊销数额中扣除。
3.4.4 生产车间内部提供的制造费用劳务,不分摊制造费用。为其他车间提供或列入管理费用的劳务(如运输费、设备修理费、房屋修理费、工卡模具费等),计算到生产成本,一般应按内部计划价格转账。所发生的计划价格差异,应在月末转入厂部财会部门,由厂部财会部门按当月完工产品成本中“制造费用”项目的比例,分配计入完工产品成本。同时,应通过“制造费用”科目进行核算,按照费用的经济内容,分项目汇入全公司的制造费用明细表的本期发生额。
3.4.5 制造费用的分配要贯彻受益原则,应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单独负担的某项制造费用应当直接计入。由各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可以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和标准(如生产工人工资、生产工人工时、耗用直接材料的数量或成本、产品产量、直接成本总额等),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3.4.6 制造费用一般应按上述标准分配计入当月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生产任务比较均衡或期初期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车间,可全数计入完工产品成本。
3.4.7 厂部发生的属于制造费用核算范围的各项支出,如生产工艺过程质量检验、计量、化验、设计、技术、生产调度等人员的工资、试验检验费用等支出,应在“制造费用”下单设明细科目,并按费用项目进行归集。其当月实际发生额,可由厂部财会部门按当月完工产品中“制造费用”项目的比例,分配计入完工产品成本;也可以按各生产车间当月“制造费用”发生额的比例(或实际查定的比例和金额),转入各生产车间,由其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同时在编制“制造费用明细表”时,应包括这部分费用的实际发生额。
4. 自制半成品的核算
4.1 对生产过程划分为若干步骤,各生产步骤按零部(组)件组织生产,可以单独计价,完工后直接转入自制半成品仓库的中间产品,应进行自制半成品的核算。
各生产步骤的半成品成本,采用平行结转方式的企业,不单独核算自制半成品成本。
4.2 自制半成品生产过程的成本核算办法,应根据企业生产组织和管理的要求来确定。单位价值较大的,可以采取分批法或品种法进行核算;大批量组织生产、品种规格多的自制半成品,也可适当归类,采用分类法核算成本。
4.3 企业应对自制半成品,制定完善的厂内计划价格。自制半成品不通过半成品库,在生产车间之间直接转移的,应办理交接手续,按实际转移数量和厂内计划价格进行转账。自制半成品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由厂部财会部门汇集分配。自制半成品的转移通过半成品库进行的,其生产车间的中间半成品库和独立的半成品库。应当设置半成品的实物卡片,记录半成品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数量,并用厂内计划价格核算其收、发、存金额。自制半成品卡片在年度内要定期与实物数量进行核对盘点,以确定半成品的实存数量。对半成品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计入“管理费用”的有关项目。
4.4 自制半成品计算到生产成本。已转入半成品库,需要对外销售的自制半成品,应在销售实现时,将其实际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比照产成品的销售处理。
4.5 自制半成品成本差异的分配办法,包括差异率的计算、差异的分摊方法和分摊范围,比照原材料成本差异分配办法办理。但采用由厂部财会部门集中核算办法时,当月完工入库的自制半成品,不在分配自制半成品差异。
4.6 为了在编制会计报表时,正确的计算自制半成品成本项目还原率,企业应建立“自制半成品完工统计台账”,逐月按成本项目统计,季度汇总,求出自制半成品各成本项目费用占其总成本的比率。如企业自制半成品生产经过多个连续式生产步骤,应采取反顺序还原的方法,按主要生产步骤逐步分解还原。采用的还原统计资料,按储备期间向前推算,如储备期为三个月,则按决算编报期间提前一个季度的累计资料进行还原。
5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5.1 企业对于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应当在费用支出时,列作待摊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按受益期确定分摊额,分月摊入产品成本,不得多摊、少摊或不摊。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待摊费用,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5.2 企业对于应由本月成本负担而在以后月份支付的费用,应当在本月提取时,列作预提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计入本月的产品成本,不得多提、少提或不提。预提费用的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预提费用与实际发生额差异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额。多提数额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不得保留余额。因特殊情况需要保留余额,应在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并由上级财务机关审查批准。
6 生产损失的核算
生产损失是指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损失,包括废品损失、停工损失、“三包损失”等。
6.1 废品损失
6.1.1 企业应对废品损失进行单独核算,废品的报废损失和修复费用均计算到制造成本。收回材料和废料的价值以及过失人负担的赔款应冲减废品损失成本。
6.1.2 废品损失的计算,应以质量检验部门签发的废品记录和返修为依据,分清责任对象,分别进行核算。
6.1.2.1车间内部发生的属于本车间责任的废品损失,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分别归集其材料费以及应负担的人工费和其他费用,直接列入该产品成本计算单的“废品损失”项内。月末全部计入同种产品的完工产品成本,不留在产品。如当月无完工同种产品时,可结转下期的同种产品成本。
6.1.2.2发现因上工序车间的责任而造成的废品损失,应将上工序车间转入的该项废品的成本连同本车间发生的直接损失费用或修复费用一并转入上工序车间。也可采用废品由上工序车间补料,加工损失转账的办法。由上工序车间将废品损失列入本期有关产品成本内。
6.1.2.3由于厂部管理部门责任(如材质混淆、工艺失误等原因)而造成的废品损失,应转入厂部财会部门,直接列入本期完工的有关产品成本的“废品损失”项目内。
6.1.2.4产品(自制半成品)入库后发现因生产过程造成的废品损失,应查明原因,按责任归属退回责任车间,或转入厂部财会部门,列入有关产品成本。
6.1.3 经质量检验部门鉴定不需要返修而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其成本与合格品相同;其售价低于合格品所发生的损失,应体现在销售损益中,不做废品损失处理。
企业发生的“三包损失”,以及产品入库后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而损失变质的损失,均列入“管理费用”。
辅助生产车间,不单独核算废品损失。
6.2 停工损失
6.2.1 车间连续停工三日及以上或全厂性的整日停工,其停工期间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制造费用等停工损失由开工生产的产品(不一定是同类产品)负担。厂部财会部门将停工费用分别成本项目汇集后按照一定标准分配计入当期完工产品的各有关成本项目,不再单另增设“停工损失”成本项目。
6.2.2 少数企业因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全厂性整月停工,经上级主管财务部门批准,其停工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有关项目内。
6.3 “三包损失”
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企业,发生的“三包损失”,包括修理费(材料、工资、差旅费等)、退修或调换产品的运杂费、退回报废产品实际成本减去残料价值后的净损失等,应按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三包损失”科目。
7 在产品与产成品成本计算
7.1 企业的生产车间一般应设置在产品实物台账,记录各种在产品投料数量、各个阶段及工序中在产品的加工数量、完工数量、转出数量和结存数量。在产品和半成品在车间内部及车间之间传递时,要办理交接手续。
企业的在产品,有实物台账记录的,可以按季盘点;没有实物台账记录的,必须每月盘点,编制在产品盘点清单,以确定在产品实存数量、完工程度或约当产量,作为计算在产品成本的依据。对于在产品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计入“管理费用”的有关项目。
企业对已完工的产品(包括工业性作业),应当及时办理检验、入库手续,产成品的账面结存数量,必须在年度内定期与实物进行核对盘点。对产成品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计入“管理费用”的有关项目。
7.2 企业应当根据在产品实际结存数量、在产品完工程度,以及完工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数量,结合不同的特点,计算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7.2.1 实行按产品批量或定单设置成本计算单的,月末完工产品成本计算单按成本项目所汇集的全部费用,即为完工产品成本。未完工各批产品或定单的成本计算单所汇集的生产费用之和,即为在产品成本。
按批投产、分次完工的产成品,月末计算成本时,完工产品的成本,可暂按定额成本或同种产品最近一期的实际成本计算;该批产品的总成本减去完工产品成本,即为在产品成本。全部产品完工后,再计算全部产品的实际成本。
7.2.2 按品种设置成本计算单,按台(件)计算产品成本的,如产品结构比较简单,且生产配套性强,可按月末在产品数量和完工程度,计算在产品的约当产量,再根据约当产量与完工产量的比例,计算在产品和完工产品的成本。
产品结构比较复杂,零部件较多,生产车间完工产品数量按部件转移,成本按台(件)结转的,可分别将当月完工的零部件和在产品按计划价格(或其他标准:如定额工时、定额材料费等)折算出完工产品数量和在产品数量。

完工产品数量=∑(完工零部件计划成本或定额工时)/单位产品计划成本或定额工时

在产品约当产量=∑(在产品零部件数量X完工程度X计划单价)/单位产品计划成本

或=∑(在产品零部件定额工时)/单位产品定额工时

本期该成本计算对象生产费用总额除以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约当产量之和即为单位产品实际成本。根据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约当产量的比例,计算出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成本。
采用约当产量法计算在产品成本时,如材料是一次投入,或材料投入量与加工进度不同步时,应分别计算材料费和人工费的在产品约当产量,再按不同的约当产量计算在产品和完工产品的材料(自制半成品)成本和加工成本(包括燃料和动力、直接工资、制造费用等)。
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和生产分工比较稳定,为了便于计算在产品约当产量,可按工序或生产阶段分别查定各种产品(或零部件)的在产品成本系数,即某工序上在产品(或零部件)按价值量计算折合完工产品的程度。
某工序在产品成本系数=(产品材料费+截止该工序的加工费)/单位产品计划成本
在产品约当产量=∑(在产品数量X在产品成本系数)
7.2.3 实行大批量连续生产,按品种或产品类别设置成本计算单,进行成本核算的企业或车间,可采用“定额比例法”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
定额比例的确定,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分别采用“定额工时比例法”、“材料定额比例法”、“计划成本(价格)比例法”等,也可同时采用两种方法,分别确定材料费和加工费的定额比例。采用“材料定额比例法”计算完工产品材料成本可采用下列方法:
完工产品材料成本=完工产品定额材料费X材料费分配率
材料费分配率=(月初在产品材料实际成本+本月发生材料实际成本)/(完工产品定额材料费+月末在产品定额材料费)
燃料和动力、直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制造费用等,可按当月完工产品实际产量的定额总工时与在产品的定额总工时的比例,将其实际总费用划分成完工产品成本和在产品成本。
7.2.4 定额管理比较健全,定额资料比较准确的企业,可以根据在产品的结存数量和各项消耗定额,计算在产品成本,再根据全部实际成本扣除在产品成本,计算完工产品成本,对当月发生的脱离定额的差异,全部计入完工产品成本。
7.2.5 在产品数量很少或期初期末在产品数量基本相等的,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当期发生的成本费用,全部作为完工产品成本。
7.2.6 在产品数量较多而且各月之间有变化的,如其全部成本中材料费比重很大,也可以只计算在产品的材料成本,当月发生的工资和其他费用,全部计入当月完工产品成本。
7.3 联产品和副产品
7.3.1各种联产品,应当视同同类产品,计算其分离时的实际成本;分离后继续加工的,其成本应当包括分离时的实际成本和加工费用。
7.3.2有副产品的企业,应将各种副产品的价值从总成本的原材料费用中扣除,价值较大的,也可从各个成本项目中比例扣除或单项综合扣除。扣除的副产品价值,一般应当根据副产品的出厂价格扣除整理费用和税金以后的净额确定。需要继续加工的副产品,按照上述副产品价值加上加工费用,即为加工后副产品的实际成本。不对外销售和本企业不能综合利用的副产品,不应单独作价冲减产品的实际成本。
7.3.3 企业在同一生产过程生产同品种不同质量等级的产品,其单位成本应当相同,未经事业部批准,不得采用某种分配方法,对各种等级产品确定不同的单位成本。
8 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
8.1 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必须以销售收入的实现为依据,按照收入与成本配比的原则进行。产品销售成本的计算口径必须与销售收入的计算口径相一致。不能只计算销售收入不计算成本,或者只计算成本不计算销售收入。
8.2 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采用实际成本进行产成品明细核算的企业,对于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可以在“分批实际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选定一种。采用计划成本的差异及其差异分配率,一般应按产品品种分别计算;如果产品品种繁多,也可按产品类别计算,但不能使用综合差异率。销售产品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必须按当月的实际差异率计算。
8.3 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应在分期确认销售实现的同时,按该批分期收款产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9 期间费用的核算
9.1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由厂部财会部门负责归集和结转。期间费用除按集团规定的明细项目进行汇集外,还应根据费用的性质和责任归属进一步进行分解,按责任单位(部门)核算其发生额。
9.2 当月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分别计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内。属于为取得其他业务收入而支付的销售费用,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9.3 当月归集的各项期间费用,应在月份终了,采用“账结法”或“表结法”直接计入当月损益,无需再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
9.4 期末编制“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时,期间费用可以按主营业务各项目销售收入(或销售成本)的比例,分配计入各项主营业务之中,以便于反映各项目的实现利润情况。
10 成本费用要素的核算
10.1 成本费用要素内容包括:
10.1.1 外购材料:是指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耗用的一切由厂外购入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包装物、修理用备件、低值易耗品等的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委托加工材料的加工费和往返运杂费也包括在内。
10.1.2 外购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耗用的各种燃料(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价值,其计算口径与外购材料相同。
10.1.3 外购动力:是指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耗用的向外购进的各种动力。
10.1.4 工资:是指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
10.1.5 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10.1.6 折旧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费。
10.1.7 利息支出:是指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借款利息(包括贴现息)支出减去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后的净额。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也应列入本科目。
10.1.8 税金:是指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各种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10.1.9 其他支出:是指不属于以上各要素的费用支出,以及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待摊费用(不包括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和预提费用(不包括预提的利息支出)等。其他支出分为“物质消耗”和“非物质消耗”
10.2 按费用要素核算的成本费用总额与成本费用转出额之间,存在着下列等式:
10.2.1本期按要素费用核算的成本费用发生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期初余额=本期成本费用转出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期末余额
10.2.2本期成本费用转出额=本期商品产品成本+本期完工自制设备成本+其他不包括在商品产品生产成本内的成本费用+本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结转额
10.2.3 不包括在商品产品中的成本费用,是指:
10.2.3.1 对本企业在建工程、生活福利部门提供的水电、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费用。
10.2.3.2 对外和对本企业基本建设、在建工程、生活福利部门提供的运输劳务费用。
10.2.3.3 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在产品、自制半成品的盘亏、毁损减去盘盈后的净损失,应在本项目扣除。
10.2.3.4 转入“其他业务支出”的各项费用。
10.3 按费用要素归集成本费用的基本方法是,按成本费用类各总账科目建立成本费用工作底稿或费用要素核算台账,对每个科目都明确其费用要素所对应的会计科目,按借贷关系确定确定各要素的成本费用实际发生额和转出额。归集方法可分为由厂部直接归集和由厂部汇总归集。
10.3.1 由厂部直接归集
厂部按成本费用类科目(包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自制半成品”、“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建账,根据所发生各项经济业务的经济性质和科目对应关系,分别列入生产费用和转出额的有关项目内。
10.3.1.1 成本费用发生额
10.3.1.1.1外购材料和外购燃料,领用时,根据“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建工程”等科目的贷方计入材料费的发生额;通过分期摊销方式计入成本费用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根据“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计入发生额;生产领用本企业建设单位的基建材料,通过“工程物资”科目计入发生额;库存原材料的盘亏和毁损经批准后列入管理费用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将其盘亏和毁损减去盘盈后的净损失计入发生额;材料退库、生产过程中回收废料和自制材料交库、以及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自营运输费用,应根据“原材料”等科目的借方,按其实际成本抵减当期材料费的发生额。
10.3.1.1.2 外购动力,通过“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计入发生额。
10.3.1.1.3 工资,通过“应付工资”科目计入发生额。
10.3.1.1.4 职工福利费,通过“应付福利费”科目计入发生额。
10.3.1.1.5 折旧费,通过“累计折旧”科目计入发生额。
10.3.1.1.6 利息支出,通过“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科目计入发生额。利息收入抵减发生额。
10.3.1.1.7 税金,计入成本费用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通过“应交税金”科目计入发生额。印花税通过“银行存款”、“待摊费用”科目计入发生额。
10.3.1.1.8 其他支出,通过“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科目计入发生额。
其他支出按其性质可分为“物质消耗”和“非物质消耗”两部分,按费用消耗对象属有形物质还是无形物质为划分标准。一般以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物耗,其他的为非物耗。
经批准转入管理费用的库存商品盘亏和毁损,减去库存商品盘盈后的净损失,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计入“其他支出”的“物质消耗”项目内。
10.3.1.2 上述几个成本费用科目间的内部转账,其借、贷方总额相等,相互抵消,不计入成本费用要素的有关项目。
10.3.1.3 成本费用转出数
商品产品工厂成本,包括转入成品库的库存商品和不通过成品库而直接发交用户的产成品和劳务,应分别通过“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记列,并与商品产品成本表所列实际总成本一致。
自制设备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记列。
其他不包括在商品产品中的成本费用,应根据“其他应收款”、“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记列。
本期期间费用结转额,是指计入当期损益的期间费用。企业在采用“账结法”计算并结转本年利润时,该项目根据“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科目的贷方发生额(或“本年利润”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0.3.1.4 期末结余的成本费用,即为“生产成本”和“自制半成品”科目总账余额之和。
10.3.2 由厂部汇总归集
厂部财会部门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分成本费用要素向车间转账。车间按月编报成本费用表(按成本费用要素支出、内部转账、成本费用转出额、和期初期末在产品余额分项),由厂部财会部门审核汇总,再与厂部的“部室成本费用表”相加,即为全公司的成本费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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