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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充足根据律的四重根
第1章 引论

第1节 方法
神圣的柏拉图和惊人的康德同声高呼,向世人介绍一个法则,说这个法则可以作为所有哲学探索也可以作为所有其他科学的方法 ①。他们告诉我们,有两个准则应一视同仁,绝不可厚此薄彼。它们是:统一律和分解律。统一律引导我们通过观察事物的类似性和一致性,把事物综合为类,再由 类到种、由种到属,如此等等,直到最后达到最有概括性的概念为止。这个先验准则,即我们理性的本质,应理所当然地认为,自然是与它相符合的,这个假设用古 代的习语表达就是:“如无必要,切勿增加实体的数目。”至于分解律,康德则表达为:“不要轻率地减少实体的多样性。”就是说,它要求把同属于一个综合概念 的种与另一个种的不同明确划分出来;同样要求不要混淆来自同一个属中的较高的种和较低的种;我们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要漏掉任何一个,而且不要再给直接属于 属概念的次级的种分类,个体更是如此:每个概念都允许再行划分,不过没有一个会成为纯粹的直观。康德教导我们这两个准则都是先验的,是我们理性的根本原 则,这就设定了事物与它们之间先天的一致性。当柏拉图谈及这些法则是由普罗米修斯盗取了天火而从诸神的居所掷给我们的时,似乎是以他自己的方式表达了同样 的思想。

①柏拉图:《斐力布斯篇》第219~223页。《政治篇》第62、63页。《斐德罗篇》第361~363页;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中的“先验辩论法附言”;F.M.米勒英译本第551页及以下各页。
第2节 现有情况下本方法的运用
尽 管这类主张很有分量,然而我发现这两个准则中的第二个几乎丝毫都没有在整个认识的一个根本原则,即充足根据律中被运用。这是因为,虽然这一原则很久以来就 在一般的意义上经常得到解释,但是,这种解释并没有对这一原则的两种完全不同的运用作出充分的区别,使之获得新的含义,所以就看不到各种思维能力的起因何 在。如果我们把康德哲学与在他之前的所有哲学体系加以比较,我们就会看到,恰恰就在对思维能力的观察中,前人许多难以逃避的错误正是由于运用统一律而忽视 与此相反的分解律所造成的,然而分解律业已产生了重大且富足的成果。因此,请允许我引用康德的一段话,这段话特别强调在我们的认识根源中运用分解律,因为 这段话对我现在的努力给予了支持:—“把各种各样的认识分离出来是至为重要的,就各种认识的性质和根源而言,它们是互不相同的,因为出 于实际的目的,它们一般是结合在一起的,因此,要特别小心谨慎,以免它们互相混淆。化学家在物质分析中、数学家在纯粹数学中所从事的工作,对一个哲学家来 说尤其必要,因为这有助于使他在对知性不加以区别的运用中,明确地界定那属于一类特殊认识的部分,以及它的特有价值和作用。”

①见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一叛第842页。
第3节 本探索的用处
如 果我成功地表明形成本探索之主题的这一原则,不是从我们的理智中的一个本初概念产生的,反而一开始就是从几个概念中产生的,那么我就能得出:作为一个牢固 确立的先天原则,它所产生的必然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而是相反,其必然性同这一原则本身的来源一样是多重的。因此,任何一个把结论建立在 该原则基础上的人,都应该明确指定是以哪一个必然根据为基础得出的结论,并用一个特殊名称为这一根据命名,譬如我即将建议的方法。我希望这是促进哲学探索 更加清晰精确的一个办法;因为我主张,要得到高度的清晰,就要对每一必不可缺的单一表述加以准确规定,这样做既是为了避免错误,也可防止有意的蒙蔽,还可 以作为一种手段,保证我们在哲学范围内持久不变地把握每一个新获得的概念,毋庸担心此后可能因为发现误解或歧义而被遗弃。真正的哲学家确实总是想方设法获 得明晰清楚的表述,使之像瑞士的湖水一样——透过平静的湖面望下去,愈深处就愈是清澈,湖的深度与清澈相得益彰——而不像浑浊湍急的山洪。瓦文纳格斯侯爵 ①说:“清晰是哲学的有效保证。”与此相反,冒牌哲学家所使用的语言,事实上不是像塔列朗②那样用来遮盖自己的思想,而是用来掩饰思想的匮乏、这种人总是 把读者不理解他们体系的责任推给读者,其实,真正的原因应归咎于他们本身混乱的思维。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某些作者——例如谢林——的调子经常由教导转为 责备,甚至读者会因为作者事先把他们设想为缺乏理解力而遭非难。

①瓦文纳格斯侯爵(Vauenargues,1715.8—1747.5),法国道德学家和散文家。
②塔列朗(M.deTalleyrand,1754.2—1838.5),法国政治家和外交家。
第4节 充足根据律的重要性
由 于充足根据律堪称为整个科学的基础,所以,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通过科学我们才能理解一个概念系统,即一个互相联系的概念整体,而非缺乏联系、完全 分离的概念集合。但是,把这个系统的各个部分连接起来的如果不是充足根据律,又是何物呢?每门科学之所以不同于一个纯粹的集合,就在于科学的概念是从它们 的根据出发一个跟一个地衍生出来的。这一点柏拉图早就观察到:“即使观点正确也只有等有人通过一个原因加以证明,使它们联系起来时,才有价值”。③

③柏拉图:《曼诺篇》第385。
而且,几乎每门科学都包含着从原因即可导出结
果 的概念,并且同样包含着从根据必然得出结论的概念,这一点将从本探索中看到。亚里士多德把这一思想表述如下:“一切思辨认识或具有某种思辨成分的认识,都 离不开原因和原则。”①正是由于先天假定一切事物都一定具有根据,才使我们在任何地方都要追问“为什么”,因此,我们才有充分的把握称“为什么”为一切科 学之母。

①参见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第一卷。
第5节 这一律之本身
我们打算进一步说明充足根据律是几个先天概念的共同表述。同时,这一原则又必须以这一或那一公式表达。我认为沃尔夫的表达最具概括性:“任何事物都有其为什么存在而不是不存在的理由。”

第2章 迄今为止有关充足根据律的最重要的观点概述

第6节 有关这一原则以及它的两种意义之区别的最早论述
关于整个认识的这样一个如此根本的原则之或多或少较为确定的抽象表达,肯定在 很早的年代即已出现,因此难以确定这种表达最早始于何时,不过话说回来,即使能够确定也没有多少必要性。虽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经常把它作为不言自明的真 理而提起,但他们谁都没有正式地把它表达为一个主要的根本法则。因此,同我们所处时代的批判研究形成鲜明对比,柏拉图更崇尚与善恶之认识相对立的天真状 态,他以一种质朴的口吻说:“所有的生成物都是由于某一原因才产生的,这是必然的;因为,如若不然,它怎么可能产生呢?”①然后,他又说:“一切生成物必 定出于某种原因而产生,因为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没有原因而产生。”②普鲁塔克在其著作《论命运》的结尾部分,从斯多葛者的主要命题中引述如下:“看来尤其重 要的原则应该是:没有事物无因生成,而且(任何事物)都要依据先前的原因。”

①参见柏拉图:《斐力布斯篇》第240页。
②参见柏拉图:《蒂迈欧篇》第302页。
亚 里士多德在其《后分析篇》i.2中,一定程度地论述了充足根据律,他是这样说的:“我们认为我们完全理解了一个事物,只有在我们认为知道了该事物赖以生存 的原因的时候,而且,只有这一原因才使该事物存在,否则就是不可能的。”而且在其《形而上学》中,他已经把原因或者说把原则划分为不同的类①,他认为有8 类。但是,这种划分既不深刻又不准确。不过,下面的话很有道理:“一切原则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是事物或由其存在,或由其生成,或由其被认识的初始之 物。”在接下来的一章里,他把原因区分为几类,显得肤浅混乱。在其《后分析篇》Ⅱ.11中,他以一种较令人满意的方式论述了4类原因:“有四种原因:首 先,物自身的本质;其次,存在物所必定具有的条件;第三,物质运动的第一推动力;最后,物质的目的或目标。”这就是被经院哲学家普遍采纳的把原因划分为质 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4种的根源,我们从《苏阿茨形而上学争论录》中可以看到这种划分——经院哲学的真实概要。甚至霍布斯仍要引用、解释这种分法 ②。我们还可以从亚里士多德书中的另一段文字中找到更清楚全面的论述(《形而上学》Ⅰ.3)。而且在《梦与醒》第二章中也有简要的阐述。不过,说到根据和 原因之最为重要的区分,亚里士多德无疑在《后分析篇》Ⅰ.13中透露出某些近似于概念性的东西,他在书中细致地表明了认识和验证一件事物的存在完全不同于 认识和验证它“为什么”存在:后者要说明的是对原因所进行的认识;至于前者则是关于根据的认识。然而,假如他确实非常清楚地认识到它们之间的不同,他就绝 不会忽略这一点,并且肯定会把它渗透到他的作品中。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正如在上文已提到过的那些段落中一样,即使他竭力想把各种原因彼此区分,然 而,对他来说,再也不可能想到刚才提到的那一章中还包含着的一个尚未解决的本质区别。而且,他不加区分地把“alTlov”这个术语当作每一种原因来使 用,确实经常用来称呼认识的根据,有时甚至称呼结论的前提为“aitias”,例如他在《形而上学》Ⅳ.18中就是这样说的③;但是在《后分析篇》中特别 明显,在这里他把一个结论的前提简单地称为结论的原因。使用同一个词表达两个相近的概念,无疑地表明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未被认识,或者至少未被彻底地把 握;因为对两个大不相同的事物,偶而以含义相近的词加以称谓,应另当别论。然而,他的这一错误在他对诡辩的说明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在《诡辩论的反驳论证 法》一书的第5章中,他是这样解释诡辩的:把并非是原因之物当作原因来进行推理。他在这里把“aitiov”完全理解为认识的理由,前提,也就是认识的根 据;因为这一诡辨就在于正确地证实某物的不可能性,尽管证据与所讨论的命题毫无关系。无疑,这里跟自然因无关。在现代逻辑学家的手中,“aitiov”这 个词仍灸手可热,专门用来说明在语言的基础上产生的误解,把因似是而非的原因而产生的谬误解释为对自然因的确定,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例如,赖马鲁斯是这 样认为的,舒尔茨和弗赖斯也是这样认为的——我所知道的所有的人都是这样认为的。正确说明这一诡辩的第一本著作是特魏斯吞的“逻辑学”,而在所有其他的科 学著作和争论中,对于“因似是而非的原因而产生的谬误”的指责通常概指插入了一个错误原因。
塞犯斯都·恩披里柯④给我们提供了又一个例子,有力地说明了古人是怎样极其普遍地易于把认识根据的逻辑律同自然界中因果的先验律相混淆,总是把其中一个当作另一个。
在《反数学家》第9卷即《反物理学家》这本书的第204节中,他在着手证实因果律时指出:“断言不存在原因的人,他的断言或者没有原因,或者有一个原因。如果是前者,他的断言本身就自相矛盾,毫无真理可言;如果是后者,那断言本身即证明存在着一个原因。”

①《形而上学》Ⅳ.c.1。
②参见霍布斯:《论物体》第2部分第10章,第7节。
③参见《植物学》Ⅰ.第816页。
④塞克斯都·恩披里柯(SextusEmpiricus,活动期约为3世纪初),哲学家、历史学家。
由 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寻找一个根据作为一个结论的依据和追问一个真实事件产生的原因之间,古人尚不能正确地加以区分。至于后来的经院哲学家们,因果律在他们 看来是无可怀疑的公理,苏阿茨就说:“我们并不研究原因是否存在,因为没有任何东西是确实自在自为的。”①同时,他们忠实地坚持前面引述过的亚里士多德的 分类法。但是,至少就我所知,他们同样没能对我们这里所谈的这种区分的必然性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①参见苏阿茨:《苏阿茨形而上学争论录》争论12,第1节。
第7节 笛卡尔
即 使卓越的笛卡尔,这位由于给予主观的反思以第一推动力,因而成为现代哲学之父的人,我们发现他也不免陷入难以解释的混乱之中;我们很快就会看到,这些混乱 对于形而上学造成了什么样严重和可悲的后果。在《第一哲学沉思录》中“对第二组反驳的答辩”①里的公理1中,他说:“没有任何一个存在着的东西是人们不能 追问根据什么原因使它存在的。因为即使是上帝,也可以追问他存在的原因,不是由于他需要什么原因使他存在,而是因为他本性的无限性就是原因或是他不需要任 何原因而存在的理由。”他本应该说:上帝的无限是一个逻辑根据,从而上帝不需要原因;然而,他混淆了根据和原因而且完全没有意识到它们之间的区别。不过, 公正地说,正是他的意图损坏了他的悟性。因为凡是因果律需要一个原因的地方,他都用一个根据加以替代,这是由于使用后者不会直接导致超出它之外的东西,前 者则不然。因此,靠这一公理,他为通向本体论证明上帝存在扫清了道路。这确实是他的首创,安瑟伦不过是以一种综合的方式提出了这种证明。紧跟在这些公理之 后(我引述的只是其中的一个)就开始对本体论证明进行了正式的、非常严肃的论述,事实上,这个证明已经包含在公理之中,如同小鸡已经包含在经过一定时间孵 化的鸡蛋之中一样。因此,在他物需要存在因时,无限就已经包含在神的概念中——神是通过宇宙论证明介绍给我们的——足以代替原因,或者,按照证明本身已表 明的:“在一切圆满本质的概念中就包含有它的存在。”②这样,它就成为魔术师熟练的把戏,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充足根据律的两个主要含义的混淆才得以直接表 现在“上帝的崇高荣誉”之中,甚至连亚里士多德也不例外。
然而,如果我们不带任何偏见地仔细考察这一著名的本体论证明,就会发现这一证明 确实是一个颇具魅力的玩笑。在这种或另一种场合中,在所构想出的一个概念中,把各类属性都塞入其中,在所有这些属性中,无论如何要包括本质的现实性或存 在,不管采取公然声明的形式,还是碍于面子隐藏在其它属性中,如至善、无限,或者类似的东西。然后,就是众所周知的事了——从一个给定的概念中,概念的这 些本质属性(即没有这些属性,概念就无从想象),以及对于这些属性自身仍为本质的属性,可以通过纯粹的逻辑分析而得出,因而是逻辑真理,即它们的认识根据 就在这个给定的概念中。因此,现实性或存在这一属性现在就可以从这一任意的思维概念中得出,与之相应的客体也就立即被假定为是独立于这一概念之外的真实存 在。

①参见《第一哲学沉思录》,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庞景仁译。
②《第一哲学沉思录》公理X,有所改动。
“思维若非如此锐敏,
岂不被人呼为愚蠢?”①

①参见席勒的《华伦斯坦三部曲·小短笛》第2幕第7场。
终 究,对这类本体论证明最简单的答复是:一切都依赖于由之得出的概念的根源:假如它是从经验中得来的,一切都好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它的客体存在毋庸进一 步证明;倘若相反,它就是从你的头脑里生出的,它的所有属性都归为无用,因为它是一个纯粹的幻想。不过,神学为了在哲学的领地上立足,就需要籍助于这类证 明,虽然与哲学并不相干,但它总想打人,因此,我们就对神学的主张形成一种令其不快的成见。但是,哦,我们不禁要对亚里士多德那深具预见的智慧惊叹!他虽 然从未听说过这种本体论证明,然而,他似乎能够通过黑暗正在降临的阴影察觉到这一学术骗局,因而急切地要切断通往这一骗局的道路,他严肃地表明①,解释事 物和证实事物的存在不同,两者永不相合;因为我们一个是用来知道它要说明什么,另一个用来知道存在着这样一个事物。他郑重地宣告,好像是对未来的预言,意 思是说:“存在永远不可能属于事物的本质”。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明白谢林先生1809年的《哲学著作》第一卷第152页中在对本体论冗长的注释里所表现出 来的崇敬是多么超乎寻常。我们甚至可以从中看到某些仍然非常具有启发性的东西,即德国人是多么容易由于冒失和狂妄自大的自吹自擂而欺哄自己。但是,对于像 黑格尔这样一个十分可怜的家伙,他的冒牌哲学不过是极度扩张的本体论证明,让他承担捍卫本体论证明而反对康德的任务,本体论证明本身应该为拥有这种同盟感 到羞愧,无论其表现程度多么轻微。对于这些给哲学带来耻辱的人,怎么能让我稍具敬意地同他们讲话呢?
①参见亚里士多德:“后分析篇”第7章。
第8节 斯宾诺莎
虽 然斯宾诺莎的哲学主要在于否定了由他的老师笛卡尔确立的上帝与世界以及灵魂与肉体之间双重的二元论,但是,在混淆和互换根据和推论之间以及原因和结果之间 的关系上,斯宾诺莎仍禀承着他的老师的特点。在建构他自己的形而上学时,他从这种混淆中所利用的东西甚至超过了笛卡尔,因为这种混淆构成了他整个泛神论的 基础。
一个概念内在地包含着它的所有属性,以致这些本质属性可以明显地通过纯粹分析判断而得到:这些本质属性的总和就是这个概念的定义。 因此,这个定义只是在形式而非内容上与概念本身不同;因为它由之而构成的判断都包含在这个概念之中,所以,就这些判断表现这个概念的实质而言,这些判断在 这个概念中都有自己的根据。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些判断看作为这一概念的推论,这一概念则被看作为这些判断的根据。一个概念与建立在它之上并且可以轻易籍 助于分析从中得出的判断之间的这种关系,恰恰就是斯宾诺莎所言称的上帝与世界的关系,或者说,是独一无二的实体与它的无数的属性之间的关系(神,或实体, 具有无限多的属性——神,或者神的一切属性)①。因此,这就是根据对推论的认识关系。而真正的一神论(斯宾诺莎的一神论只是名义上的)假定原因与它的结果 有关,在这种关系中,原因不同于而且与推论相区别,这不仅表现在我们考察它们的方式上,而且从其本质方面考虑也确实如此,因此,就它们本身而言,永远也不 相同。因为上帝这个词,其合理的用法应当是眼前这样一个世界的原因,不过,已经使其人格化了。相反,非人格化的上帝是自相矛盾的。然而,即使如此,按照斯 宾诺莎的说法,他还要保留上帝这个词以用来表达实体,并且明确地把它称为这个世界的原因,因此,他除了通过彻底地把这两种关系相混淆、把认识的根据律和因 果律搞混乱之外,别无它法。我们只要留心下列几段话即可证实这一说法。
“(三)应该注意,凡任何存在的东西,必然有其所赖以存在的一定的 原因。(四)最后必须注意,一切事物所赖以存在的原因,不是包含在那物本性或界说之内(这是因为存在属于那个事物的本性),必定包含在那物自身之外。”② 在最后的论辩中,他说的是一个“能产生结果的原因”③,而其本身则从结果中显现出来,但是在开始的时候,他说的却是一个纯粹的认识根据的问题。然而,在他 看来两者是一样的,用这一办法,他就可以进而把上帝和世界视为同一,这才是他的目的。这已是他惯用的方法,禀承于笛卡尔。他用一个不依赖于它物的原因替代 了在某一给定概念中的一个认识根据。”从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无限多的事物在无限多的方式下(这就是说,一切能作为无限理智的对象的事物)都必定推得出 来。”④

①参见斯宾诺莎的“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11,参照《伦理学》中译本,商务商书馆,1960年出版,贺麟译,第10页。
②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3,附释3。参照《伦理学》中译本,同上,第8页。
③贺麟先生译为“致动因”,拉丁文为“causaefficiente”参见《伦理学》中译文,第18页“绎理—由此推出,第一:神即是凡能为无限理智的对象之一切事物的致动因(causaeffieiente)。”
④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16,中译本第17~18页。
同 时,他称无所不在的上帝为世界的原因。“一切存在的事物莫不以某种一定的方式表示神的力量,而神的力量即是万物的原因。”①“神是万物的内因,而不是万物 的外因。”②“神不仅是万物的存在的致动因,而且是万物的本质的致动因。”③“从任何一个概念,必然有某种结果随之而出。”④以及“一物如果没有外因,是 不能被消灭的。”⑤证明。“任何物的界说都肯定该物的本质而不否定该物的本质。这就是说,它的界说建立它的本质,而不取消它的本质。所以,只要我们单注意 一物的本身,而不涉及它的外因,我们将决不能在其中发现有可以消灭其自身的东西。”⑥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概念不包含任何与它的定义,即与它的所有属性的总 和相矛盾的东西,那么,一个存在也不可能包含任何会成为其毁灭之原因的东西。这一观点在命题11之第二十略显冗长的证明中达到顶点。在这里,他把足以破坏 或消灭一个存在的原因与包含在它的定义中并因此毁坏了这个定义的矛盾相混淆。他在这里混淆原因(cause)和根据(reason)的要求变得如此迫切, 以致他永远不可能单独说“causa”或“ratio”,而总是觉得有必要表达“ratio”或“causa”⑦。因此,在这同一个页码上,这种情况的出 现竟有8次,这不是为了遮掩又是为何呢?当然,笛卡尔在对待上而所提到的公理时,也不可能有别的妙法。

①同上、命题36,证明,中译本第33页。
②同上,命题18,中译第21页。
③同上,命题25,中译本第25页。
④同上,第三部分,命题1,证明,中译文第91页。
⑤同上,第三部分,命题4,中译本第97页。
⑥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4,证明,中译本第97页。
⑦原文是“causaorratio”,“ratioseucausa”,“seu”相当于英语中的“or”,“causa”相当于英语中的“cause”,“ratio”,相当于英语中的“reason”。
这 样我们就可公正地说,斯宾诺莎的泛神论不过是笛卡尔本体论证明的实现。首先,他采用了笛卡尔本体论的神学命题,这一点我们在上面曾提到过,“正是上帝本性 的无限性,才是他不需要任何原因而存在的原因或理由”,①一开始就总是用实体代替上帝;然后,他以“实体不能为任何别的东西所产生;所以它必定是自因”② 结束。因此,正是笛卡尔用来证明上帝的同一个论据,被斯宾诺莎用来证明世界的存在,——因此,这个世界不需要上帝。在命题8的第2个附释中,他更加显明地 进一步表露了这一思想:“正因为存在属于实体的本性,所以它的定义必然包含它的存在,因此只就实体的定义,就可推出它的存在。”③但是,我们知道,这个实 体就是世界。他在命题24的证明中表达了同样的意义:即在它的定义中“因为一件事如果就其本身来看其本身就包含存在,那么它就是自因。”

①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4,中译本第5页。
②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7,中译本第6页。
③参见斯宾诺莎的《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8,附释二,中译本第9页。
因此“causaorratio”可理解为“原因或根据”,“ratioseucausa”可理解为“根据或原因”。
对 于笛卡尔仅从观念的和主观的意义上闸述过的东西,即对我们来说只具有认识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是为了证实上帝的存在——斯宾诺莎却采取了实在的和客观的 意义,用来说明上帝与世界的实在关系。在笛卡尔看来,上帝的存在包含在上帝的概念中,因此,它就成为现实存在物的理由;在斯宾诺莎看来,上帝本身就包含在 世界之中。这样,在笛卡尔看来只是作为认识根据的东西到斯宾诺莎那里就变成为事实根据。假如前者在本体论证明中说明了上帝的存在是上帝本质的衍生,后者则 把此转化为自因,而且鲜明地以“所谓自因,我理解为这样的东西,它的本质[概念]即包含存在。”作为他《伦理学》的起句,而对亚里士多德的警语存在绝非本 质充耳不闻!这样,他就把根据和原因完全混为一谈了。如果新斯宾诺莎主义者(谢林主义者,黑格尔主义者,等等)经常对自因表现出过分严肃的不切实际的敬 慕,因为他们惯于把言语当作思想,而在我看来,自因完全是自相矛盾的,是让我们把“前”与“后”不分,这无异于强求我们任意割断永恒的因果锁链——简言 之,这就酷似那个奥地利人的做法,由于够不着紧戴在头上的平顶筒状军帽上的扣子,要把扣子扣上就爬到椅子上去系扣子。我们以闵希豪主男爵①作为自因的标签 是最合适不过的了:骑在马背上的闵希豪生男爵正往水里下沉,为了把他自己和马从水里拉出就用腿夹紧了马,用自己的辫子往上拉。其原理就是这个格言:自因。

①闵希豪生男爵(BaronMuünchhausen,1729.5—1797.2),德国乡绅,以擅讲故事闻名。
最 后,我们来看一下《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16。我们在这里可以找到斯宾诺莎从这个命题中得出的结论:“从任何一物的定义里,理智都可以推出这个定义事实上 必然推出的许多性质,无限多的事物的无限多的样式是来自于神的本性的必然性。”①因此毫无疑问,上帝与世界的关系就同概念与它的定义关系一样。这一推论, “神是万物的致动因”,就与此直接相关。这已经把根据和原因混淆到极点,造成的后果也最为严重。这倒反而表明了眼前这篇论文的重要性。
在 把这种混淆推向高潮的第三步中,谢林先生确实起到了一点推波助澜的作用。过去两个伟大的心灵之所以陷入到这些谬误是因为思维不够清晰。笛卡尔在面对不可抗 拒的因果律的要求时,以根据代替他所需的原因,以便把问题解决,免除他的上帝所面临的困窘;斯宾诺莎则从根据中找到一个实在的原因,即自因,从而他的上帝 成为世界本质:现在谢林却要使根据和推论在上帝本身中分离②。这样,他通过把问题提高到根据和推论之实在的、实体的这一高度,并且通过引向上帝中的某些东 西,使此混淆具有更强的一致性,他说“此物不是上帝本身,而是他最初的根据,或者是根据(abyss:深渊)之外的根据”。这真是一种当之无愧的赞赏。 ——我们知道,谢林所有的无稽之谈都来自雅各布·博姆的《对地球和天体之谜的总诠释》,但是,在我看来较为鲜为人知的是博姆这种谬论究竟来自何处,以及所 谓“深渊”的真正诞生地又在何方。因此,我现在冒昧地谈一谈:它是“βCθós”,即“abyssus”,“vorago”,无底洞,瓦伦丁尼安信徒③之 根据之外的根据,在寂静中——与深渊共本质——产生智力和世界,如伊伦诺斯的下列文字所述:“因为,据他们说,在那看不见的无名高处,就有一个先在的以安 (Eon);他们又把它称之为先前本原、始祖和深渊。——它存在着,无形无整、不可理喻,且不生不灭,在绝对的静谧肃穆中逝去了无尽的长世;思想与他同 在,他们又把思想称之为典雅和寂静。这一深渊曾想到从自身抛射出万物的本原,把被抛之物——他一意要抛出的——送入与自己同在的寂静之中,就像精子进入子 宫一样。寂静纳入精子后受孕,产生理智,跟抛射物相像且相等,唯独它能神领父亲的伟大。他们又将理智称为唯一的生成者,万物的本原。”

①参见斯宾诺荷《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16,中译本18页。
②参见谢林:《关于人的自由的论文》。
③瓦伦丁尼安信徒(valentinians),二世纪时的宗教异端。
这肯定是雅各布·博姆设法从“异端史”中所了解到的,而谢林先生又未加思索地从他那里承袭了这一看法。
第9节 莱布尼茨
莱 布尼茨是第一个正式把充足根据律当作整个认识和科学的一个主要定律加以论述的人。在他的著作中,到处可见他对这一定律所作的浮夸的说明,他洋洋自得,仿佛 是他发明了这一根据律。然而,他对根据律的所有说明,概言之无非是:任何事物之所以如此必有一个充足的根据,否则就不存在。或许在他之前就已经有人发现了 这一定律。毋庸讳言,他偶尔也提到了它的两种主要含义之间的区别,然而,他并没有对此特别地强调,或者在别处加以贴切的解释。对这一定律涉及最多的是他的 《哲学原理》第32节,但在法文本名为“单子论”中的解释要好一些:“按照充足根据律,我们认为如果没有一个充足的根据,任何东西都不会是真实的;表述得 明白点,充足根据律就是物之所以是此物而非别物的原因。”①

①参照莱布尼茨:《神正论》第44节,以及第125节中给克拉克(Clarke)的第五封信。
第10节 沃尔夫
第 一个明确区分这一定律的两个主要含义并且详尽论述它们之间的不同的人是沃尔夫。然而,像现在的习惯做法那样,沃尔夫没有把充足根据律放在逻辑学,而是放在 本体论中。他确实在第71节中力陈莫把认识的根据律和因果律混为一谈的必要性,但他也确实没有弄清楚它们的区别何在。把它们之间的区别搞颠倒了的不是别 人,正是他自己;因为他在“充足的根据”这一章的70、74、75、77节中,为了证实充足根据律,引用了一些关于因果方面的例子,如果他真的希望保持这 种区别,就该在这本书的“原因”这一章中引用这些例子。在我们所谈到的这一章中,他又一次提出一些完全类似的例子,而且又一次阐明了认识的理由(第876 节,认识律),我们已说过这些例子肯定不适于这一部分,然而这些例子却有助于说明在第881~884节中可以直接得出的认识律和因果律之间清楚且确定的区 别。他继续说道:“所谓充足根据律,也就是指它自身包含着另一事物的理由”;而且他划分为三类:1.发生的理由(原因),定义为另一事物的现实性的理由; 例如,当一块石头变热时,那么火或者太阳光线就是热存在于这块石头之中的理由;2.存在的理由,定义为另一事物的可能性的理由,在上面的例子中,这种可能 性的理由,就在于石头按照自身构成的本质或特征是能够吸收热的。这最后一个概念我是不能接受的。假如它有一点意义的话,就该是,可能性在于与我们先天认识 的一般条件相一致,康德对此已经说得很清楚。从这些条件中,就沃尔夫所举的石头例子而言,我们知道,变化由于结果产生于原因而成为可能,即一种状态接着另 一状态而产生,条件是前一种状态包含着后一种状态的条件。在这个例子里我们发现,作为结果,石头呈现出热的状态;作为原因,石头所居的状态是,石头在变热 之前具有一定程度的热容量和与游离热量相接触。这种状态里,沃尔夫把先谈到的这一状态性质称之为存在的理由,后谈到的称之为发生的理由,之所以如此命名取 决于下面事实所引起的一个错觉:就石头而言,这些条件持续的时间较长,因此,也就会更持久地等待着其他条件的发生。石头应该是这样的,即从化学构成上它具 备这样一种素质,自身带有一定程度的特定热量,从而具有与它自身的特定热量成反比的热容量;另一方面,它一旦与游离热量相接触,成为此前一连串原因的后 果,这些原因都是“发生的理由”;但是,这只是双方各种境遇的巧合,双方构成的条件是原因,依赖这一条件变热则是结果。所有这些都没有说明沃尔夫的“存在 的理由”,因此,他的说明是错误的,我之所以要费一点神讨论得如此仔细,部分原因是我打算以完全不同的意义来使用这个词;另一部分原因是这一解释有助于推 进对于因果律的理解;3.如我们已说过的,沃尔夫划分出了一个认识的理由,而且还在致动因里使之与推动因,或决定意志的理由相关。
第11节 沃尔夫和康德之间的哲学家
鲍姆加登在他的《形而上学》第20~24节,以及第306~313节中重复使用沃尔夫的划分区别。
赖 马鲁斯在他的《理智论》第81节划分为:1.内在根据,与沃尔夫的“存在的理由”解释一致,如果不把仅运用于概念的东西转移到事物中的话,这种解释甚至可 运用于“认识的理由”;2.外在根据,即原因——第120节,以及之后诸节,他把“认识的理由”正确地界定为这一命题的一个条件;但是,在第125节的例 子中,他却把它与原因混为一谈。
兰伯特在《新工具论》中,没提到沃尔夫的区分;然而,他表现出他已认识到认识的根据和原因之间的区别。①因为他说,上帝是真理的“存在的理由”,真理是上帝的“认识的理由”。

①兰伯特:《新工具论》第一卷,第572页。
普 拉特纳在他的《格言》第868节中说:“我们在认识中称作为根据和结论的东西,实际上是原因和结果。每一个原因都是一个根据,每一个结果都是一个推论。” 因此,他认为原因和结果与我们思维中的根据和推论概念实际上是一致的;前者与后者有类似的关系,例如,本质与偶相跟主体与属性的关系,又如客体的特性与我 们对此特性的感觉的关系,如此等等。我认为无驳斥此看法的必要,因为我们很容易看出判断的前提和结论相互间的关系与因果认识完全不同;虽然在个别情况下对 于一个原因的认识可以成为用来说明结果的判断根据①。

①比较本书的第三十六节。

在 这个严肃的思想家之前,没有任何人怀疑过下列问题:以因果律出现的充足根据律是首要的,而且先于万事万物。因为它是一个“永恒的真理”,即它存在于上帝和 命运之中,又通过自身而超越它们;而任何其他东西,例如,思考这一原则的知性,还有整个世界,以及任何可以成为它的原因的东西——原子、运动、创世者,等 等——都要与这一原则取得一致,而且要依赖于它。休谟是第一个想到探究这一因果律何以有如此权威,它的根据何在的人。我们都知道他得出的结论:因果是指我 们在时间中经验地直观到的事物和状态的继起,习惯使我们熟悉它们。这些结论的荒谬之处显而易见,也不难以批驳,但它的价值很值得一提,那就是问题本身为康 德的深入研究起到了推动作用,从而成为康德研究的起点,由此形成了一种更加深刻彻底的唯心论观点,这是此前的所有唯心论,主要是以贝克莱为代表的唯心论无 法比拟的。由此所导致的先验唯心论引发了这样一个信念,即世界作为整体依赖于我们,就如我们在细节上依赖于世界,两者在程度上是一样的。因为,康德提出这 些如是的先验原理,使我们先天地即在一切经验之前确立了某些有关客体及它们的可能性的要点,从而他证实了如果这些事物在向我们呈现自身时脱离开我们的认 识,那么,这些事物就不可能存在。很显然,这无异于把这个世界比喻为一个梦。
第13节 康德和他的学派
康德关于充足根据律 的主要论述包含在一本被取名为《论允许我们省却整个纯粹理性批判的发现》这本小册子中的第一节A中。他在这里极力强调“认识的逻辑(形式)原则‘每一个命 题都必须具有根据’,和先验(内容)原则‘任何事物都必须具有原因’”之间的区别,他在与埃伯哈德的争论中提出这种观点,反对埃伯哈德把两者看作是同一 的。——我打算在给出唯一正确的证明之后,专门找地方进一步批判康德关于因果律的先天证明以及由此引出的先验特征。
由于这些先决条件的引 导,致使一批逻辑学家投入到康德学派中;霍夫鲍尔、玛斯、雅各布、凯斯维特,还有其他的人,都严格地明确了根据和原因之间的区别。特别是凯斯维特,十分令 人满意地说道①:“认识根据不能与事实(原因)根据相混淆。充足根据律属于逻辑,因果律属于形而上学。②

①凯斯维特:《逻辑》第一卷,第16页。
②同上,第60页。
前者是思维的根本法则;后者是经验的根本法则。原因与现实事物相关,逻辑根据则只与表象相关。”
康德的论敌甚至更加强调这种区别。舒尔茨③对把充足根据律与因果律相混淆怨气十足。萨洛蒙·梅蒙④对人们奢谈充足根据律而不予说明表示遗憾。同时指责康德⑤不该从假设判断的逻辑形式中得出因果律。

③G.E.舒尔茨:《逻辑》第19节,注释1,以及第63节。
④Sal.梅蒙:《逻辑》第20~21页。
⑤同上“序言”第XXIV页。
雅可比说⑥,由于混淆了根据和原因这两个概念,幻象就产生了,因此而导致各种错误的推测;随后,他以自己的方式指出了两者之间的区别。然而,我们在他这里发现,较之严肃哲学,他更多地喜欢使用自鸣得意的文字游戏,对他来说这是一贯的。

⑥雅可比:《关于斯宾诺莎学说的信》,附录7第414页。
我 们在谢林的《自然哲学导入格言》第184节中可以看到他是如何最终把根据和原因区别开的,这一思路展开在马库斯和谢林的《医学年鉴》第1卷第1册中。我们 从这里知道,重力是万物的根据,光是万物的原因。我之所以在这里谈到这个问题只是出于好奇;因为这类随意的谈话本来不屑在真正严肃坦诚的探索者那里占据一 席之地。
第14节 论根据律的各种证明
我们仍要记述对于充足根据律所进行过的各种证明之没有成果的尝试,这些证明大都含糊 不清:例如,沃尔夫在他的《本体论》第70页中的证明,以及鲍姆加登在他的《形而上学》第20节中的重复,都是如此。我们没有必要在这里重复、反驳,因为 很显然,这种证明是一种文字游戏。普拉特纳①和雅各布②尝试使用其它证明,然而,我们很容易看出证明所陷入的魔圈。我打算进一步论述康德的证明,这在前面 已经说过。因为我希望在这篇论文里,指出我们认识能力的不同法则,而充足根据律则是这些法则的共同表述,这样,我们将会理所当然地得出一个结论:根据律是 不能证明的,相反,亚里士多德的评论③:“他们寻求没有理由的理由,寻求不是证明的证明原则”可以同样地运用于所有的这些证明。因为每一个证明都与已被确 立了的某些东西有关;而且假如我们又继续追求对这些东西的证明,无论这些东西是什么,最终我们会得到某些表达整个思维和整个认识的形式和法则的命题,因而 也就是它们的条件、一切思维和认识就在于运用了这些形式和法则,其确定性就在于与这些条件、形式和法则相一致,因此,它们自身的确定性就不再通过其他的命 题得到。在第五章中,我打算讨论这类真理,它们属于如是命题。

第3章 旧证明的不足和新证明的要点

第15节 不包含在这一原则所确定的旧含义之内的各种情况
从上一章的概括说明中,我们已经认识到充足根据律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应用,虽 然这种认识是一个渐进缓慢的过程,而且经常免不掉陷入错误和混乱的泥潭。这两种应用是:一个应用于判断,如果判断成立,那么这个判断必具有一个根据;另一 个应用于物质客体的变化,物质客体必恒有一个原因。我们发现,在这两种情况中,充足根据律具有一种促使我们追问为什么的本质特性。而且,它促使我们追问为 什么的所有情况是否都被包含在这两种关系中?假如我问:为什么这个三角形的三边相等?答案是,因为三个角相等。那么,角相等就是边相等的原因吗?不,因为 我们这里并不牵扯到变化,因此也就不跟必有一个原因的结果相关。——它仅仅是一个逻辑根据吗?不;因为角相等仅仅是边相等的证据,判断的基础:仅靠纯粹的 概念永远不足以解释为什么角相等边也必然相等;因为边相等的概念并不包含在角相等的概念中。因此,我们在这里所牵扯到的不是概念和判断之间的关系,而是边 和角之间的关系。角相等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根据,有了这个根据,我们就能知道边是相等的;因为它是一事物为什么之所以如此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边是相 等的):角是相等的,边也必然相等。这里涉及的是角和边之间的必然联系,而不是两个判断之间的直接必然联系。——或者假如我又问为什么要发生的事件没有发 生,而这决不会是问已发生的事件之不能发生,因此为什么过去是绝对不可挽回的,将来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情况既不允许凭藉纯粹抽象概念获得纯粹逻辑根据,也 不属于因果中的任何一个,因为因果律只在时间中支配所发生的事件,而不是时间本身。此刻把在此之前的彼刻猛掷到过去的无底深渊中,这并不通过因果律,而是 直接通过它的纯粹存在,而这种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依靠纯粹概念使之可解或更加明了是不可能的;相反,我们之认识它完全是直接的、本能的,这恰像我们认识左 右之不同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所有东西一样:例如,左边的手套不适宜戴在右手上,等等。
因此,正如充足根据律所应用的所有这些情况不能全都归 结为根据和推论、原因和结果一样,以这样的分类来处理分解律也是不充分的。然而,统一律要求我们假定,这些情况不能有无限种不同,但是,它们可以归结为一 定数量的种。在我们尝试这种分类之前,确定充足根据律在任何情况下所具有的特有特征是什么很有必要;因为属的概念总要在种的概念之前即已确定。
第16节 充足根据律的根
通 过内外感性以及知性和理性表现自身的知觉,自身可分为主体和客体,除此之外别无所有。成为主体的客体和成为我们的表象是同一件事情。我们的一切表象在有规 则的联系中相互依存,这种联系是先天决定的,正是这种先天性,才没有任何表象可以独立自由地离开整体成为我们的客体。这种联系正是在充足根据律的普遍性中 得到了表达。虽然从前面的说明中可以推断,这种联系可以根据客体的不同种类而呈现为不同的形式,而这些形式又由充足根据律而获得不同的表述;但是这种联系 仍不失为所有这些形式的共同表述,而且是由根据律以一种普遍抽象的方式表达的。它所依赖的这些关系就是我所称作的充足根据律的根,这些关系在本专论中将得 到细致的阐述。从统一律和分解律的角度来看,如果深一步考察,这些关系可分为相互之间差异甚大的不同的种。不过,它们可以被归纳为四种,因为任何能成为我 们客体的事物——即我们所有的表象——就分为四类。这些客体将在下面四章中得到说明和考察。
我们将会看到,充足根据律在每一类中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但是,正因为它允许以上述形式加以表述,它将以同一的规律以及上述根的衍生物而在所有形式中表现自身。
第4章 论主体的第一类客体,以及在这类客体中起支配作用的充足根
第17节 该客体总述
对于我们的表象能力而言,第一类可能存在的客体是直观的、完整的、经验的。相对于纯粹思维即抽象概念,它们是直 观的;根据康德的划分,它们不仅包含有现象的形式,而且包含有现象的内容,所以,它们是完整的;它们又是经验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它们不是从思维的纯粹联系 中产生的,而是发自我们感觉机体中的触觉刺激,其根源显然与它们的实在须臾不离;另一方面是因为,由于空间、时间和因果律不可分离,它们都是连在一起的, 在这种组合中,无始无终地构成我们的经验实在。然而,按照康德的教诲,由于经验实在并未取消它们的先验理念,因此,当我们考察它们时只涉及表象认识的形式 部分。
第18节 经验实在的先验分析要点
这些表象的形式是内外感官形式;即时间和空间。但是,这些表象形式只有在被充满时 才能是直观的。直观力就是物质,对此我还要在第二十一节进一步重述。假如时间是这些表象的唯一形式,那么,这些表象就不会共存,因此,任何东西就都没有永 存和绵延。因为时间只有在被充满时才能加以直观,而且它的进程只有通过变化才能被直观,变化又只有在被充满的时间中才能发生。因此,一个客体的永恒性只有 与变化相比较才能确认,而变化则是在与其共存的其他客体中进行的。但是,共存的表象不可能只在时间中;从它的完整性来看,它离不开空间的表象;因为,在纯 粹的时间中,万事万物前后相继,而在纯粹的空间中,万事万物相互并置;因此,只有把时间和空间结合起来,共存的表象才能产生。
另一方面,假如空间是这类表象的唯一形式,那么这类表象就不会有变化;因为变化和改变是状态的继起,而继起只有在时间中才有可能。因此,我们就可以把时间定义为在同一种事物中发生相对状态的可能性。
这 样,我们就能看到,虽然无限的可分性和无限的广延性对于时间和空间两者来说是共有的,但是经验表象的这两种形式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对于其中之一是本质的东 西对于另一个却没有任何意义:在时间中并列没有意义,在空间中继起没有意义。但是,属于有秩序的实在复合体的经验表象却发生在这两种形式的结合之中;而且 这两者的内在结合是实在得以成立的条件,在一定意义上讲,实在是由于它们才产生的,这就像一个产品产生于其各要素一样。既然是知性靠它自身的特殊功能导致 这一结合而且以这样一种方式把这些异质方式联系起来,那么,经验实在——虽然只对知性而言——从它们之间的相互渗透中产生,而且是作为集合的表象而产生 的,集合表象形成的一个复合体通过充足根据律的形式组合起来,只是其限度仍是一个问题。属于该类客体的每个单一表象都是这一复合体的一部分,都在其中占有 一席之地,这是由我们先天认识法则所决定的;因此,在其中存在着无数个共存的客体,因为实体,即物质是永恒的,尽管时间不断流逝,还因为其状态仍在变化, 尽管空间固定不变。简言之,在这一复合体中,所有客观的、实在的世界是为我们而存在的。任何一个对此产生兴趣的读者从《作为意志与表象的世界》①第一卷第 四节中可以找到对于这里概述的对于经验实在的分析的进一步阐述,在那里更详尽地说明了知性实现这种统一并且进而为自身创造了经验世界的方式。读者还可以从 附于同一本书第二卷第四章“时间、空间和物质的先天知性概念”中得到非常重要的帮助,我建议读者对此能给以足够的注意:因为它特别表明时间和空间的对比如 何以因果律形式在作为其产物的物质中得以均衡的。

①《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一版第一卷从第12页开始,第三版从第9页开始。
现在我们将着手对构成经验实在之基础的知性功能进行一番细致的考察;不过,我们必须也以几个附带说明作为开始,以免与我所采取的基本的唯心论观点发生直接的矛盾。
第19节 表象的直接存在
尽 管这种统一是在把物质表象化并由此产生一个永恒的外部世界的过程中,通过对内外感官的形式加以统觉才得以完成,但是,一切直接认识只能由主体通过内感官才 能获得——外感官又是内感官的客体,因为外感官的直观又转而为内感官所直观——因此,对于它的意识中的表象之直接存在,主体作为内感官的形式,只服从时间 法则,其结果:在同一时间里只有唯一的一个表象呈现给它(主体),虽然这一表象可能很复杂。我们谈到表象是直接存在的时,我们意指,它们不仅是在由统觉 ——我们很快就会看到的一种直观能力——所实现的时间和空间的统一中为我们所认识,并且通过统觉才产生了经验实在的复合表象,而且是只有在纯粹的时间中作 为内感官的表象才为我们所认识,正是在被称作为此刻的中间点上它的两个流向分开。上一部分里提到的这类表象直接存在的必然条件是指发生在我们的感官亦即有 机体上的因果作用,当然有机体本身也属于这类客体,也要服从在其中起支配作用的因果律,对此我们即将加以考察。一方面,根据内外世界的法则,主体不可能在 一个表象上突然停止;而且,另一方面,只有时间中是没有共存的:单一的表象必然总要消失,被其他的表象取代,这是我们先天确定的法则所不能决定的,但它依 赖于我们很快就要提到的某些条件。想象和梦境可以再现表象的直接存在,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然而,对这一事实的研究属于经验心理学的范畴。尽管在我们的意 识中直接存在的表象本质上是暂时的、分离的,但是,正如上面所描述的,通过统觉的作用,主体所握有的是关于实在的综合复合体的表象;通过这种对比,我们就 能看到从属于此复合体的表象与存在于我们意识中的直接表象有着显著区别。从前者的观点来观察,它们被称作为实在事物;单从后者的观点出发,它们就是纯粹的 表象。这种普通的物质观点,我们可以从所谓的实在论中得到了解。随着现代哲学的兴起,唯心论即与实在论相对立,并且一直在逐步发展。马勒伯朗士和贝克莱就 是这种对立的最初代表,康德创立了先验唯心论,强有力地推动了唯心论的发展,从此,事物的经验实在与它们的先验理念之共存成为可能,康德把这一观点表述如 下:“先验唯心论要表明一切现象都只是表象,而不是物自身。”①又说:“空间本身只不过是纯粹的表象,因此,存在于其中的任何东西都肯定被包含在这种表象 中。它只是在其中被表象,此外别无所有。”②最后说:“假如我们把思维主体抽掉,整个物质世界肯定消失;因为它仅仅是我们自身主体感性中的一种现象及其表 象中的一类。”③在印度,唯心论甚至成为一种流行的宗教学说,这不仅指婆罗门教,而且包括佛教;只有在欧洲,它才变得似是而非,这是犹太教本质上不可避免 的实在论所造成的。但是,实在论完全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所谓的实在事物存在不过是指它们被彻底表象化,或者——假如一定要确切阐明的话,那么,我们可 以说,只有主体意识中的直接存在可以被称作为现实性上被表象的东西——甚至仅仅是作为表象的东西而被表象的可能性。实在论者忘记了如果客体切除了与主体的 关系就不成其为客体,而且如果我们抽掉了这种关系或者认为它不存在,我们就等于同时消除了一切客观存在。尽管莱布尼茨切实地感觉到主体是客体的必要条件, 但他仍然摆脱不了这样一种看法,即客体是由自身而存在的,它与主体无任何联系,就是说它不是主体的派生物。因此,他原先设想客观世界与表象世界是一样的, 两者并行不悖,没有直接的联系,唯一的是通过前定和谐发生外在联系;——很显然,这是最多余的一件东西,因为它不会进入直观,而进入我们直观的这个与之完 全类似的表象世界却与它毫不关联。然而,当他需要进一步确定这些客观存在着的自在之物的本质时,他发现自己不得不主张自在之客体就是主体,而且,他这样立 论,就为我们的意识只是为了认知,在理智——我们借以表象世界的工具——的范围内无力发现超出主体和客体、表象者和被表象者之外的任何东西,提供了最有力 的论据;因此,假如我们把客体的客观性抽出,或者换言之,抽出它的被表象物,假如我们把它从作为客体的特性中取消,然而还希望保留点什么,那么,这个保留 物就是主体。相反,假如我们要从主体中抽出主体性,还希望剩下点什么,这就会导致相反的结果,那就是唯物论。

①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1版第369页。
②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374~375页注释。
③同上,第383页。
斯宾诺莎从未彻底地探究过这个问题,因此也未得到关于这个问题的明晰概念,但他对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必然联系却看得很清楚,他认为如果抛开这种必然联系,那么,主客体就是不可理解的;所以,他把它定义为在实体中认知与广延的统一。
注意——就与这一节有关的主要观点,我想借此机会说明一下。在这篇专论中,考虑到在这有限的篇幅里尽可能更加简明易懂,在任何情况下都该使用实在客体,以说明那些联接在一起形成经验实在复合体的直观表象,而经验实在自身总是观念的。
第20节 生成的充足根据律
在 刚描述过的这类主体的客体中,充足根据律是以因果律的形式出现的,我把它称之为生成的充足根据律。有了生成的充足根据律,就我们所说的客体状态的出现和消 失,即在时间之流中运动,形成经验实在的复合体而言,所有在我们表象的整个范围内呈现自身的客体就可以联系在一起。因而我们可以把因果律表述如下:当一个 或几个实在客体进入一种新状态,某一其他状态肯定在这一状态之前存在,新状态就是从这一先前状态中必然而生的,只要先前状态出现。我们把这类衍生物称之为 产生;把第一类状态称作为原因,第二类称之为结果。例如,当一种物质着火,在此燃烧之前肯定存在一种状态,即1.靠近氧气;2.与氧气接触;3.给予相当 的温度。因为燃烧状态必然产生于这种状态,而且因为它是刚发生的,这种状态不可能预先在那里存在的,而是相反,这种状态恰好是随着前一状态而产生的。这一 伴随过程称之为变化。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因果律才只与变化相关而且也只能与它们相关。在任何情况下,每个结果的产生都是一个变化,正因为它不是抢先出现 的,这就毫无疑问地表明在此之前有另一变化。当它与随之而来的变化——结果相关时,它称为原因,而当它与此前的第三种变化相关时,它又必然称为结果。这就 是因果锁链。它必然不能有始端。因此,每一个紧随而生的状态肯定是从先前一个状态产生的:例如,在我们上面刚谈起的情况中,就是由于物质与游离热量接触才 使温度得以上升;不过,这种联系又依赖一个先前状态,例如,阳光照在凸透镜上;这又依赖于云雾的移动未把阳光遮住;这又依赖于风;风又依赖于密度的不平 衡;这又依赖于其它条件,以至无限。当一种状态除了一项条件外,包含着产生一种新的状态的所有条件时,这一条件的最终实现在一定意义上就可名副其实地被称 为基本的原因,因为这是我们特别注意的最后的——在这种情况下起决定作用的——变化;但是,如果我们不这么考虑,那么在这一因果状态中就没有一个条件在整 个的因果联系的决定性上胜过所有其他条件,因为它之所以成为最后一个完全是偶然的。因此,从上面云雾移动的例子里,燃烧的原因可以说是它发生在凸透镜把方 向转到物体上之后;不过,也有可能是在云朵飘走之后才有氧气的参与,然后才着火:这样,从这方面来看,我们便知道,正是事物秩序的偶然性决定了谁才是原 因。然而,我们进一步考察便会发现,正是这一整个状态才形成了随后发生的状态的原因,因此,对它所发生的每一个条件来说,时间顺序从所有的本质方面看都是 无关紧要的。因此,在涉及一种具体情况时,一个状态最后出现的条件可被称作为基本的原因,因为它使这些必然条件得以满足,因而它的出现就成为一种起决定性 作用的变化。然而,对于从总体上加以考察来说,只有整个状态导致其后继者产生,才能被视作为原因。这些单一的必然要素联合在一起形成和构造了这一原因,即 可被称作为因果要素或条件,因此,这一原因即可被再分为这些要素或条件。另一方面,把这些客体本身称之为原因而不是状态是非常错误的:例如,上述例子中有 人把凸透镜称之为燃烧的原因;另外一些人又把云雾称之为原因;还有人任意地、无规则地把太阳或氧气等等称之为原因。但是,称一客体为另一客体的原因是荒唐 的;首先,这是因为客体不仅包含着形式和性质,而且还有无始无终的物质;其次,这是因为因果律只与变化有关,即与时间中各状态的产生和消失有关,所以,因 果律支配着这种特殊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先出现的状态称为原因,后出现的称为结果,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即是一个从另一个产生。

第5章 论主体的第二类客体以及充足根据律在其中起支配作用的形式

第26节 对这类客体的说明
自古以来,人类种族和动物之间的唯一本质区别,一直被归结为有一种特殊认识能力只有人类才具有,即理性。 这种区别以这样一个事实为基础:人类拥有任何动物所不能享有的一种表象,这就是概念。这种表象与直观的表象相对,因此是抽象的,但却是从直观的表象中产生 的。其直接结果便是动物既不会说也不会笑;而人类所有那些与动物生命相区别的各种各样的重要特点则是它的间接结果。因为,抽象表象的产生现在已使动机的形 成改变了它的特点。虽然人类行为的产生同动物行为一样要遵循严格的必然性,然而通过这种新的动机——这里就它存在于作出可供选择的决定而产生的思想而论 (即意识到动机的冲突)——根据计划和原则,与其他的东西协调一致,具有目的性并且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这种行为取代了纯粹是由此刻可直观的客体所产生的冲 动;正是如此,它所带来的一切才使人类生活如此奢华,如此虚假,如此恐怖,以致西半球的白人,抛弃了远古时期他的第一发源地真实深切的宗教,现在再也不把 动物看作是兄弟,而错误地认为它们与他根本不同,并且设法把它们称作畜生,以卑微的名称称呼人和动物都具有的重要功能,声称它们难以驯服,这都是为了证实 这种错觉;这样他就铁了心地反对人和动物之间存在的同一性,但是,这同一性却总是不断地去烦扰他。
正如我们所言,整个不同仍然在于——除 了在上章里考察的由动物分享的直观表象之外,另外还有一种从直观表象中派生出来的抽象表象,这种表象存在于人的大脑中,人的大脑之比动物的大脑大得多,主 要就是这个原因。这类表象被称之为概念①,因为每一个概念都在自身或者更确切地说在自身之下包含着无数个体事物,因而成为一个复合体②。我们还可以把它们 定义为从表象中获得的表象。因为,它们在形成的过程中,抽象能力把我们上章中所讨论的完整的、直观的表象分解为各个构成部分,以便于逐一思考事物的不同本 质,或事物之间的关系。不过,通过这一过程,表象必然丧失其直观性;就像水一样,当被分解时,其流体性和可见性就消失了。因为,虽然每一性质被分离抽象出 来有助于加以细致地思考,但我们并不能说,它可以单独地被直观。我们通过舍弃直观所给予我们的大量材料形成概念,以便于独立地思考其它的内容。因此,构想 就是思考,而思考不及直观。假如,在我们考察了若干个直观客体之后,我们就舍弃属于每一客体的某些不同的东西,而保留所有客体共有的东西,其结果就将是那 一种的类。这样,类的概念,在去掉所有不为每一个种所具有的概念之后,就成了包含于其下的所有的种的概念。由于每一个可能产生的概念都可作为一个类来看, 因此,概念总是一般的,从而不是直观的。每个概念由于此因还要有自己的范围,作为可在它之下所思维的东西的总和。我们的思维进行抽象的程序越高,我们所舍 弃的就越多,因而留给思维的东西就越少。最高的抽象,即最一般的概念,也就是最为空洞贫乏的,直至最后完全成为一个外壳,如存在、本质、事物、变化等等, 就是这种概念。——顺便问一下,仅以这类概念编织出来的,仅以这种脆弱的思想外壳为其本质的哲学体系究竟有什么用处呢?它们必然是极端虚无、贫乏,因此, 也就特别令人厌倦。

①德文为Begriff,指有理解力的思想,由begreifen(理解)派生而来。
②德文为Inbegriff,指全体。
正 如我们所说,表象通过升华和分解而形成了抽象概念之后,其直观性尽失,假如它们不通过任意赋予的符号而在感觉中被固定和存留下来,那么,它们将不会在思维 过程中被加以使用,这样就会从我们的意识中消逝。当然,事实并非如此。我们这里所指的符号就是词。就它们构成辞典进而构成语言的内容而言,词总是可以标明 一般的表象、概念,但永远不能标明直观的客体;因此,一本列举具体事物的词典,仅包含着专有名称,而不是词,因而或者是地理学辞典,抑或是历史学辞典,也 就是说,它所列举的内容即可以由时间也可以由空间分开;如读者所知,因为,时间和空间就是个体化原理。只是由于动物被局限在直观表象中,不能进行任何抽象 ——因此不能形成概念——所以,即使它们能够清晰地发出单词的声音,我们也不会说它们有语言,但是,我们也得承认它们能领会专有名称。这一欠缺又使它们与 笑无缘,这一点我已在我关于荒谬的理论中说明过。①

①见《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一卷第13节,第二卷第8章。
分 析一个未受教育的人连续说出的一段长话即可发现,在这段话中包含着大量的逻辑形式。从句、措辞、区别,各种各样的细微差别是通过语法形式,借助于词尾变化 和句法结构,甚至靠在谈话中经常使用不同语气等等,正确地表达出来,所有这些情况都与法则相一致,这不能不使我们感到惊讶,并且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一种广 泛的、首尾完全一致的认识。这种认识的获得自然要以直观世界为基础,而把直观世界的本质归结为抽象的概念则完全是理性的工作,且只能借助于语言才能完成。 因此,在学会使用语言的过程中,理性的整个机制——即逻辑中一切本质的东西——被纳入到我们的意识之中。显然,如果没有大量的精神努力和注意力的集中是不 能完成的,对于孩子们来说,学习的欲望可为此给予必不可少的力量。在此之前,只要这一欲望尚有可利用和必不可少的东西,它就是强有力的,但是,当我们把不 适于孩子们理解的东西强加给他们时,它就显得没有活力了。这样,即使是一个未受过很好教育的孩子,在学习语言的措辞和细致差别的过程中,同其他的人一样, 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谈话,使理性得到发展,获得真正具体的逻辑。这种逻辑并不在于包含了多少逻辑法则,而是注重其运用是否适当;这就很像具有音乐天才的人仅 需通过演奏钢琴便可晓得和谐的法则,而毋庸学习音乐或研究和声学。——通过学会说话来获得上述的逻辑训练唯独聋哑人不在其列,因此,假如他们不通过特别适 合于他们学习的人工手段接受阅读教育,以便取代理性的自然学习过程,那么,他们几乎就像动物一样缺乏理性。
第27节 概念的作用
如我们所见,我们的理性和思维能力的根本本质是抽象能力,或者说是形成概念的能力,因此,正是这些概念在我们的意识中存在,才产生了令人惊异的结果。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主要依靠以下根据。
正 因为它们是从表象中来的,包含的内容少于表象,所以,概念较之表象更易表述。事实上,概念与表象的关系,几乎可以说类似于高级算术公式跟产生这些公式但又 为这些公式所描述的精神活动之间的关系,或者类似于对数与它的数之间的关系。它们只包含从这诸多表象中所需要的一部分表象。这一部分表象是从这诸多表象中 析出的;假如我们不这样做,而是设法通过想象回忆所有这些表象,这就好像是我们硬要把一大堆无关紧要的杂物来回拖动,这只能使我们困窘;反之,借助于概 念,我们就只用思考所有表象中那些为达到每一单个目的所需的部分和关系,所以,我们可以把它们的使用比喻为多余负担的消除,或比喻为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使用奎宁,而不是使用金鸡纳树皮。思维的合理称谓是什么,在它最狭窄的意义上应该是理智为概念所充满,即我们现在所讨论的这种表象在我们的意识中存在。我 们还把它称为反思:这个词是个比喻,从光学中借来,同时表达了这类认识既是派生的、又是从属的特征。正是这种思维,这种反思,给人深思熟虑的能力,而这却 是动物所缺少的。因为,由于(概念)使人能在一个概念的名义下思考许多事物,而且又总是这些事物中每一个本质部分,所以,这一概念就允许人们随意舍弃每一 类区别,甚至是时间和空间的区别,这样,人们就在思维中不仅获得了把握过去和未来,而且还能把握空在的能力;而动物在任何情况下严格地说都被束缚在此刻。 深思熟虑的能力也确实是人类在理论和实践上之所以取得成就的根本所在,它使人类较之动物具有重大的优越性;首先,他在前瞻的同时还能后瞩;然后,在于他所 从事的一切事情中采取计划化、系统化和步骤化的程序,在于许多人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而合作,从而有了法律、秩序和国家等等。而且,概念的使用在科学中尤其 重要;因为,严格地说,概念是科学的材料。确实,所有科学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一般而转化为关于个别的认识;这只有通过包括了一切和无的句子才可能,而这又只 有通过概念存在才有可能。因此,亚里士多德说:“没有一般,就不可能有知识。”概念就是这些普遍性,概念的存在方式在中世纪构成为实在论者和非实在论者长 期争论的主题。
第28节 概念的表象判断力
决不能把概念跟想象的画面相混淆,这些画面是直观的、完整的,因而是个别的表 象,虽然它们不是由于感官印象引起的,因此不属于经验的复合物。即使在被用来表现一个概念的时候,想象的画面(幻象)也应该与概念相区别。当我们去把握产 生概念的那一直观表象本身并使之与概念相符时,我们实际上是把幻象当作概念的表象使用,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一般意义上的表象,例如, 一般意义上狗的表象,一般意义上色彩的表象,一般意义上三角形的表象,一般意义上数的表象,也没有任何想象中的画面与这些概念相一致。这样,就引起某个狗 和另一个狗的幻象,这种幻象作为一个表象在任何情况下肯定是被决定了的,即它肯定有一定的大小、形状、颜色等等,即使通过它所呈现的概念没有这些所决定的 性质。不过,当我们使用这些概念的表象时,我们总会意识到它们对所呈现的概念是不适当的,而且它们完全是武断地决定的。休谟在《人类的理智》第十二篇论文 第一部分的结尾处表明他本人同意这种观点,卢梭在《论不平等的起源》中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①。相反,康德的学说与此完全不同。物质是一个只有反省和明净的 反思才能决定的东西。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检验自身是否意识到在自已的概念中有“先天的纯粹想象力的交织”。例如,当一个人想到狗时,他是否意识到一个 介于狗和狼之间的动物;或者,他是否如我们已讲过的:或者通过理性思考一个抽象概念,或者通过他的想象力把这一概念的表象展示为一幅明净的画面。

第6章 论主体的第三类客体以及充足根据律在这类客体中起支配作用

第35节对这类客体的解释
构成我们表象能力的第三客体的,是彻底表象的形式部分,就是说,是先天赋予我们对内外感官形式即空间和时间的直观。
作 为纯粹直观,这些形式是以其自身成为表象能力的客体的,而不以彻底的表象以及以确定这些表象最初加在这些形式上是空无的还是充满的为条件;因为即使纯粹的 点和线也不能提供感性直观,而只是先天的直观,这恰如空间和时间之无限广延性和无限可分性只是纯粹直观的客体而与经验直观无关。在第三类表象中,空间和时 间是纯粹的直观,在第一类表象中,它们相互联结在一起被感性地直观,两类客体的区别就是物质,因此,我一方面把物质定义为对于空间和时间的觉察力,另一方 面把物质定义为具体化的因果。
相反,属于知性的因果形式不能单独地以其自身成为我们表象能力的客体,我们也不能意识到它,除非它与我们认识中的质料相连。
第36节 存在的充足根据律
空 间和时间的建构方式决定了它们所有的部分都是相互关联的,其中的一个是另一个的条件,又以其他一个为其条件。我们把在空间中的这种关联称为位置;在时间中 的则称为继起。这些关联完全不同于我们表象中一切其他可能的关联,是很特别的;因此知性和理性不可能纯粹靠概念来把握,只有先天的纯粹直观可使我们理解它 们;因为仅靠概念不可能解释清楚上下、左右、前后、过去和未来。康德主张左右手套之间的区别,除直观能加以识别外别无他法,这样就正确地证实了这一点。时 空各部分参照这两种关联(位置和继起)据以相互限定的规律,就是我所说的存在的充足根据律。我在第十五节中就这一关联举了一个例子,通过一个三角形边和角 的关系,说明这种关联不仅完全不同于因果之间的关系,而且也不同于认识根据和推论之间的关系;因此,这里所说的条件可称之为存在的根据。当然,对存在的一 个根据的深切领会是可以变为认识的一个根据的,这恰如对于因果律及其他在特殊情况下的应用的领会是关于结果的认识根据;但是,这并没有消除存在的根据、生 成的根据以及认识的根据之间的根本区别。在根据律的一种形式看来是推理,而在另一种形式看来则是根据,这种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根据因果律,温度表中的水 银升高是热量增加的推论,而根据认识的充足根据律,它则是一个根据,是认识热量增加的根据,也是作出这一断言的判断根据。
第37节 存在在空间中的根据
空 间中每一部分与另一部分的位置,譬如一条给定的线——这同样适合于面、体和点——还完全决定了任何其他可能的线所处的完全不同的位置;所以后者与前者存在 着推论与根据的关系。因为给定的这条线与其他任何一条可能的线的位置同样可以决定它与其余所有线的位置,也因为最初的两条线的位置本身同样可通过所有其他 的线加以确定,所以把哪一条看作为首先被确定的、并确定其他线的位置这一点并不重要,即不必考虑把哪一条具体的线称为根据(ratio),并把其余的线称 为推论(rationata)。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空间中没有继起;因为正是通过把空间和时间联合起来形成复杂经验的联合表象,表象的共存才得以产生。因而 类似于所谓的相关性的东西在空间中的存在根据中随处可见,对此我们将在第四十八节中加以阐述,更全面地研讨根据的相关性。既然每一条线由其它所有的线决 定,同样地它亦可决定其他所有的线,那么,把任何一条线仅看作是起决定作用的而非被决定的,是很武断的,而且一条线与其他任何一条线的位置并不排除提出这 样一个问题:在它相对于其他某线的位置上,这个第二位置必然决定了第一位置并使之得以确定。因此,在存在根据链条的环节系列中,找到前部的始端如同在形成 根据的链条环节系列中找始端一样,是不可能的;我们也不可能发现任何后部的终端,因为空间是无限的而且在空间中的线也是无限的。一切可能的相对空间都是轨 迹,因为它们是有限的;所有这些轨迹相互之间都有它们的存在根据,因为它们是相连的。因此,空间中一系列的理由如同一系列生成的理由,都是在无限中进行 的;此外,不仅是单向的,而是像后者一样,是全方位的。
所有这一切都无法说明;因为这些法则的真理都是直接建立在先天赋予我们的关于空间的直观上的,是先验的。
第38节 在时间中的存在根据、算术
时 间中的每一时刻都是以前一时刻为条件的。存在的充足根据作为推论的法则在这里之所以如此简单是因为时间只有一维性,因此它的关系不可能具有多样性。每一时 刻以前一时刻为条件;我们只能通过它的前一时刻而达到:这仅就过去的时刻存在过并已消失,此刻才能产生而言。一切计数都依赖于可分的时间的连结,数字仅用 来标志继起过程中的单一阶段;因此,整个算术同样依赖于它,算术所教给我们的只是计算的有条理的简略符号。每一个数都以作为其存在根据的先在的数为先决条 件:我们只能通过十以前的所有数字才能达到十,只凭着这种认识,我才知道有十就必有八、六、四。
第39节 几何
同样,整个 几何学依赖于可分的空间位置的连结。这样,几何学就是关于这种连结的认识;但是,正如我们所说,要达到这种认识仅靠纯粹概念或除了直观以外的任何其他办 法,是不可能的,每一个几何学命题都一定要还原到感觉直观中,而证明不过是把所讨论的特定关系明确化;除此之外别无意义。然而我们发现,对于几何学的处理 则与此大不相同。只有欧几里德几何学的十二个公理被认为是以纯粹的直观为基础的,更确切地说,甚至只有第九、十一、十二这三条公理被承认是以不同的直观为 基础的;而其他的则被认为是以一种认识为基础,即认为在科学中跟在经验中不同,我们不涉及并置在一起、并受到无穷无尽的变化影响的自在真实事物,相反,我 们处理的是概念,在数学中则是纯粹的直观,即数和形,它的法则对一切经验都有效,并把概念的综合性和单一表象的明确性结合起来。因为,作为直观的表象,它 们的确定性极为精确——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尚未确定的东西——但它们仍然是一般的,因为它们是一切现象的空洞形式,从而这些形式可应用于这些形式所归属 的一切真实客体中,因此,柏拉图在谈到“理念”时所说的适用于概念,也适用于这些纯粹的直观,即使在几何学里也是如此,就是说,这两者不可能完全类似,不 然的话,就没有形式和客体之分①。在我看来,它也适用于几何中的纯粹直观,若非如此,这些作为专有的空间的客体,即会由于空间排列上,即位置上的不同而彼 此相别。柏拉图很早以前就说过这一点,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他进一步说,除可感事物和理念之外,在其中还有数学,其不同于可感事物,因为是永恒不动 的,亦不同于理念,因为它们中的许多东西彼此相像;而理念则是绝对唯一的。”②

①柏拉图的“理念”最终 可被说成为纯粹的直观,它们不仅适用于彻底表现中的形式部分,而且适用于物质部分——因此可以被表述为彻底的表象,它们完全是被确定的,但同时又包含许多 事物,譬如概念——就是说,作为概念的体现,但完全适合于这些概念,请看我在第二十八节中作的说明。
②亚氏“形而上学”I.6,比较X.1。
既然位置的不同并没有取消其余的共性,那
么我认为以这一认识来代替其它九个公理就更加符合科学的性质,因为科学的目的是通过一般认识特殊,那么,以同一个观念为基础分别表述九条公理这种做法就不那么适当了。而且,亚里士多德说过:“正是平等性构成了统一性”也能够适用于几何学的图形。
但 是,时间中的纯粹直观,即数学,不存在空间排列上的区别,在这里,除了不同事物的同一性外无任何东西,同样属于概念,而不是其它:因为只有一个5和一个 7。我们也许还能在这里发现为什么7+5=12是一个先天综合命题的根据,诚如康德意义深远地发现,这个命题是以直观为基础的,而非同一律,如赫尔德在其 形而上学批判中所说的。12=12则是一个同一命题。
因此,在几何学中,只有在对待公理时我们才借助于直观。所有其他公理都要加以论证, 即给予一个认识的根据,其真理性要得到每个人的认可。这样即可表现出该定理的逻辑真理性,而不是它的先验真理性(参看第三十和三十二节),由于后者存在于 存在根据而非认识根据之中,因此,除了通过直观可以弄清楚之外别无它法。这就说明了为什么这类几何论证尽管明确地表达了已被证明的定理是真的这个信念,但 却仍然没有说明为什么它所证明的定理之所以如此。换言之,我们没有找到它的存在根据,但通常这就会激起我们探求其存在根据的强烈愿望。因为通过表明认识根 据所进行的证明只能产生信念,而非知识,因此也许可以更准确地把它称为索引而非论证,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它被直观时,由于完全缺乏认识而 带来了一种不适感;而且在这里因为刚确切地知其然,要求知其所以然的欲望就变得更为强烈了。这种印象很像当某物从我们的口袋里变进或变出,而我们却不知如 何的感觉。在这类论证中,在没有存在根据的情况下所确定的认识根据,跟某些只提供现象但不能说明其原因的物理理论很相似,例如,莱登福洛斯特的实验由于也 可以在粗铂坩埚里获得成功;而由直观发现的几何命题的存在根据,就像我们获得的每一个认识,却能够让我们满意。一但我们找到了存在的根据,我们就会把对于 该定理的真理性的信念只建立在该根据上,而非由论证给予我们的认识根据上。例如,让我们看一看欧几里德第一卷中的第六个命题:——
“假如一个三角形的两个角相等,那么,对应边也相等。”
欧几里德的论证如下:——
“设abc为一个三角形,其中Eabc=Eacb,那么,边ab 肯定等于边ac。
“因 为,如果边ab不等于边ac,那么两条边中必有一边大于另一边。假如边ab大于边ac;从ba取bd等于ca,连接dc。这样,在Fdbc和Fabc中, 由于db等ac,而且bc是这两个三角形的公共边,db和bc这两条边分别等于边ac和边bc;Edbc等于Eacb,因此,底边dc等于底边 ab,Fdbc等于Fabc,较小的三角形等于较大的三角形,——这是荒谬的。因此,ab不是不等于ac,而是ab等于ac。”

第7章 论主体的第四类客体以及充足根据律在其中起支配作用的形式

第40节 总的说明
接下来要考察的相对于我们表象能力而言的最后一类客体,不仅相当特别而且非常重要。它仅由每个个体的一个客体所构成,即内感觉的直接客体,意志主体,它是认识主体的客体;因此它只在时间中展现自己(从不在空间中),我们将会看到,即使在时间中,也会受到极严格的限制。
第41节认识主体和客体
一切认识都预先假定了主体和客体。因此,即便是自我意识也并非绝对单一,而是跟我们对所有其他事物的意识(即直观能力)一样,再行划分为被认识部分和认识部分。被认识部分绝对地、毫无例外地作为意志展现自身。
这 样,主体毫无例外地把自己认识为意欲,而不是在认识的。因为表象客体的自我决不会自身变成表象或客体,这是由于它是一切相互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表象的条件; 《奥义书》所写的一段优美文字倒是很适合于它:“你看不到它,而它却看到一切;你听不到它,而它却听到一切;你不了解它,而它却了解一切;你无法认识它, 而它却认识一切。除了去看、去听、去了解、去认识,它什么也不是。”①
因此,不可能有对在认识着的认识,因为这将意味着主体要与在认识着分离,而同时它又知道它在认识着——这是不可能的。

①见《奥义书》第一卷第202页。
有 这样一种异议:“我不仅认识,而且认识到我在认识;”我对此的回答是:“你认识到你在认识仅在语言上区别于你在认识。‘我认识到我在认识’的意思不过是 ‘我认识’,而且假如它不被进一步确定,这又表明它不过是‘自我’。假如你在认识和你认识到你在认识是两回事,想方设法把它们分开,首先试一试在没有认识 到你在认识的情况下去认识,然后再试一试你认识到你在认识而又不是你在认识。”无疑,撇开一切特殊的认识,我们最终就会得到“我认识”这个命题——这是我 们所能作出的最后的抽象;但这一命题与“客体为我而在”是同一的,而这又与“我是主体”是同一的,在“我是主体”中除了包含一个直率的“我”这个词外别无 什么。
既然如此,那我们仍然要问:假如主体不为我们所认识,属于主体的各种认识能力,诸如感性、知性和理性,又是如何为我们所认识呢?这 些能力之为我们认识,并非由于我们的认识已成为我们的客体,因为假如这样的话,就不会有如此之多的关于它们的相互冲突的判断;它们是被推演出来的,或者更 确切地说,它们是已确立了的各类表象的共同表述,这些确立了的表象总能在这些认识能力中或多或少地得到明确的划分。但是,关于作为这些表象之条件的必然联 系,即主体,这些能力是从它们(表象)中抽象出来的,因此与各类表象的关系就像一般主体对一般客体的关系。诚如有主体即有客体(因为主体这个词本身没有别 的意义),反之,有客体也即有主体——以致作为主体其意义完全等同于拥有客体,作为客体其意义同被主体所认识是一回事——当客体被假定为是·在某种特定方 式中被决定的时,我们也假定主体正是在这种特定方式中去认识,同样如此。因此,无论我们是说客体是由这种或那种特别的内在方式决定的,还是说主体在这种或 那种特别的内在方式中认识,这都无关紧要。无论我们是说客体被划分为某些个种类,还是说某些个不同的认识能力为主体所独有,这也无妨大局。从亚里士多德深 入浅出的作品中,我们能够发现许多踪迹表明甚至他都认识了这一真理,在他的作品中也可以找到批判哲学的胚胎。他说:“从某种意义上说,灵魂就是一切。”① 又说:“知性是形式的形式,感性是感知客体的形式”。因此,无论我们说:“感性和知性已不再存在;”还是:“世界已到尽头”,其实是一样的。无论是说: “没有概念”,还是:“理性已不复存在而只剩下动物了”,这也是一样的。

①亚里士多德,《论灵魂》第3卷第8章。
实 在论和唯心论之争,最近一个时期在教条主义者和康德主义者之间进行,或者是以本体论和形而上学为一方跟以先验美学和先验逻辑为另一方之间展开的争论,这场 争论的产生就是由于误解了这种关系而且误解了由我确立的第一类和第三类表象所造成的,这跟中世纪唯实论者和唯名论者的争论是由于误解第二类表象的这种关系 一样。
第42节 意志主体
根据前述,认识主体永远不能被认识;它永远不会成为客体或表象。然而,由于我们不仅有外在的自我 认识(在感性直观中),而且还有内在的自我认识;另一方面,由于任何认识就其本性而言都预先假定了一个认识者和被认识的对象,那么,在我们体内被认识的东 西,不是认识者,而是意志行使者,即意志主体:意志。从认识出发,我们可以主张“我认识”是一个分析命题,与此相反,“我意欲”则是一个综合命题,而且是 一个后验命题,即是由经验给予的——在这种情况下是由内在经验(即只在时间中)给予的。因此,意志主体就成为我们的客体。内省总是向我们显示出我们在意 欲。不过,我们在意欲中,从最微弱的愿望到激情之间,有着无数的等级,我经常表明①:不仅我们所有的情感,甚至我们人的一切精神活动,也被归在情感这个广 义的概念名下,看作是意志的状态。

①见《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
在意欲与认识主体是 同一的,因此单词“我”这个词就包含和说明了这两者;再者,此同一性是宇宙的结,因此是说明不了的。因为我们只能搞清楚客体之间的关系;而且两个客体不可 能是一个,除非是作为整体的部分。在这里,所牵涉的是主体,我们藉以认识客体的法则对主体不适用,而且,认识者与作为在意欲的被认识者事实上的统一——即 主体和客体的统一——是直接被给予的。无论如何这种同一性是得不到说明的,谁要是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谁就会赞成我把它称为绝对的奇迹。
诚如知性是对于我们的第一类表象的主观联系,理性是对于第二类的,纯粹感性是对于第三类的,现在我们发现对于第四类的是内感官,或整个自我意识。
第43节 意欲动机律(目的因)
正因为意欲主体是在自我意识中直接被给予的,所以我们才不能进一步确定或描述在意欲是什么;确切地说,它是我们所拥有的最直接的认识,而且,这种直接性认识最终一定能使其他很间接的知识彰明昭著。
在 我们自己作出一个决定时,或者我们看到别人作出决定时,我们认为自己应该问一下“为什么”。也就是,我们假定某件事件过去肯定发生过,而这一决定即由此而 生,我们称这件事情为它的根据,或更准确地说,是随之而来的行为的动机。没有这样一个根据或动机,就像无生命物体不被推拉就能运动一样,这种行为对我们来 说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动机属于原因,在第二十节中我们已把动机作为因果律的第三种形式并论述了其特点。但是,整个因果律都只是充足根据律在第一类客体中 的形式,即是外在直观所给予我们的有形世界的形式,在那里它形成一个环节把变化互相联系起来,从外部产生的原因则是构成每一变化的条件。相反,这类变化的 内在本性对我们来说仍然是一个谜:因为我们总是驻足在外面。我们无疑能看到此因必产生此果;但实际上我们并不能知道此果是如何由此因产生的,或者说不知道 内部所发生的事情。因此,我们明白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结果,也明白这些结果是由刺激引起的,每次都由于它们各自的原因而产生,但并不由此而彻底理解此 过程,此过程的本质部分对我们来说仍是一个谜;因此我们就把它归为事物的本质,自然之力,或活力,但无论怎样,它们都是些难以理解的性质。假如我们未被赋 予认识动物和人类的运动和行为这一过程之内在部分的能力,那么我们对这些运动和行为的理解也是同样地贫乏,因为在我们看来它们也是由原因(动机)以某种无 法理解的方式所引起的;也就是说,通过我们自身的内在经验,我们知道这是由动机引起的一种意志行为,而动机就是纯粹的表象。因而,由动机产生的结果不同于 由一切其他原因所产生的,这种结果不仅以一种完全间接的方式从外部为我们所认识,而且同时以一种非常直接的方式从内部为我们所认识,因此我们是根据它的整 个的行为方式来对它加以认识的。在这里我们仿佛处在幕后,从原因产生结果之最内在的本质上,获知此过程的秘密;因为我们这里的认识是通过完全不同的途径和 方法得到的。从这里就得出一个重要的命题:动机的行为(动因)是我们从内部看到的因果律。这样,因果律在这里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和媒介呈现自身,而且是 作为另一种认识出现的;因此,它肯定以充足根据律的一种特殊形式出现,即呈现为行为的充足根据律,或简称为动机律。
为对我的整个哲学的理解提供一条线索,我补充如下:作为主体的第四类客体,即包含有在我们自身之内所领悟的意志的那类客体,它跟第一类客体的关系同动机律跟因果律的关系是一样的,我在第二十节中已明确过。这一真理是我整个形而上学的基石。
至于动机行为的方式和必然性,以及动机行为以经验的、个体特征为基础,甚至依赖于个体的认识能力,请读者参阅我的获奖论文《论意志自由》,这里的论述更充分。
第44节 意志对理智的影响
意 志对理智的影响完全不是以因果律为基础,而是依赖于认识与意欲主体的统一,如第四十二节所述。这种影响发生在意志迫使理智再现曾经出现过的表象,而且在总 体上把它的注意力集中这一或那一方向并令人满意地产生一系列具体的思想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甚至意志都是由动机律决定的,同样它还按照动机律秘密操纵着 我们所说的那种观念的联系,在我的代表作第二卷中我曾专门用了一章(第十四章)阐述这一问题。观念的联系就本身而言只是充足根据律的四种形式应用于一系列 主观思维中,即应用于我们意识中存在着的表象中。个体的意志要求理智根据个人的兴趣(即个人的目的)与现存的表象一起回忆那些既可以在逻辑上也可以在类比 上,或者是通过时间或空间上的接近而与它们有关的表象,才使这整个过程得以进行。然而,这里的意志行动太为直接,以致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对之不能有清晰的 意识;太为迅速,以致有时甚至都意识不到表象产生的时刻。在这种情况下,仿佛某种东西不与任何别物发生任何联系就径直进入我们的意识;然而这是不可能的, 而充足根据律的根即在于此,在我的代表作上面提到的那一章中对此作了全面阐述①。突然把自身呈现给我们想象力的每一幅画面,甚至每一个并非直接跟随前面的 根据而来的判断,肯定是由具有动机的意志行为所引起的;虽然动机经常由于无关紧要而被直观所忽视,虽然这类意志行为由于轻而易举地产生,以致愿望和实现几 乎同时产生而经常同样不被察觉。

第8章 总述和结论

第46节 体系顺序
本篇论文所论述的充足根据律的不同形式之前后顺序,并不是系统化的;这样编排只是为了使论述更加清楚明了,以便首 先提出那容易认识且最少赖于别的为先决条件的形式。在这一点上,我们遵循亚里士多德的原则:“有时,学习不能从实际上是首先发生的和有关事物的真正开端开 始,而是从易学的地方开始。”①但是,不同种类的根据彼此所应遵循的体系顺序如下:首先应该是存在的充足根据律,存在律又首先应用于时间,作为只包含充足 根据律所有其他形式的本质内容的一种简单图式,而且作为一切有限世界的范式。接下来要论述的是空间中存在的根据,因果律尾随其后;之后则是动机律,最后是 认识的充足根据律;因为其他种类的根据都与直接表象相关,而这最后一类则与来自于其他表象的表象相关。

①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第4卷第1章。
上 面所述的真理,即时间只是包含着充足根据律所有形式的本质部分的简单图式,说明了算术之绝对完美的清晰性和精确性,就这一点而言没有其他科学可与之媲美。 科学既然是根据和推论的连接,因此都要以充足根据律为基础。数的系列是时间中存在的根据和推论之简洁和唯一的系列;正由于这种完美的简洁性——无一漏免, 也不会剩下任何不确定的关系——这一系列在准确性、绝对的确定性和明晰性方面已达到无可挑剔的境地。一切其它科学正是在这一方面不及算术;甚至几何学也不 例外:因为空间的三维中产生如此众多的关系,因此不仅对于纯粹的直观、甚至对于经验直观来说,要想综合地概括这些关系也是过于困难了;因此复杂的几何学问 题只能通过计算才得以解决;这样几何学很快把自己分解为算术问题。至于其它科学中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这里就更不予以指出了。
第47节 根据和推论间的时间关系
从 因果律和动机律来看,根据在时间上必先于推论。这一绝对本质性的结论,我已在我的代表作中说明过,为了避免重复请读者参阅我的代表作①。因此,假如我们仅 记住一事物不是另一事物的原因,而是一状态是另一状态的原因,我们就不会被康德所举的那种例子②引入歧途:火炉是房间变暖的原因,与结果同时并存。火炉的 状态,即火炉较之周围的热导体其温度较高,火炉的这种热状态肯定先于把自身剩余的热量传递给热导体;现在由于每一层空气变热后即让位于流入的另一层相对较 凉的空气,那么第一种状态是原因,随后的第二种状态是结果,原因和结果不断更新直到最后火炉和房间的温度持平为止。因此,我们在这里找不到永恒的原因(炉 子)和永恒的结果(房间变暖)用来同时发生的事情,而只能找到一个变化锁链,即两种状态的不断交替,其中一种状态是另一种状态的结果。然而,从这个例子中 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甚至康德的因果概念也是多么混乱。

①《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二版,第二卷第四章第41页,第一版第44页。
②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第202页;第五版第248页。
另一方面,认识的充足根据律与时间无关,而只与理性有关:因此,在这里“在…之前”和“在…之后”没有意义。
在存在的充分根据律中,就它对几何学的有效性而言,也同样与时间无关,而只与空间有关,假如共存和继起这两个词有意义的话,那么我们所谈的空间是指所有事物的共存。在算术里与此相反,存在律只是确定的时间关系。
第48节 根据的相关性
假 设判断以充足根据律的每一种正确意义为基础,因为每一个假设判断最终确实要以根据律为基础,而且在这里假设推论的法则总是有效的,就是说:可以从根据的存 在推出推论的存在,也可以从推论的不存在推出根据的不存在;但是,从根据的不存在推出推论的不存在,以及从推论的存在推出根据的存在则是错误的。然而在几 何学中,我们差不多总能从推论的存在推出根据的存在,以及从根据的不存在推出推论的不存在,这种情况是独一无二的。如我在第37节中说过的,它发自于这样 一个事实:由于每条线决定着其他线的位置,因此我们从何处开始就显得无关紧要,即把哪条线看作为原因,把哪条线看作为结果,是无关紧要的。通过统观整个几 何学的所有定理就很容易使我们确信这一点。在我们不但要同形状打交道,即与线的位置打交道,而且要与独立于形状的平面打交道的地方,我们才发现在大多数情 况下不可能从推论的存在推出根据的存在,或换言之,不可能通过使这一条件成为被界定条件而转化这些命题。下面这个定理可提供这种说明:两个三角形高和底相 等,其面积也相等。这一定理不能转化如下:两个三角形的面积相等,则其高和底也相等;因为高和底是成反比的。
我在第20节中已表明,因果律不容许相关性,因为结果从来不可能是它的原因的原因;因此,相关性这一概念在其正确意义上是不可接受的。从认识的充足根据律来看,相关性只有在等值的概念之间才有可能,因为只有这些概念的外延才彼此相互包含。除此之外,只能产生恶性循环。
第49节 必然性
各 种形式的充足根据律是一切必然性之唯一的准则和根据。因为必然性除了有根据必有推论之外没有别的真实和特别的含义。因此,任何必然性都是被界定的:绝对 的,也就是无条件的必然性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必然性除了从一定的原因引出某东西之外没别的意义。另一方面,通过把它界定为“不可能不是”,我们就能下一个 纯语词上的定义,而且把我们自己遮蔽在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之后,以避免给这一事物下定义。但是,只要问一下,任何事物之不存在是如何可能的或者甚至是如何 可想象的,就不难把我们从这个避难所里赶出来,因为任何存在都只能是经验给予的。从而,存在之唯一的可能性就是在某一根据或另一根据被确定或存在,然后它 随之而来。成为不可避免的和从一个给定的根据产生这两个概念,是可以互相通用的,它们之间完全可以相互代替。因此,曾受到冒牌哲学家热烈拥护的“绝对必然 存在”这个概念包含着一个矛盾:它通过一个述词“绝对的”(即“不被任何其他事情所限定”)取消了使“必然的”成为可以想象的唯一的规定性。我们这里又一 次举出了抽象概念之误用的例子,揭露了如我在“非物质实体”、“总的原因”、“绝对根据”等等这类概念中已经指出的形而上学计谋①。我从来都不会如此坚决 地主张,一切抽象概念都要接受直观的检验。
这样,与充足根据律的四种形式一致,存在着四重必然性:——

①比较《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二版第一卷第551页及以下各页(第三版第582页及以下各页)关于“非物质实体”,本书关于“总的根据”,第五十二节。编者。
1.逻辑必然性,根据认识的充足根据律,一旦我们承认了前提,那么我们必然绝对地承认其结论。
2.物理必然性,根据因果律,只要出现原因,结果肯定毫无疑问地随之而来。
3.数学必然性,根据存在的充足根据律,在正确的几何定理中所陈述的任何一种关系,都确实是该定理确定之关系,而且每一个正确计算也是不可辩驳的。
4. 道德必然性,根据这种必然性,每一个人,甚至每只动物,只要产生一个动机,就得被迫去做符合个体生来具有且不可改变的特征的事情。因此,现在由这一原因而 来的行为就像所有其他的结果一样不可避免,虽然这里较之其他情况更难预测其结果是什么,因为很难揣摩和彻底认识个体的经验特征和认识所抵达的程度,这同弄 清中性盐的化学成分以及预测它的反应确定是一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对此我必须反复强调,因为那些蠢货为了他们老太太哲学的利益,无视如此众多的优秀思想家们 的统一认识,仍然蛮横无礼地坚持相反的主张。我不是哲学教授,当然就无需顺从他人的愚蠢。
第50节 根据和推论系列
根据因 果律,条件本身总是被限制的,而且被限制的同样也是条件本身,因此从“之前”的方面看,便产生了一个无限的序列。这同空间中的存在律完全一样:每一个相对 空间都是一个图形,它有自身的限制,藉此而与另一个相对空间联系起来,这样的相对空间又是另外又一个相对空间图形的条件,由此可向各个方向推至到无限。但 是,当我们就一个单一的图形本身加以考察时,存在根据的系列就是有限的,因为我们是从一个给定的关系开始的,诚如我们随意在任何一个特殊的原因上停下来, 那么这一原因系列就会结束。在时间里,存在根据的系列可在前后两个方向上无限延伸,因为每一时刻都是由前一时刻决定的,而且必然要产生下一时刻。因此,时 间无始无终。另一方面,认识根据系列——一系列判断,其中每一个都会给另一个以逻辑真理——总要在某个地方终结,即终于或者是经验的,先验的,或者是超逻 辑的真理。假如我们所达到的大前提的根据是一个经验真理,而且我们仍要继续追问“为什么”,那么所追求的就不再是一个认识根据,而是一个原因——换言之, 认识根据系列已让位于形成根据系列。但假如相反,即为了便于它有个结尾,我们允许形成根据系列让位于认识根据系列,那么这不是事物本性所造成的,而总是由 于一个特殊的用途:它因此是一个诡计,而且这就是大家所知的称作为本体论证明的诡辩论。因为当通过宇宙论证明已探得一原因并使该原因成为第一因,似乎有必 要到此即停止不前时,我们发现,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因果不会停止不前,它还要继续追问“为什么”,因此它只能被搁置在一旁,而跟它略有想象的认识的充足根 据律就被用来取而代之了;本来追求的是原因,现在给的却是认识根据——概念本身尚需论证,而从这个概念中而来的认识根据其存在仍然是一个问题,而且这一根 据毕竟是个根据,现在却不得不作为一个原因。当然,这一概念本身事先即已为此而准备好了,出于面子上的需要,表面上显得并非很有价值的存在这时就安放其 中,以便在发现它时能惊喜一番——正如我在第7节所说明的。另一方面,假如判断系列完全依赖于先验或超逻辑真理的规则,我们又仍然继续追问“为什么”,那 我们根本就找不到答案,因为这一问题没有意义,即不知道所追问的是哪一类根据。因为充足根据律是一切说明的定律,说明一事物即意谓着把既 定的存在或联系归结到充足根据律的某一形式中,而与此形式相符的存在或联系也必须是这样的存在或联系。因此,充足根据律本身,即由它的任何一种形式所表明 的联系,不能再行解释;因为不存在一个可以用来说明一切解释之源的原则:正如眼睛能看到自身之外的任何东西,却不能看到自身。当然存在着各系列的动机,因 为寻根究底的决心变成了决心使用一个完整的手段系列的动机;这一系列无疑仍然在属于我们前两类表象之一中的一个表象之前结束,动机就存在于其中,并且一开 始就具有一种促使具体意志活动起来的能力。动机完成这种任务的事实,就是对我们认识这里所给出的经验特征所作的说明,但是这一事实不能回答为什么此一特殊 动机作用于此一特殊特性这一问题;因为理智特性不在时间之内,而且永远不会成为客体。因此,类似这样的动机系列在某一个这样的终极动机中能够找到终点,而 且根据这种终极环节的性质,会变为原因系列,或认识根据系列,即当终极环节是一个实在客体时变为前者;当终极环节是一个纯粹概念时变为后者。
第51节 每一门科学都从充足根据律的各形式中选择最适用于自己的一种形式作为其引线
由 于“为什么”这个问题总是需要一个充足的根据,也由于它依据充足根据律把它的概念联系起来,且正是充足根据律把科学从纯粹堆积的概念中划分出来,因此我们 称这个“为什么”为整个科学之母(第4节)。况且,我们发现,在每一门科学中,都有一种根据律的形式居于主导地位,在该学科中起导向作用。因而,在纯数学 中,存在律是其主要引线(虽然这些证明的解释只能从认识律而来);在应用数学中,因果律则同存在律一同展现,但在物理学、化学、地质学中,因果律则完全处 于支配地位。认识的充足根据律对整个科学都广泛适用,因为在整个科学中都是通过一般认识个别;而且在植物学、动物学、矿物学和其他分类科学中,它是其处于 绝对支配作用的主要引线。当我们把一切无论什么样的动机和准则作为说明行为的材料来加以考察时,动机律(动因)就是历史、政治、实用心理学等的主要指南 ——而当我们从它们的价值和来源出发并使之成为探讨研究的对象时,动机律就成为伦理学的指南。在我的代表作中,我根据这一原则对各科学进行了详尽的划分 ①。

①《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二卷、第二版第126页(第三段第139页)。
第52节 两个主要结论
在 这篇论文里,我已尽力表明充足根据律是对完全不同的四种关系的共同表述,这四种完全不同的关系的每一种都以一个先天给予的特殊法则为基础(充足根据律是先 天综合律)。根据统一律,我们不得不假定根据分解律所发现的这四个法则,由于它们都在一个述语中被表述出来,因此这四个法则必然源自于我们认识能力中同一 个原初的特性并以此作为它们共同的根,因此我们将不得不把这个根看作是我们意识之客体的彻底的依赖性、相对性、不定性和有限性——意识本身则局限于感性、 知性、理性、主体和客体——或称之为世界有限性的最内在的起源,柏拉图则反复贬称这个世界为不断生灭,但事实上从不存在,这种认识不过是一个“凭借无理性 知觉的观念”。而且基督教徒凭籍本能,按照根据律的这一形式(时间),正确地把它称之为暂存的事物。我已经把这种形式定义为所有有限物之最简单的范式和原 型。充足根据律之一般意义,究其大概,可以概括为:每一无论于何地何时存在的事物,都是由于别物存在它才存在的。不过,各种形式的充足根据律是先天的,即 它的根就在我们的理智中,因此它必然不适用于全部存在物(宇宙),包括它在其中展现自身的理智。因为这样一个世界,凭藉着先天形式展现自己,它只能是现 象;因此,作为这些形式之结果而适用于现象的,却不能应用于世界本身,即在这个世界呈现自身的物自体。因此,我们不能说:“世界及其万物都是由于别物的存 在才存在的”,这个命题是典型的宇宙论证明。
如果这篇论文能够得出刚才表达过的结论,在我看来,任何一个欲把结论建立在充足根据律基础上 的或确实谈到一个根据的思辨哲学家,都要指明他是指哪一类根据。人们或许认为,只要对一个根据有些疑问,就可以理所当然地要求这样做,然后一切混乱也就迎 刃而解了。然而,我们不是常常发现,根据和原因这两个术语在不加区分的使用中被混淆了:就是听到人们以一种一般的、无明确定义的方式谈论基础和以…为基 础、条件和以…为条件以及原则和根据原则的,或许因为有一个隐秘的意识,因此这些概念正在以一种未经认可的方式加以使用。因而甚至连康德也把物自身说成是 现象的根据,而且说成是一切现象之可能性的根据①,现象可解性的原因,整个感觉系列之可能性的一个尚未被认识的根据,作为一切现象之根据的先验客体②以及 我们的感觉为什么在所有的条件中须以此为决定条件的根据,等等。所有这些说法在我看来与康德下面所说的更有份量、更加深远、永垂青史的话③极不吻合,他 说:“事物的偶然性④本身只是现象,而且只通向确定现象的经验的回归。”

①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第561,562,564页,第五版第590页(M.米勒英译本第483~486页)。
②同上,第一版第540页,第五版第641页(英译本第465页)。
③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第563页,第五版第591页(M.米勒英译本第485页)。
④经验的偶然性在康德看来其含义是指,它表明它几乎要完全依赖于别物就这一点而言,请读者参阅我在《康德哲学批判》第二版第524页,第五版第552页中对康德的诘难。
因为自康德以来根据和推论,原则和根据原则等概念,一直是在一种更不明确甚至非常超验的意义上使用,而且现在还在这样使用,每个人都会知道最近几年出的哲学著作对康德是了解的。
下 面是我对“根据”这个词以及与之相关的整个充足根据律不加区别地加以使用的驳斥;就本文的主题而言,本文所作出的是跟第一个结论密切相关的第二个结论。我 们认识能力的四个法则,以充足根据律为其共同表述,由于它们的共同特点以及由于所有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客体都在它们之间加以划分这样一个事实,表明这四个法 则本身是由我们认识能力中同一个初始的本性和内在的特质所决定的,而我们的这种认识能力自身则表现为感性、知性和理性。因此,即使我们设想有可能出现第五 种客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同样不得不设定充足根据律还将以一种不同的形式在这类客体中出现。尽管如此,我们仍无权力谈论一个绝对的根据,一般的根据,正如 一个一般的三角形,只是作为通过推论反思才得以成立的一个概念而存在,这个概念作为一个从另一些表象中得来的表象,只是一种以一指十的概括思维方法。诚如 一个三角形或者是锐角、直角或钝角的,同时是等边的、等腰的或不等边的一样,每一个根据也同样属于我所指出的可能存在的四种根据中的一种。而且,既然我们 只有这四类明确划分的客体,那么每一个根据也只能属于这四个中的某一个,此外不可能还有别的客体,理性本身无论如何也只能名列其中;因为一但我们使用一个 根据,就事先假定了这四种客体以及我们的表象能力(即整个世界),而且我们肯定把自己限定在这些范围内,从不超越它们。然而,若有他人以一种不同的见解看 待这一点并且认为一般的根椐不过是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源于这四种根据,并表达了它们共有的内容,那么,我们就得重温实在论和非实在论的争论,而我则会站在 后者的立场上。根
第1章 引论

第1节 方法
神圣的柏拉图和惊人的康德同声高呼,向世人介绍一个法则,说这个法则可以作为所有哲学探索也可以作为所有其他科学的方法 ①。他们告诉我们,有两个准则应一视同仁,绝不可厚此薄彼。它们是:统一律和分解律。统一律引导我们通过观察事物的类似性和一致性,把事物综合为类,再由 类到种、由种到属,如此等等,直到最后达到最有概括性的概念为止。这个先验准则,即我们理性的本质,应理所当然地认为,自然是与它相符合的,这个假设用古 代的习语表达就是:“如无必要,切勿增加实体的数目。”至于分解律,康德则表达为:“不要轻率地减少实体的多样性。”就是说,它要求把同属于一个综合概念 的种与另一个种的不同明确划分出来;同样要求不要混淆来自同一个属中的较高的种和较低的种;我们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要漏掉任何一个,而且不要再给直接属于 属概念的次级的种分类,个体更是如此:每个概念都允许再行划分,不过没有一个会成为纯粹的直观。康德教导我们这两个准则都是先验的,是我们理性的根本原 则,这就设定了事物与它们之间先天的一致性。当柏拉图谈及这些法则是由普罗米修斯盗取了天火而从诸神的居所掷给我们的时,似乎是以他自己的方式表达了同样 的思想。

①柏拉图:《斐力布斯篇》第219~223页。《政治篇》第62、63页。《斐德罗篇》第361~363页;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中的“先验辩论法附言”;F.M.米勒英译本第551页及以下各页。
第2节 现有情况下本方法的运用
尽 管这类主张很有分量,然而我发现这两个准则中的第二个几乎丝毫都没有在整个认识的一个根本原则,即充足根据律中被运用。这是因为,虽然这一原则很久以来就 在一般的意义上经常得到解释,但是,这种解释并没有对这一原则的两种完全不同的运用作出充分的区别,使之获得新的含义,所以就看不到各种思维能力的起因何 在。如果我们把康德哲学与在他之前的所有哲学体系加以比较,我们就会看到,恰恰就在对思维能力的观察中,前人许多难以逃避的错误正是由于运用统一律而忽视 与此相反的分解律所造成的,然而分解律业已产生了重大且富足的成果。因此,请允许我引用康德的一段话,这段话特别强调在我们的认识根源中运用分解律,因为 这段话对我现在的努力给予了支持:—“把各种各样的认识分离出来是至为重要的,就各种认识的性质和根源而言,它们是互不相同的,因为出 于实际的目的,它们一般是结合在一起的,因此,要特别小心谨慎,以免它们互相混淆。化学家在物质分析中、数学家在纯粹数学中所从事的工作,对一个哲学家来 说尤其必要,因为这有助于使他在对知性不加以区别的运用中,明确地界定那属于一类特殊认识的部分,以及它的特有价值和作用。”

①见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一叛第842页。
第3节 本探索的用处
如 果我成功地表明形成本探索之主题的这一原则,不是从我们的理智中的一个本初概念产生的,反而一开始就是从几个概念中产生的,那么我就能得出:作为一个牢固 确立的先天原则,它所产生的必然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而是相反,其必然性同这一原则本身的来源一样是多重的。因此,任何一个把结论建立在 该原则基础上的人,都应该明确指定是以哪一个必然根据为基础得出的结论,并用一个特殊名称为这一根据命名,譬如我即将建议的方法。我希望这是促进哲学探索 更加清晰精确的一个办法;因为我主张,要得到高度的清晰,就要对每一必不可缺的单一表述加以准确规定,这样做既是为了避免错误,也可防止有意的蒙蔽,还可 以作为一种手段,保证我们在哲学范围内持久不变地把握每一个新获得的概念,毋庸担心此后可能因为发现误解或歧义而被遗弃。真正的哲学家确实总是想方设法获 得明晰清楚的表述,使之像瑞士的湖水一样——透过平静的湖面望下去,愈深处就愈是清澈,湖的深度与清澈相得益彰——而不像浑浊湍急的山洪。瓦文纳格斯侯爵 ①说:“清晰是哲学的有效保证。”与此相反,冒牌哲学家所使用的语言,事实上不是像塔列朗②那样用来遮盖自己的思想,而是用来掩饰思想的匮乏、这种人总是 把读者不理解他们体系的责任推给读者,其实,真正的原因应归咎于他们本身混乱的思维。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某些作者——例如谢林——的调子经常由教导转为 责备,甚至读者会因为作者事先把他们设想为缺乏理解力而遭非难。

①瓦文纳格斯侯爵(Vauenargues,1715.8—1747.5),法国道德学家和散文家。
②塔列朗(M.deTalleyrand,1754.2—1838.5),法国政治家和外交家。
第4节 充足根据律的重要性
由 于充足根据律堪称为整个科学的基础,所以,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通过科学我们才能理解一个概念系统,即一个互相联系的概念整体,而非缺乏联系、完全 分离的概念集合。但是,把这个系统的各个部分连接起来的如果不是充足根据律,又是何物呢?每门科学之所以不同于一个纯粹的集合,就在于科学的概念是从它们 的根据出发一个跟一个地衍生出来的。这一点柏拉图早就观察到:“即使观点正确也只有等有人通过一个原因加以证明,使它们联系起来时,才有价值”。③

③柏拉图:《曼诺篇》第385。
而且,几乎每门科学都包含着从原因即可导出结
果 的概念,并且同样包含着从根据必然得出结论的概念,这一点将从本探索中看到。亚里士多德把这一思想表述如下:“一切思辨认识或具有某种思辨成分的认识,都 离不开原因和原则。”①正是由于先天假定一切事物都一定具有根据,才使我们在任何地方都要追问“为什么”,因此,我们才有充分的把握称“为什么”为一切科 学之母。

①参见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第一卷。
第5节 这一律之本身
我们打算进一步说明充足根据律是几个先天概念的共同表述。同时,这一原则又必须以这一或那一公式表达。我认为沃尔夫的表达最具概括性:“任何事物都有其为什么存在而不是不存在的理由。”

第2章 迄今为止有关充足根据律的最重要的观点概述

第6节 有关这一原则以及它的两种意义之区别的最早论述
关于整个认识的这样一个如此根本的原则之或多或少较为确定的抽象表达,肯定在 很早的年代即已出现,因此难以确定这种表达最早始于何时,不过话说回来,即使能够确定也没有多少必要性。虽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经常把它作为不言自明的真 理而提起,但他们谁都没有正式地把它表达为一个主要的根本法则。因此,同我们所处时代的批判研究形成鲜明对比,柏拉图更崇尚与善恶之认识相对立的天真状 态,他以一种质朴的口吻说:“所有的生成物都是由于某一原因才产生的,这是必然的;因为,如若不然,它怎么可能产生呢?”①然后,他又说:“一切生成物必 定出于某种原因而产生,因为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没有原因而产生。”②普鲁塔克在其著作《论命运》的结尾部分,从斯多葛者的主要命题中引述如下:“看来尤其重 要的原则应该是:没有事物无因生成,而且(任何事物)都要依据先前的原因。”

①参见柏拉图:《斐力布斯篇》第240页。
②参见柏拉图:《蒂迈欧篇》第302页。
亚 里士多德在其《后分析篇》i.2中,一定程度地论述了充足根据律,他是这样说的:“我们认为我们完全理解了一个事物,只有在我们认为知道了该事物赖以生存 的原因的时候,而且,只有这一原因才使该事物存在,否则就是不可能的。”而且在其《形而上学》中,他已经把原因或者说把原则划分为不同的类①,他认为有8 类。但是,这种划分既不深刻又不准确。不过,下面的话很有道理:“一切原则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是事物或由其存在,或由其生成,或由其被认识的初始之 物。”在接下来的一章里,他把原因区分为几类,显得肤浅混乱。在其《后分析篇》Ⅱ.11中,他以一种较令人满意的方式论述了4类原因:“有四种原因:首 先,物自身的本质;其次,存在物所必定具有的条件;第三,物质运动的第一推动力;最后,物质的目的或目标。”这就是被经院哲学家普遍采纳的把原因划分为质 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4种的根源,我们从《苏阿茨形而上学争论录》中可以看到这种划分——经院哲学的真实概要。甚至霍布斯仍要引用、解释这种分法 ②。我们还可以从亚里士多德书中的另一段文字中找到更清楚全面的论述(《形而上学》Ⅰ.3)。而且在《梦与醒》第二章中也有简要的阐述。不过,说到根据和 原因之最为重要的区分,亚里士多德无疑在《后分析篇》Ⅰ.13中透露出某些近似于概念性的东西,他在书中细致地表明了认识和验证一件事物的存在完全不同于 认识和验证它“为什么”存在:后者要说明的是对原因所进行的认识;至于前者则是关于根据的认识。然而,假如他确实非常清楚地认识到它们之间的不同,他就绝 不会忽略这一点,并且肯定会把它渗透到他的作品中。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正如在上文已提到过的那些段落中一样,即使他竭力想把各种原因彼此区分,然 而,对他来说,再也不可能想到刚才提到的那一章中还包含着的一个尚未解决的本质区别。而且,他不加区分地把“alTlov”这个术语当作每一种原因来使 用,确实经常用来称呼认识的根据,有时甚至称呼结论的前提为“aitias”,例如他在《形而上学》Ⅳ.18中就是这样说的③;但是在《后分析篇》中特别 明显,在这里他把一个结论的前提简单地称为结论的原因。使用同一个词表达两个相近的概念,无疑地表明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未被认识,或者至少未被彻底地把 握;因为对两个大不相同的事物,偶而以含义相近的词加以称谓,应另当别论。然而,他的这一错误在他对诡辩的说明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在《诡辩论的反驳论证 法》一书的第5章中,他是这样解释诡辩的:把并非是原因之物当作原因来进行推理。他在这里把“aitiov”完全理解为认识的理由,前提,也就是认识的根 据;因为这一诡辨就在于正确地证实某物的不可能性,尽管证据与所讨论的命题毫无关系。无疑,这里跟自然因无关。在现代逻辑学家的手中,“aitiov”这 个词仍灸手可热,专门用来说明在语言的基础上产生的误解,把因似是而非的原因而产生的谬误解释为对自然因的确定,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例如,赖马鲁斯是这 样认为的,舒尔茨和弗赖斯也是这样认为的——我所知道的所有的人都是这样认为的。正确说明这一诡辩的第一本著作是特魏斯吞的“逻辑学”,而在所有其他的科 学著作和争论中,对于“因似是而非的原因而产生的谬误”的指责通常概指插入了一个错误原因。
塞犯斯都·恩披里柯④给我们提供了又一个例子,有力地说明了古人是怎样极其普遍地易于把认识根据的逻辑律同自然界中因果的先验律相混淆,总是把其中一个当作另一个。
在《反数学家》第9卷即《反物理学家》这本书的第204节中,他在着手证实因果律时指出:“断言不存在原因的人,他的断言或者没有原因,或者有一个原因。如果是前者,他的断言本身就自相矛盾,毫无真理可言;如果是后者,那断言本身即证明存在着一个原因。”

①《形而上学》Ⅳ.c.1。
②参见霍布斯:《论物体》第2部分第10章,第7节。
③参见《植物学》Ⅰ.第816页。
④塞克斯都·恩披里柯(SextusEmpiricus,活动期约为3世纪初),哲学家、历史学家。
由 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寻找一个根据作为一个结论的依据和追问一个真实事件产生的原因之间,古人尚不能正确地加以区分。至于后来的经院哲学家们,因果律在他们 看来是无可怀疑的公理,苏阿茨就说:“我们并不研究原因是否存在,因为没有任何东西是确实自在自为的。”①同时,他们忠实地坚持前面引述过的亚里士多德的 分类法。但是,至少就我所知,他们同样没能对我们这里所谈的这种区分的必然性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①参见苏阿茨:《苏阿茨形而上学争论录》争论12,第1节。
第7节 笛卡尔
即 使卓越的笛卡尔,这位由于给予主观的反思以第一推动力,因而成为现代哲学之父的人,我们发现他也不免陷入难以解释的混乱之中;我们很快就会看到,这些混乱 对于形而上学造成了什么样严重和可悲的后果。在《第一哲学沉思录》中“对第二组反驳的答辩”①里的公理1中,他说:“没有任何一个存在着的东西是人们不能 追问根据什么原因使它存在的。因为即使是上帝,也可以追问他存在的原因,不是由于他需要什么原因使他存在,而是因为他本性的无限性就是原因或是他不需要任 何原因而存在的理由。”他本应该说:上帝的无限是一个逻辑根据,从而上帝不需要原因;然而,他混淆了根据和原因而且完全没有意识到它们之间的区别。不过, 公正地说,正是他的意图损坏了他的悟性。因为凡是因果律需要一个原因的地方,他都用一个根据加以替代,这是由于使用后者不会直接导致超出它之外的东西,前 者则不然。因此,靠这一公理,他为通向本体论证明上帝存在扫清了道路。这确实是他的首创,安瑟伦不过是以一种综合的方式提出了这种证明。紧跟在这些公理之 后(我引述的只是其中的一个)就开始对本体论证明进行了正式的、非常严肃的论述,事实上,这个证明已经包含在公理之中,如同小鸡已经包含在经过一定时间孵 化的鸡蛋之中一样。因此,在他物需要存在因时,无限就已经包含在神的概念中——神是通过宇宙论证明介绍给我们的——足以代替原因,或者,按照证明本身已表 明的:“在一切圆满本质的概念中就包含有它的存在。”②这样,它就成为魔术师熟练的把戏,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充足根据律的两个主要含义的混淆才得以直接表 现在“上帝的崇高荣誉”之中,甚至连亚里士多德也不例外。
然而,如果我们不带任何偏见地仔细考察这一著名的本体论证明,就会发现这一证明 确实是一个颇具魅力的玩笑。在这种或另一种场合中,在所构想出的一个概念中,把各类属性都塞入其中,在所有这些属性中,无论如何要包括本质的现实性或存 在,不管采取公然声明的形式,还是碍于面子隐藏在其它属性中,如至善、无限,或者类似的东西。然后,就是众所周知的事了——从一个给定的概念中,概念的这 些本质属性(即没有这些属性,概念就无从想象),以及对于这些属性自身仍为本质的属性,可以通过纯粹的逻辑分析而得出,因而是逻辑真理,即它们的认识根据 就在这个给定的概念中。因此,现实性或存在这一属性现在就可以从这一任意的思维概念中得出,与之相应的客体也就立即被假定为是独立于这一概念之外的真实存 在。

①参见《第一哲学沉思录》,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庞景仁译。
②《第一哲学沉思录》公理X,有所改动。
“思维若非如此锐敏,
岂不被人呼为愚蠢?”①

①参见席勒的《华伦斯坦三部曲·小短笛》第2幕第7场。
终 究,对这类本体论证明最简单的答复是:一切都依赖于由之得出的概念的根源:假如它是从经验中得来的,一切都好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它的客体存在毋庸进一 步证明;倘若相反,它就是从你的头脑里生出的,它的所有属性都归为无用,因为它是一个纯粹的幻想。不过,神学为了在哲学的领地上立足,就需要籍助于这类证 明,虽然与哲学并不相干,但它总想打人,因此,我们就对神学的主张形成一种令其不快的成见。但是,哦,我们不禁要对亚里士多德那深具预见的智慧惊叹!他虽 然从未听说过这种本体论证明,然而,他似乎能够通过黑暗正在降临的阴影察觉到这一学术骗局,因而急切地要切断通往这一骗局的道路,他严肃地表明①,解释事 物和证实事物的存在不同,两者永不相合;因为我们一个是用来知道它要说明什么,另一个用来知道存在着这样一个事物。他郑重地宣告,好像是对未来的预言,意 思是说:“存在永远不可能属于事物的本质”。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明白谢林先生1809年的《哲学著作》第一卷第152页中在对本体论冗长的注释里所表现出 来的崇敬是多么超乎寻常。我们甚至可以从中看到某些仍然非常具有启发性的东西,即德国人是多么容易由于冒失和狂妄自大的自吹自擂而欺哄自己。但是,对于像 黑格尔这样一个十分可怜的家伙,他的冒牌哲学不过是极度扩张的本体论证明,让他承担捍卫本体论证明而反对康德的任务,本体论证明本身应该为拥有这种同盟感 到羞愧,无论其表现程度多么轻微。对于这些给哲学带来耻辱的人,怎么能让我稍具敬意地同他们讲话呢?
①参见亚里士多德:“后分析篇”第7章。
第8节 斯宾诺莎
虽 然斯宾诺莎的哲学主要在于否定了由他的老师笛卡尔确立的上帝与世界以及灵魂与肉体之间双重的二元论,但是,在混淆和互换根据和推论之间以及原因和结果之间 的关系上,斯宾诺莎仍禀承着他的老师的特点。在建构他自己的形而上学时,他从这种混淆中所利用的东西甚至超过了笛卡尔,因为这种混淆构成了他整个泛神论的 基础。
一个概念内在地包含着它的所有属性,以致这些本质属性可以明显地通过纯粹分析判断而得到:这些本质属性的总和就是这个概念的定义。 因此,这个定义只是在形式而非内容上与概念本身不同;因为它由之而构成的判断都包含在这个概念之中,所以,就这些判断表现这个概念的实质而言,这些判断在 这个概念中都有自己的根据。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些判断看作为这一概念的推论,这一概念则被看作为这些判断的根据。一个概念与建立在它之上并且可以轻易籍 助于分析从中得出的判断之间的这种关系,恰恰就是斯宾诺莎所言称的上帝与世界的关系,或者说,是独一无二的实体与它的无数的属性之间的关系(神,或实体, 具有无限多的属性——神,或者神的一切属性)①。因此,这就是根据对推论的认识关系。而真正的一神论(斯宾诺莎的一神论只是名义上的)假定原因与它的结果 有关,在这种关系中,原因不同于而且与推论相区别,这不仅表现在我们考察它们的方式上,而且从其本质方面考虑也确实如此,因此,就它们本身而言,永远也不 相同。因为上帝这个词,其合理的用法应当是眼前这样一个世界的原因,不过,已经使其人格化了。相反,非人格化的上帝是自相矛盾的。然而,即使如此,按照斯 宾诺莎的说法,他还要保留上帝这个词以用来表达实体,并且明确地把它称为这个世界的原因,因此,他除了通过彻底地把这两种关系相混淆、把认识的根据律和因 果律搞混乱之外,别无它法。我们只要留心下列几段话即可证实这一说法。
“(三)应该注意,凡任何存在的东西,必然有其所赖以存在的一定的 原因。(四)最后必须注意,一切事物所赖以存在的原因,不是包含在那物本性或界说之内(这是因为存在属于那个事物的本性),必定包含在那物自身之外。”② 在最后的论辩中,他说的是一个“能产生结果的原因”③,而其本身则从结果中显现出来,但是在开始的时候,他说的却是一个纯粹的认识根据的问题。然而,在他 看来两者是一样的,用这一办法,他就可以进而把上帝和世界视为同一,这才是他的目的。这已是他惯用的方法,禀承于笛卡尔。他用一个不依赖于它物的原因替代 了在某一给定概念中的一个认识根据。”从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无限多的事物在无限多的方式下(这就是说,一切能作为无限理智的对象的事物)都必定推得出 来。”④

①参见斯宾诺莎的“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11,参照《伦理学》中译本,商务商书馆,1960年出版,贺麟译,第10页。
②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3,附释3。参照《伦理学》中译本,同上,第8页。
③贺麟先生译为“致动因”,拉丁文为“causaefficiente”参见《伦理学》中译文,第18页“绎理—由此推出,第一:神即是凡能为无限理智的对象之一切事物的致动因(causaeffieiente)。”
④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16,中译本第17~18页。
同 时,他称无所不在的上帝为世界的原因。“一切存在的事物莫不以某种一定的方式表示神的力量,而神的力量即是万物的原因。”①“神是万物的内因,而不是万物 的外因。”②“神不仅是万物的存在的致动因,而且是万物的本质的致动因。”③“从任何一个概念,必然有某种结果随之而出。”④以及“一物如果没有外因,是 不能被消灭的。”⑤证明。“任何物的界说都肯定该物的本质而不否定该物的本质。这就是说,它的界说建立它的本质,而不取消它的本质。所以,只要我们单注意 一物的本身,而不涉及它的外因,我们将决不能在其中发现有可以消灭其自身的东西。”⑥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概念不包含任何与它的定义,即与它的所有属性的总 和相矛盾的东西,那么,一个存在也不可能包含任何会成为其毁灭之原因的东西。这一观点在命题11之第二十略显冗长的证明中达到顶点。在这里,他把足以破坏 或消灭一个存在的原因与包含在它的定义中并因此毁坏了这个定义的矛盾相混淆。他在这里混淆原因(cause)和根据(reason)的要求变得如此迫切, 以致他永远不可能单独说“causa”或“ratio”,而总是觉得有必要表达“ratio”或“causa”⑦。因此,在这同一个页码上,这种情况的出 现竟有8次,这不是为了遮掩又是为何呢?当然,笛卡尔在对待上而所提到的公理时,也不可能有别的妙法。

①同上、命题36,证明,中译本第33页。
②同上,命题18,中译第21页。
③同上,命题25,中译本第25页。
④同上,第三部分,命题1,证明,中译文第91页。
⑤同上,第三部分,命题4,中译本第97页。
⑥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1部分,命题4,证明,中译本第97页。
⑦原文是“causaorratio”,“ratioseucausa”,“seu”相当于英语中的“or”,“causa”相当于英语中的“cause”,“ratio”,相当于英语中的“reason”。
这 样我们就可公正地说,斯宾诺莎的泛神论不过是笛卡尔本体论证明的实现。首先,他采用了笛卡尔本体论的神学命题,这一点我们在上面曾提到过,“正是上帝本性 的无限性,才是他不需要任何原因而存在的原因或理由”,①一开始就总是用实体代替上帝;然后,他以“实体不能为任何别的东西所产生;所以它必定是自因”② 结束。因此,正是笛卡尔用来证明上帝的同一个论据,被斯宾诺莎用来证明世界的存在,——因此,这个世界不需要上帝。在命题8的第2个附释中,他更加显明地 进一步表露了这一思想:“正因为存在属于实体的本性,所以它的定义必然包含它的存在,因此只就实体的定义,就可推出它的存在。”③但是,我们知道,这个实 体就是世界。他在命题24的证明中表达了同样的意义:即在它的定义中“因为一件事如果就其本身来看其本身就包含存在,那么它就是自因。”

①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4,中译本第5页。
②参见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7,中译本第6页。
③参见斯宾诺莎的《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8,附释二,中译本第9页。
因此“causaorratio”可理解为“原因或根据”,“ratioseucausa”可理解为“根据或原因”。
对 于笛卡尔仅从观念的和主观的意义上闸述过的东西,即对我们来说只具有认识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是为了证实上帝的存在——斯宾诺莎却采取了实在的和客观的 意义,用来说明上帝与世界的实在关系。在笛卡尔看来,上帝的存在包含在上帝的概念中,因此,它就成为现实存在物的理由;在斯宾诺莎看来,上帝本身就包含在 世界之中。这样,在笛卡尔看来只是作为认识根据的东西到斯宾诺莎那里就变成为事实根据。假如前者在本体论证明中说明了上帝的存在是上帝本质的衍生,后者则 把此转化为自因,而且鲜明地以“所谓自因,我理解为这样的东西,它的本质[概念]即包含存在。”作为他《伦理学》的起句,而对亚里士多德的警语存在绝非本 质充耳不闻!这样,他就把根据和原因完全混为一谈了。如果新斯宾诺莎主义者(谢林主义者,黑格尔主义者,等等)经常对自因表现出过分严肃的不切实际的敬 慕,因为他们惯于把言语当作思想,而在我看来,自因完全是自相矛盾的,是让我们把“前”与“后”不分,这无异于强求我们任意割断永恒的因果锁链——简言 之,这就酷似那个奥地利人的做法,由于够不着紧戴在头上的平顶筒状军帽上的扣子,要把扣子扣上就爬到椅子上去系扣子。我们以闵希豪主男爵①作为自因的标签 是最合适不过的了:骑在马背上的闵希豪生男爵正往水里下沉,为了把他自己和马从水里拉出就用腿夹紧了马,用自己的辫子往上拉。其原理就是这个格言:自因。

①闵希豪生男爵(BaronMuünchhausen,1729.5—1797.2),德国乡绅,以擅讲故事闻名。
最 后,我们来看一下《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16。我们在这里可以找到斯宾诺莎从这个命题中得出的结论:“从任何一物的定义里,理智都可以推出这个定义事实上 必然推出的许多性质,无限多的事物的无限多的样式是来自于神的本性的必然性。”①因此毫无疑问,上帝与世界的关系就同概念与它的定义关系一样。这一推论, “神是万物的致动因”,就与此直接相关。这已经把根据和原因混淆到极点,造成的后果也最为严重。这倒反而表明了眼前这篇论文的重要性。
在 把这种混淆推向高潮的第三步中,谢林先生确实起到了一点推波助澜的作用。过去两个伟大的心灵之所以陷入到这些谬误是因为思维不够清晰。笛卡尔在面对不可抗 拒的因果律的要求时,以根据代替他所需的原因,以便把问题解决,免除他的上帝所面临的困窘;斯宾诺莎则从根据中找到一个实在的原因,即自因,从而他的上帝 成为世界本质:现在谢林却要使根据和推论在上帝本身中分离②。这样,他通过把问题提高到根据和推论之实在的、实体的这一高度,并且通过引向上帝中的某些东 西,使此混淆具有更强的一致性,他说“此物不是上帝本身,而是他最初的根据,或者是根据(abyss:深渊)之外的根据”。这真是一种当之无愧的赞赏。 ——我们知道,谢林所有的无稽之谈都来自雅各布·博姆的《对地球和天体之谜的总诠释》,但是,在我看来较为鲜为人知的是博姆这种谬论究竟来自何处,以及所 谓“深渊”的真正诞生地又在何方。因此,我现在冒昧地谈一谈:它是“βCθós”,即“abyssus”,“vorago”,无底洞,瓦伦丁尼安信徒③之 根据之外的根据,在寂静中——与深渊共本质——产生智力和世界,如伊伦诺斯的下列文字所述:“因为,据他们说,在那看不见的无名高处,就有一个先在的以安 (Eon);他们又把它称之为先前本原、始祖和深渊。——它存在着,无形无整、不可理喻,且不生不灭,在绝对的静谧肃穆中逝去了无尽的长世;思想与他同 在,他们又把思想称之为典雅和寂静。这一深渊曾想到从自身抛射出万物的本原,把被抛之物——他一意要抛出的——送入与自己同在的寂静之中,就像精子进入子 宫一样。寂静纳入精子后受孕,产生理智,跟抛射物相像且相等,唯独它能神领父亲的伟大。他们又将理智称为唯一的生成者,万物的本原。”

①参见斯宾诺荷《伦理学》第一部分,命题16,中译本18页。
②参见谢林:《关于人的自由的论文》。
③瓦伦丁尼安信徒(valentinians),二世纪时的宗教异端。
这肯定是雅各布·博姆设法从“异端史”中所了解到的,而谢林先生又未加思索地从他那里承袭了这一看法。
第9节 莱布尼茨
莱 布尼茨是第一个正式把充足根据律当作整个认识和科学的一个主要定律加以论述的人。在他的著作中,到处可见他对这一定律所作的浮夸的说明,他洋洋自得,仿佛 是他发明了这一根据律。然而,他对根据律的所有说明,概言之无非是:任何事物之所以如此必有一个充足的根据,否则就不存在。或许在他之前就已经有人发现了 这一定律。毋庸讳言,他偶尔也提到了它的两种主要含义之间的区别,然而,他并没有对此特别地强调,或者在别处加以贴切的解释。对这一定律涉及最多的是他的 《哲学原理》第32节,但在法文本名为“单子论”中的解释要好一些:“按照充足根据律,我们认为如果没有一个充足的根据,任何东西都不会是真实的;表述得 明白点,充足根据律就是物之所以是此物而非别物的原因。”①

①参照莱布尼茨:《神正论》第44节,以及第125节中给克拉克(Clarke)的第五封信。
第10节 沃尔夫
第 一个明确区分这一定律的两个主要含义并且详尽论述它们之间的不同的人是沃尔夫。然而,像现在的习惯做法那样,沃尔夫没有把充足根据律放在逻辑学,而是放在 本体论中。他确实在第71节中力陈莫把认识的根据律和因果律混为一谈的必要性,但他也确实没有弄清楚它们的区别何在。把它们之间的区别搞颠倒了的不是别 人,正是他自己;因为他在“充足的根据”这一章的70、74、75、77节中,为了证实充足根据律,引用了一些关于因果方面的例子,如果他真的希望保持这 种区别,就该在这本书的“原因”这一章中引用这些例子。在我们所谈到的这一章中,他又一次提出一些完全类似的例子,而且又一次阐明了认识的理由(第876 节,认识律),我们已说过这些例子肯定不适于这一部分,然而这些例子却有助于说明在第881~884节中可以直接得出的认识律和因果律之间清楚且确定的区 别。他继续说道:“所谓充足根据律,也就是指它自身包含着另一事物的理由”;而且他划分为三类:1.发生的理由(原因),定义为另一事物的现实性的理由; 例如,当一块石头变热时,那么火或者太阳光线就是热存在于这块石头之中的理由;2.存在的理由,定义为另一事物的可能性的理由,在上面的例子中,这种可能 性的理由,就在于石头按照自身构成的本质或特征是能够吸收热的。这最后一个概念我是不能接受的。假如它有一点意义的话,就该是,可能性在于与我们先天认识 的一般条件相一致,康德对此已经说得很清楚。从这些条件中,就沃尔夫所举的石头例子而言,我们知道,变化由于结果产生于原因而成为可能,即一种状态接着另 一状态而产生,条件是前一种状态包含着后一种状态的条件。在这个例子里我们发现,作为结果,石头呈现出热的状态;作为原因,石头所居的状态是,石头在变热 之前具有一定程度的热容量和与游离热量相接触。这种状态里,沃尔夫把先谈到的这一状态性质称之为存在的理由,后谈到的称之为发生的理由,之所以如此命名取 决于下面事实所引起的一个错觉:就石头而言,这些条件持续的时间较长,因此,也就会更持久地等待着其他条件的发生。石头应该是这样的,即从化学构成上它具 备这样一种素质,自身带有一定程度的特定热量,从而具有与它自身的特定热量成反比的热容量;另一方面,它一旦与游离热量相接触,成为此前一连串原因的后 果,这些原因都是“发生的理由”;但是,这只是双方各种境遇的巧合,双方构成的条件是原因,依赖这一条件变热则是结果。所有这些都没有说明沃尔夫的“存在 的理由”,因此,他的说明是错误的,我之所以要费一点神讨论得如此仔细,部分原因是我打算以完全不同的意义来使用这个词;另一部分原因是这一解释有助于推 进对于因果律的理解;3.如我们已说过的,沃尔夫划分出了一个认识的理由,而且还在致动因里使之与推动因,或决定意志的理由相关。
第11节 沃尔夫和康德之间的哲学家
鲍姆加登在他的《形而上学》第20~24节,以及第306~313节中重复使用沃尔夫的划分区别。
赖 马鲁斯在他的《理智论》第81节划分为:1.内在根据,与沃尔夫的“存在的理由”解释一致,如果不把仅运用于概念的东西转移到事物中的话,这种解释甚至可 运用于“认识的理由”;2.外在根据,即原因——第120节,以及之后诸节,他把“认识的理由”正确地界定为这一命题的一个条件;但是,在第125节的例 子中,他却把它与原因混为一谈。
兰伯特在《新工具论》中,没提到沃尔夫的区分;然而,他表现出他已认识到认识的根据和原因之间的区别。①因为他说,上帝是真理的“存在的理由”,真理是上帝的“认识的理由”。

①兰伯特:《新工具论》第一卷,第572页。
普 拉特纳在他的《格言》第868节中说:“我们在认识中称作为根据和结论的东西,实际上是原因和结果。每一个原因都是一个根据,每一个结果都是一个推论。” 因此,他认为原因和结果与我们思维中的根据和推论概念实际上是一致的;前者与后者有类似的关系,例如,本质与偶相跟主体与属性的关系,又如客体的特性与我 们对此特性的感觉的关系,如此等等。我认为无驳斥此看法的必要,因为我们很容易看出判断的前提和结论相互间的关系与因果认识完全不同;虽然在个别情况下对 于一个原因的认识可以成为用来说明结果的判断根据①。

①比较本书的第三十六节。

在 这个严肃的思想家之前,没有任何人怀疑过下列问题:以因果律出现的充足根据律是首要的,而且先于万事万物。因为它是一个“永恒的真理”,即它存在于上帝和 命运之中,又通过自身而超越它们;而任何其他东西,例如,思考这一原则的知性,还有整个世界,以及任何可以成为它的原因的东西——原子、运动、创世者,等 等——都要与这一原则取得一致,而且要依赖于它。休谟是第一个想到探究这一因果律何以有如此权威,它的根据何在的人。我们都知道他得出的结论:因果是指我 们在时间中经验地直观到的事物和状态的继起,习惯使我们熟悉它们。这些结论的荒谬之处显而易见,也不难以批驳,但它的价值很值得一提,那就是问题本身为康 德的深入研究起到了推动作用,从而成为康德研究的起点,由此形成了一种更加深刻彻底的唯心论观点,这是此前的所有唯心论,主要是以贝克莱为代表的唯心论无 法比拟的。由此所导致的先验唯心论引发了这样一个信念,即世界作为整体依赖于我们,就如我们在细节上依赖于世界,两者在程度上是一样的。因为,康德提出这 些如是的先验原理,使我们先天地即在一切经验之前确立了某些有关客体及它们的可能性的要点,从而他证实了如果这些事物在向我们呈现自身时脱离开我们的认 识,那么,这些事物就不可能存在。很显然,这无异于把这个世界比喻为一个梦。
第13节 康德和他的学派
康德关于充足根据律 的主要论述包含在一本被取名为《论允许我们省却整个纯粹理性批判的发现》这本小册子中的第一节A中。他在这里极力强调“认识的逻辑(形式)原则‘每一个命 题都必须具有根据’,和先验(内容)原则‘任何事物都必须具有原因’”之间的区别,他在与埃伯哈德的争论中提出这种观点,反对埃伯哈德把两者看作是同一 的。——我打算在给出唯一正确的证明之后,专门找地方进一步批判康德关于因果律的先天证明以及由此引出的先验特征。
由于这些先决条件的引 导,致使一批逻辑学家投入到康德学派中;霍夫鲍尔、玛斯、雅各布、凯斯维特,还有其他的人,都严格地明确了根据和原因之间的区别。特别是凯斯维特,十分令 人满意地说道①:“认识根据不能与事实(原因)根据相混淆。充足根据律属于逻辑,因果律属于形而上学。②

①凯斯维特:《逻辑》第一卷,第16页。
②同上,第60页。
前者是思维的根本法则;后者是经验的根本法则。原因与现实事物相关,逻辑根据则只与表象相关。”
康德的论敌甚至更加强调这种区别。舒尔茨③对把充足根据律与因果律相混淆怨气十足。萨洛蒙·梅蒙④对人们奢谈充足根据律而不予说明表示遗憾。同时指责康德⑤不该从假设判断的逻辑形式中得出因果律。

③G.E.舒尔茨:《逻辑》第19节,注释1,以及第63节。
④Sal.梅蒙:《逻辑》第20~21页。
⑤同上“序言”第XXIV页。
雅可比说⑥,由于混淆了根据和原因这两个概念,幻象就产生了,因此而导致各种错误的推测;随后,他以自己的方式指出了两者之间的区别。然而,我们在他这里发现,较之严肃哲学,他更多地喜欢使用自鸣得意的文字游戏,对他来说这是一贯的。

⑥雅可比:《关于斯宾诺莎学说的信》,附录7第414页。
我 们在谢林的《自然哲学导入格言》第184节中可以看到他是如何最终把根据和原因区别开的,这一思路展开在马库斯和谢林的《医学年鉴》第1卷第1册中。我们 从这里知道,重力是万物的根据,光是万物的原因。我之所以在这里谈到这个问题只是出于好奇;因为这类随意的谈话本来不屑在真正严肃坦诚的探索者那里占据一 席之地。
第14节 论根据律的各种证明
我们仍要记述对于充足根据律所进行过的各种证明之没有成果的尝试,这些证明大都含糊 不清:例如,沃尔夫在他的《本体论》第70页中的证明,以及鲍姆加登在他的《形而上学》第20节中的重复,都是如此。我们没有必要在这里重复、反驳,因为 很显然,这种证明是一种文字游戏。普拉特纳①和雅各布②尝试使用其它证明,然而,我们很容易看出证明所陷入的魔圈。我打算进一步论述康德的证明,这在前面 已经说过。因为我希望在这篇论文里,指出我们认识能力的不同法则,而充足根据律则是这些法则的共同表述,这样,我们将会理所当然地得出一个结论:根据律是 不能证明的,相反,亚里士多德的评论③:“他们寻求没有理由的理由,寻求不是证明的证明原则”可以同样地运用于所有的这些证明。因为每一个证明都与已被确 立了的某些东西有关;而且假如我们又继续追求对这些东西的证明,无论这些东西是什么,最终我们会得到某些表达整个思维和整个认识的形式和法则的命题,因而 也就是它们的条件、一切思维和认识就在于运用了这些形式和法则,其确定性就在于与这些条件、形式和法则相一致,因此,它们自身的确定性就不再通过其他的命 题得到。在第五章中,我打算讨论这类真理,它们属于如是命题。

第3章 旧证明的不足和新证明的要点

第15节 不包含在这一原则所确定的旧含义之内的各种情况
从上一章的概括说明中,我们已经认识到充足根据律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应用,虽 然这种认识是一个渐进缓慢的过程,而且经常免不掉陷入错误和混乱的泥潭。这两种应用是:一个应用于判断,如果判断成立,那么这个判断必具有一个根据;另一 个应用于物质客体的变化,物质客体必恒有一个原因。我们发现,在这两种情况中,充足根据律具有一种促使我们追问为什么的本质特性。而且,它促使我们追问为 什么的所有情况是否都被包含在这两种关系中?假如我问:为什么这个三角形的三边相等?答案是,因为三个角相等。那么,角相等就是边相等的原因吗?不,因为 我们这里并不牵扯到变化,因此也就不跟必有一个原因的结果相关。——它仅仅是一个逻辑根据吗?不;因为角相等仅仅是边相等的证据,判断的基础:仅靠纯粹的 概念永远不足以解释为什么角相等边也必然相等;因为边相等的概念并不包含在角相等的概念中。因此,我们在这里所牵扯到的不是概念和判断之间的关系,而是边 和角之间的关系。角相等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根据,有了这个根据,我们就能知道边是相等的;因为它是一事物为什么之所以如此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边是相 等的):角是相等的,边也必然相等。这里涉及的是角和边之间的必然联系,而不是两个判断之间的直接必然联系。——或者假如我又问为什么要发生的事件没有发 生,而这决不会是问已发生的事件之不能发生,因此为什么过去是绝对不可挽回的,将来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情况既不允许凭藉纯粹抽象概念获得纯粹逻辑根据,也 不属于因果中的任何一个,因为因果律只在时间中支配所发生的事件,而不是时间本身。此刻把在此之前的彼刻猛掷到过去的无底深渊中,这并不通过因果律,而是 直接通过它的纯粹存在,而这种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依靠纯粹概念使之可解或更加明了是不可能的;相反,我们之认识它完全是直接的、本能的,这恰像我们认识左 右之不同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所有东西一样:例如,左边的手套不适宜戴在右手上,等等。
因此,正如充足根据律所应用的所有这些情况不能全都归 结为根据和推论、原因和结果一样,以这样的分类来处理分解律也是不充分的。然而,统一律要求我们假定,这些情况不能有无限种不同,但是,它们可以归结为一 定数量的种。在我们尝试这种分类之前,确定充足根据律在任何情况下所具有的特有特征是什么很有必要;因为属的概念总要在种的概念之前即已确定。
第16节 充足根据律的根
通 过内外感性以及知性和理性表现自身的知觉,自身可分为主体和客体,除此之外别无所有。成为主体的客体和成为我们的表象是同一件事情。我们的一切表象在有规 则的联系中相互依存,这种联系是先天决定的,正是这种先天性,才没有任何表象可以独立自由地离开整体成为我们的客体。这种联系正是在充足根据律的普遍性中 得到了表达。虽然从前面的说明中可以推断,这种联系可以根据客体的不同种类而呈现为不同的形式,而这些形式又由充足根据律而获得不同的表述;但是这种联系 仍不失为所有这些形式的共同表述,而且是由根据律以一种普遍抽象的方式表达的。它所依赖的这些关系就是我所称作的充足根据律的根,这些关系在本专论中将得 到细致的阐述。从统一律和分解律的角度来看,如果深一步考察,这些关系可分为相互之间差异甚大的不同的种。不过,它们可以被归纳为四种,因为任何能成为我 们客体的事物——即我们所有的表象——就分为四类。这些客体将在下面四章中得到说明和考察。
我们将会看到,充足根据律在每一类中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但是,正因为它允许以上述形式加以表述,它将以同一的规律以及上述根的衍生物而在所有形式中表现自身。
第4章 论主体的第一类客体,以及在这类客体中起支配作用的充足根
第17节 该客体总述
对于我们的表象能力而言,第一类可能存在的客体是直观的、完整的、经验的。相对于纯粹思维即抽象概念,它们是直 观的;根据康德的划分,它们不仅包含有现象的形式,而且包含有现象的内容,所以,它们是完整的;它们又是经验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它们不是从思维的纯粹联系 中产生的,而是发自我们感觉机体中的触觉刺激,其根源显然与它们的实在须臾不离;另一方面是因为,由于空间、时间和因果律不可分离,它们都是连在一起的, 在这种组合中,无始无终地构成我们的经验实在。然而,按照康德的教诲,由于经验实在并未取消它们的先验理念,因此,当我们考察它们时只涉及表象认识的形式 部分。
第18节 经验实在的先验分析要点
这些表象的形式是内外感官形式;即时间和空间。但是,这些表象形式只有在被充满时 才能是直观的。直观力就是物质,对此我还要在第二十一节进一步重述。假如时间是这些表象的唯一形式,那么,这些表象就不会共存,因此,任何东西就都没有永 存和绵延。因为时间只有在被充满时才能加以直观,而且它的进程只有通过变化才能被直观,变化又只有在被充满的时间中才能发生。因此,一个客体的永恒性只有 与变化相比较才能确认,而变化则是在与其共存的其他客体中进行的。但是,共存的表象不可能只在时间中;从它的完整性来看,它离不开空间的表象;因为,在纯 粹的时间中,万事万物前后相继,而在纯粹的空间中,万事万物相互并置;因此,只有把时间和空间结合起来,共存的表象才能产生。
另一方面,假如空间是这类表象的唯一形式,那么这类表象就不会有变化;因为变化和改变是状态的继起,而继起只有在时间中才有可能。因此,我们就可以把时间定义为在同一种事物中发生相对状态的可能性。
这 样,我们就能看到,虽然无限的可分性和无限的广延性对于时间和空间两者来说是共有的,但是经验表象的这两种形式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对于其中之一是本质的东 西对于另一个却没有任何意义:在时间中并列没有意义,在空间中继起没有意义。但是,属于有秩序的实在复合体的经验表象却发生在这两种形式的结合之中;而且 这两者的内在结合是实在得以成立的条件,在一定意义上讲,实在是由于它们才产生的,这就像一个产品产生于其各要素一样。既然是知性靠它自身的特殊功能导致 这一结合而且以这样一种方式把这些异质方式联系起来,那么,经验实在——虽然只对知性而言——从它们之间的相互渗透中产生,而且是作为集合的表象而产生 的,集合表象形成的一个复合体通过充足根据律的形式组合起来,只是其限度仍是一个问题。属于该类客体的每个单一表象都是这一复合体的一部分,都在其中占有 一席之地,这是由我们先天认识法则所决定的;因此,在其中存在着无数个共存的客体,因为实体,即物质是永恒的,尽管时间不断流逝,还因为其状态仍在变化, 尽管空间固定不变。简言之,在这一复合体中,所有客观的、实在的世界是为我们而存在的。任何一个对此产生兴趣的读者从《作为意志与表象的世界》①第一卷第 四节中可以找到对于这里概述的对于经验实在的分析的进一步阐述,在那里更详尽地说明了知性实现这种统一并且进而为自身创造了经验世界的方式。读者还可以从 附于同一本书第二卷第四章“时间、空间和物质的先天知性概念”中得到非常重要的帮助,我建议读者对此能给以足够的注意:因为它特别表明时间和空间的对比如 何以因果律形式在作为其产物的物质中得以均衡的。

①《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一版第一卷从第12页开始,第三版从第9页开始。
现在我们将着手对构成经验实在之基础的知性功能进行一番细致的考察;不过,我们必须也以几个附带说明作为开始,以免与我所采取的基本的唯心论观点发生直接的矛盾。
第19节 表象的直接存在
尽 管这种统一是在把物质表象化并由此产生一个永恒的外部世界的过程中,通过对内外感官的形式加以统觉才得以完成,但是,一切直接认识只能由主体通过内感官才 能获得——外感官又是内感官的客体,因为外感官的直观又转而为内感官所直观——因此,对于它的意识中的表象之直接存在,主体作为内感官的形式,只服从时间 法则,其结果:在同一时间里只有唯一的一个表象呈现给它(主体),虽然这一表象可能很复杂。我们谈到表象是直接存在的时,我们意指,它们不仅是在由统觉 ——我们很快就会看到的一种直观能力——所实现的时间和空间的统一中为我们所认识,并且通过统觉才产生了经验实在的复合表象,而且是只有在纯粹的时间中作 为内感官的表象才为我们所认识,正是在被称作为此刻的中间点上它的两个流向分开。上一部分里提到的这类表象直接存在的必然条件是指发生在我们的感官亦即有 机体上的因果作用,当然有机体本身也属于这类客体,也要服从在其中起支配作用的因果律,对此我们即将加以考察。一方面,根据内外世界的法则,主体不可能在 一个表象上突然停止;而且,另一方面,只有时间中是没有共存的:单一的表象必然总要消失,被其他的表象取代,这是我们先天确定的法则所不能决定的,但它依 赖于我们很快就要提到的某些条件。想象和梦境可以再现表象的直接存在,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然而,对这一事实的研究属于经验心理学的范畴。尽管在我们的意 识中直接存在的表象本质上是暂时的、分离的,但是,正如上面所描述的,通过统觉的作用,主体所握有的是关于实在的综合复合体的表象;通过这种对比,我们就 能看到从属于此复合体的表象与存在于我们意识中的直接表象有着显著区别。从前者的观点来观察,它们被称作为实在事物;单从后者的观点出发,它们就是纯粹的 表象。这种普通的物质观点,我们可以从所谓的实在论中得到了解。随着现代哲学的兴起,唯心论即与实在论相对立,并且一直在逐步发展。马勒伯朗士和贝克莱就 是这种对立的最初代表,康德创立了先验唯心论,强有力地推动了唯心论的发展,从此,事物的经验实在与它们的先验理念之共存成为可能,康德把这一观点表述如 下:“先验唯心论要表明一切现象都只是表象,而不是物自身。”①又说:“空间本身只不过是纯粹的表象,因此,存在于其中的任何东西都肯定被包含在这种表象 中。它只是在其中被表象,此外别无所有。”②最后说:“假如我们把思维主体抽掉,整个物质世界肯定消失;因为它仅仅是我们自身主体感性中的一种现象及其表 象中的一类。”③在印度,唯心论甚至成为一种流行的宗教学说,这不仅指婆罗门教,而且包括佛教;只有在欧洲,它才变得似是而非,这是犹太教本质上不可避免 的实在论所造成的。但是,实在论完全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所谓的实在事物存在不过是指它们被彻底表象化,或者——假如一定要确切阐明的话,那么,我们可 以说,只有主体意识中的直接存在可以被称作为现实性上被表象的东西——甚至仅仅是作为表象的东西而被表象的可能性。实在论者忘记了如果客体切除了与主体的 关系就不成其为客体,而且如果我们抽掉了这种关系或者认为它不存在,我们就等于同时消除了一切客观存在。尽管莱布尼茨切实地感觉到主体是客体的必要条件, 但他仍然摆脱不了这样一种看法,即客体是由自身而存在的,它与主体无任何联系,就是说它不是主体的派生物。因此,他原先设想客观世界与表象世界是一样的, 两者并行不悖,没有直接的联系,唯一的是通过前定和谐发生外在联系;——很显然,这是最多余的一件东西,因为它不会进入直观,而进入我们直观的这个与之完 全类似的表象世界却与它毫不关联。然而,当他需要进一步确定这些客观存在着的自在之物的本质时,他发现自己不得不主张自在之客体就是主体,而且,他这样立 论,就为我们的意识只是为了认知,在理智——我们借以表象世界的工具——的范围内无力发现超出主体和客体、表象者和被表象者之外的任何东西,提供了最有力 的论据;因此,假如我们把客体的客观性抽出,或者换言之,抽出它的被表象物,假如我们把它从作为客体的特性中取消,然而还希望保留点什么,那么,这个保留 物就是主体。相反,假如我们要从主体中抽出主体性,还希望剩下点什么,这就会导致相反的结果,那就是唯物论。

①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1版第369页。
②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374~375页注释。
③同上,第383页。
斯宾诺莎从未彻底地探究过这个问题,因此也未得到关于这个问题的明晰概念,但他对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必然联系却看得很清楚,他认为如果抛开这种必然联系,那么,主客体就是不可理解的;所以,他把它定义为在实体中认知与广延的统一。
注意——就与这一节有关的主要观点,我想借此机会说明一下。在这篇专论中,考虑到在这有限的篇幅里尽可能更加简明易懂,在任何情况下都该使用实在客体,以说明那些联接在一起形成经验实在复合体的直观表象,而经验实在自身总是观念的。
第20节 生成的充足根据律
在 刚描述过的这类主体的客体中,充足根据律是以因果律的形式出现的,我把它称之为生成的充足根据律。有了生成的充足根据律,就我们所说的客体状态的出现和消 失,即在时间之流中运动,形成经验实在的复合体而言,所有在我们表象的整个范围内呈现自身的客体就可以联系在一起。因而我们可以把因果律表述如下:当一个 或几个实在客体进入一种新状态,某一其他状态肯定在这一状态之前存在,新状态就是从这一先前状态中必然而生的,只要先前状态出现。我们把这类衍生物称之为 产生;把第一类状态称作为原因,第二类称之为结果。例如,当一种物质着火,在此燃烧之前肯定存在一种状态,即1.靠近氧气;2.与氧气接触;3.给予相当 的温度。因为燃烧状态必然产生于这种状态,而且因为它是刚发生的,这种状态不可能预先在那里存在的,而是相反,这种状态恰好是随着前一状态而产生的。这一 伴随过程称之为变化。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因果律才只与变化相关而且也只能与它们相关。在任何情况下,每个结果的产生都是一个变化,正因为它不是抢先出现 的,这就毫无疑问地表明在此之前有另一变化。当它与随之而来的变化——结果相关时,它称为原因,而当它与此前的第三种变化相关时,它又必然称为结果。这就 是因果锁链。它必然不能有始端。因此,每一个紧随而生的状态肯定是从先前一个状态产生的:例如,在我们上面刚谈起的情况中,就是由于物质与游离热量接触才 使温度得以上升;不过,这种联系又依赖一个先前状态,例如,阳光照在凸透镜上;这又依赖于云雾的移动未把阳光遮住;这又依赖于风;风又依赖于密度的不平 衡;这又依赖于其它条件,以至无限。当一种状态除了一项条件外,包含着产生一种新的状态的所有条件时,这一条件的最终实现在一定意义上就可名副其实地被称 为基本的原因,因为这是我们特别注意的最后的——在这种情况下起决定作用的——变化;但是,如果我们不这么考虑,那么在这一因果状态中就没有一个条件在整 个的因果联系的决定性上胜过所有其他条件,因为它之所以成为最后一个完全是偶然的。因此,从上面云雾移动的例子里,燃烧的原因可以说是它发生在凸透镜把方 向转到物体上之后;不过,也有可能是在云朵飘走之后才有氧气的参与,然后才着火:这样,从这方面来看,我们便知道,正是事物秩序的偶然性决定了谁才是原 因。然而,我们进一步考察便会发现,正是这一整个状态才形成了随后发生的状态的原因,因此,对它所发生的每一个条件来说,时间顺序从所有的本质方面看都是 无关紧要的。因此,在涉及一种具体情况时,一个状态最后出现的条件可被称作为基本的原因,因为它使这些必然条件得以满足,因而它的出现就成为一种起决定性 作用的变化。然而,对于从总体上加以考察来说,只有整个状态导致其后继者产生,才能被视作为原因。这些单一的必然要素联合在一起形成和构造了这一原因,即 可被称作为因果要素或条件,因此,这一原因即可被再分为这些要素或条件。另一方面,把这些客体本身称之为原因而不是状态是非常错误的:例如,上述例子中有 人把凸透镜称之为燃烧的原因;另外一些人又把云雾称之为原因;还有人任意地、无规则地把太阳或氧气等等称之为原因。但是,称一客体为另一客体的原因是荒唐 的;首先,这是因为客体不仅包含着形式和性质,而且还有无始无终的物质;其次,这是因为因果律只与变化有关,即与时间中各状态的产生和消失有关,所以,因 果律支配着这种特殊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先出现的状态称为原因,后出现的称为结果,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即是一个从另一个产生。

第5章 论主体的第二类客体以及充足根据律在其中起支配作用的形式

第26节 对这类客体的说明
自古以来,人类种族和动物之间的唯一本质区别,一直被归结为有一种特殊认识能力只有人类才具有,即理性。 这种区别以这样一个事实为基础:人类拥有任何动物所不能享有的一种表象,这就是概念。这种表象与直观的表象相对,因此是抽象的,但却是从直观的表象中产生 的。其直接结果便是动物既不会说也不会笑;而人类所有那些与动物生命相区别的各种各样的重要特点则是它的间接结果。因为,抽象表象的产生现在已使动机的形 成改变了它的特点。虽然人类行为的产生同动物行为一样要遵循严格的必然性,然而通过这种新的动机——这里就它存在于作出可供选择的决定而产生的思想而论 (即意识到动机的冲突)——根据计划和原则,与其他的东西协调一致,具有目的性并且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这种行为取代了纯粹是由此刻可直观的客体所产生的冲 动;正是如此,它所带来的一切才使人类生活如此奢华,如此虚假,如此恐怖,以致西半球的白人,抛弃了远古时期他的第一发源地真实深切的宗教,现在再也不把 动物看作是兄弟,而错误地认为它们与他根本不同,并且设法把它们称作畜生,以卑微的名称称呼人和动物都具有的重要功能,声称它们难以驯服,这都是为了证实 这种错觉;这样他就铁了心地反对人和动物之间存在的同一性,但是,这同一性却总是不断地去烦扰他。
正如我们所言,整个不同仍然在于——除 了在上章里考察的由动物分享的直观表象之外,另外还有一种从直观表象中派生出来的抽象表象,这种表象存在于人的大脑中,人的大脑之比动物的大脑大得多,主 要就是这个原因。这类表象被称之为概念①,因为每一个概念都在自身或者更确切地说在自身之下包含着无数个体事物,因而成为一个复合体②。我们还可以把它们 定义为从表象中获得的表象。因为,它们在形成的过程中,抽象能力把我们上章中所讨论的完整的、直观的表象分解为各个构成部分,以便于逐一思考事物的不同本 质,或事物之间的关系。不过,通过这一过程,表象必然丧失其直观性;就像水一样,当被分解时,其流体性和可见性就消失了。因为,虽然每一性质被分离抽象出 来有助于加以细致地思考,但我们并不能说,它可以单独地被直观。我们通过舍弃直观所给予我们的大量材料形成概念,以便于独立地思考其它的内容。因此,构想 就是思考,而思考不及直观。假如,在我们考察了若干个直观客体之后,我们就舍弃属于每一客体的某些不同的东西,而保留所有客体共有的东西,其结果就将是那 一种的类。这样,类的概念,在去掉所有不为每一个种所具有的概念之后,就成了包含于其下的所有的种的概念。由于每一个可能产生的概念都可作为一个类来看, 因此,概念总是一般的,从而不是直观的。每个概念由于此因还要有自己的范围,作为可在它之下所思维的东西的总和。我们的思维进行抽象的程序越高,我们所舍 弃的就越多,因而留给思维的东西就越少。最高的抽象,即最一般的概念,也就是最为空洞贫乏的,直至最后完全成为一个外壳,如存在、本质、事物、变化等等, 就是这种概念。——顺便问一下,仅以这类概念编织出来的,仅以这种脆弱的思想外壳为其本质的哲学体系究竟有什么用处呢?它们必然是极端虚无、贫乏,因此, 也就特别令人厌倦。

①德文为Begriff,指有理解力的思想,由begreifen(理解)派生而来。
②德文为Inbegriff,指全体。
正 如我们所说,表象通过升华和分解而形成了抽象概念之后,其直观性尽失,假如它们不通过任意赋予的符号而在感觉中被固定和存留下来,那么,它们将不会在思维 过程中被加以使用,这样就会从我们的意识中消逝。当然,事实并非如此。我们这里所指的符号就是词。就它们构成辞典进而构成语言的内容而言,词总是可以标明 一般的表象、概念,但永远不能标明直观的客体;因此,一本列举具体事物的词典,仅包含着专有名称,而不是词,因而或者是地理学辞典,抑或是历史学辞典,也 就是说,它所列举的内容即可以由时间也可以由空间分开;如读者所知,因为,时间和空间就是个体化原理。只是由于动物被局限在直观表象中,不能进行任何抽象 ——因此不能形成概念——所以,即使它们能够清晰地发出单词的声音,我们也不会说它们有语言,但是,我们也得承认它们能领会专有名称。这一欠缺又使它们与 笑无缘,这一点我已在我关于荒谬的理论中说明过。①

①见《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一卷第13节,第二卷第8章。
分 析一个未受教育的人连续说出的一段长话即可发现,在这段话中包含着大量的逻辑形式。从句、措辞、区别,各种各样的细微差别是通过语法形式,借助于词尾变化 和句法结构,甚至靠在谈话中经常使用不同语气等等,正确地表达出来,所有这些情况都与法则相一致,这不能不使我们感到惊讶,并且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一种广 泛的、首尾完全一致的认识。这种认识的获得自然要以直观世界为基础,而把直观世界的本质归结为抽象的概念则完全是理性的工作,且只能借助于语言才能完成。 因此,在学会使用语言的过程中,理性的整个机制——即逻辑中一切本质的东西——被纳入到我们的意识之中。显然,如果没有大量的精神努力和注意力的集中是不 能完成的,对于孩子们来说,学习的欲望可为此给予必不可少的力量。在此之前,只要这一欲望尚有可利用和必不可少的东西,它就是强有力的,但是,当我们把不 适于孩子们理解的东西强加给他们时,它就显得没有活力了。这样,即使是一个未受过很好教育的孩子,在学习语言的措辞和细致差别的过程中,同其他的人一样, 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谈话,使理性得到发展,获得真正具体的逻辑。这种逻辑并不在于包含了多少逻辑法则,而是注重其运用是否适当;这就很像具有音乐天才的人仅 需通过演奏钢琴便可晓得和谐的法则,而毋庸学习音乐或研究和声学。——通过学会说话来获得上述的逻辑训练唯独聋哑人不在其列,因此,假如他们不通过特别适 合于他们学习的人工手段接受阅读教育,以便取代理性的自然学习过程,那么,他们几乎就像动物一样缺乏理性。
第27节 概念的作用
如我们所见,我们的理性和思维能力的根本本质是抽象能力,或者说是形成概念的能力,因此,正是这些概念在我们的意识中存在,才产生了令人惊异的结果。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主要依靠以下根据。
正 因为它们是从表象中来的,包含的内容少于表象,所以,概念较之表象更易表述。事实上,概念与表象的关系,几乎可以说类似于高级算术公式跟产生这些公式但又 为这些公式所描述的精神活动之间的关系,或者类似于对数与它的数之间的关系。它们只包含从这诸多表象中所需要的一部分表象。这一部分表象是从这诸多表象中 析出的;假如我们不这样做,而是设法通过想象回忆所有这些表象,这就好像是我们硬要把一大堆无关紧要的杂物来回拖动,这只能使我们困窘;反之,借助于概 念,我们就只用思考所有表象中那些为达到每一单个目的所需的部分和关系,所以,我们可以把它们的使用比喻为多余负担的消除,或比喻为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使用奎宁,而不是使用金鸡纳树皮。思维的合理称谓是什么,在它最狭窄的意义上应该是理智为概念所充满,即我们现在所讨论的这种表象在我们的意识中存在。我 们还把它称为反思:这个词是个比喻,从光学中借来,同时表达了这类认识既是派生的、又是从属的特征。正是这种思维,这种反思,给人深思熟虑的能力,而这却 是动物所缺少的。因为,由于(概念)使人能在一个概念的名义下思考许多事物,而且又总是这些事物中每一个本质部分,所以,这一概念就允许人们随意舍弃每一 类区别,甚至是时间和空间的区别,这样,人们就在思维中不仅获得了把握过去和未来,而且还能把握空在的能力;而动物在任何情况下严格地说都被束缚在此刻。 深思熟虑的能力也确实是人类在理论和实践上之所以取得成就的根本所在,它使人类较之动物具有重大的优越性;首先,他在前瞻的同时还能后瞩;然后,在于他所 从事的一切事情中采取计划化、系统化和步骤化的程序,在于许多人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而合作,从而有了法律、秩序和国家等等。而且,概念的使用在科学中尤其 重要;因为,严格地说,概念是科学的材料。确实,所有科学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一般而转化为关于个别的认识;这只有通过包括了一切和无的句子才可能,而这又只 有通过概念存在才有可能。因此,亚里士多德说:“没有一般,就不可能有知识。”概念就是这些普遍性,概念的存在方式在中世纪构成为实在论者和非实在论者长 期争论的主题。
第28节 概念的表象判断力
决不能把概念跟想象的画面相混淆,这些画面是直观的、完整的,因而是个别的表 象,虽然它们不是由于感官印象引起的,因此不属于经验的复合物。即使在被用来表现一个概念的时候,想象的画面(幻象)也应该与概念相区别。当我们去把握产 生概念的那一直观表象本身并使之与概念相符时,我们实际上是把幻象当作概念的表象使用,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一般意义上的表象,例如, 一般意义上狗的表象,一般意义上色彩的表象,一般意义上三角形的表象,一般意义上数的表象,也没有任何想象中的画面与这些概念相一致。这样,就引起某个狗 和另一个狗的幻象,这种幻象作为一个表象在任何情况下肯定是被决定了的,即它肯定有一定的大小、形状、颜色等等,即使通过它所呈现的概念没有这些所决定的 性质。不过,当我们使用这些概念的表象时,我们总会意识到它们对所呈现的概念是不适当的,而且它们完全是武断地决定的。休谟在《人类的理智》第十二篇论文 第一部分的结尾处表明他本人同意这种观点,卢梭在《论不平等的起源》中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①。相反,康德的学说与此完全不同。物质是一个只有反省和明净的 反思才能决定的东西。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检验自身是否意识到在自已的概念中有“先天的纯粹想象力的交织”。例如,当一个人想到狗时,他是否意识到一个 介于狗和狼之间的动物;或者,他是否如我们已讲过的:或者通过理性思考一个抽象概念,或者通过他的想象力把这一概念的表象展示为一幅明净的画面。

第6章 论主体的第三类客体以及充足根据律在这类客体中起支配作用

第35节对这类客体的解释
构成我们表象能力的第三客体的,是彻底表象的形式部分,就是说,是先天赋予我们对内外感官形式即空间和时间的直观。
作 为纯粹直观,这些形式是以其自身成为表象能力的客体的,而不以彻底的表象以及以确定这些表象最初加在这些形式上是空无的还是充满的为条件;因为即使纯粹的 点和线也不能提供感性直观,而只是先天的直观,这恰如空间和时间之无限广延性和无限可分性只是纯粹直观的客体而与经验直观无关。在第三类表象中,空间和时 间是纯粹的直观,在第一类表象中,它们相互联结在一起被感性地直观,两类客体的区别就是物质,因此,我一方面把物质定义为对于空间和时间的觉察力,另一方 面把物质定义为具体化的因果。
相反,属于知性的因果形式不能单独地以其自身成为我们表象能力的客体,我们也不能意识到它,除非它与我们认识中的质料相连。
第36节 存在的充足根据律
空 间和时间的建构方式决定了它们所有的部分都是相互关联的,其中的一个是另一个的条件,又以其他一个为其条件。我们把在空间中的这种关联称为位置;在时间中 的则称为继起。这些关联完全不同于我们表象中一切其他可能的关联,是很特别的;因此知性和理性不可能纯粹靠概念来把握,只有先天的纯粹直观可使我们理解它 们;因为仅靠概念不可能解释清楚上下、左右、前后、过去和未来。康德主张左右手套之间的区别,除直观能加以识别外别无他法,这样就正确地证实了这一点。时 空各部分参照这两种关联(位置和继起)据以相互限定的规律,就是我所说的存在的充足根据律。我在第十五节中就这一关联举了一个例子,通过一个三角形边和角 的关系,说明这种关联不仅完全不同于因果之间的关系,而且也不同于认识根据和推论之间的关系;因此,这里所说的条件可称之为存在的根据。当然,对存在的一 个根据的深切领会是可以变为认识的一个根据的,这恰如对于因果律及其他在特殊情况下的应用的领会是关于结果的认识根据;但是,这并没有消除存在的根据、生 成的根据以及认识的根据之间的根本区别。在根据律的一种形式看来是推理,而在另一种形式看来则是根据,这种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根据因果律,温度表中的水 银升高是热量增加的推论,而根据认识的充足根据律,它则是一个根据,是认识热量增加的根据,也是作出这一断言的判断根据。
第37节 存在在空间中的根据
空 间中每一部分与另一部分的位置,譬如一条给定的线——这同样适合于面、体和点——还完全决定了任何其他可能的线所处的完全不同的位置;所以后者与前者存在 着推论与根据的关系。因为给定的这条线与其他任何一条可能的线的位置同样可以决定它与其余所有线的位置,也因为最初的两条线的位置本身同样可通过所有其他 的线加以确定,所以把哪一条看作为首先被确定的、并确定其他线的位置这一点并不重要,即不必考虑把哪一条具体的线称为根据(ratio),并把其余的线称 为推论(rationata)。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空间中没有继起;因为正是通过把空间和时间联合起来形成复杂经验的联合表象,表象的共存才得以产生。因而 类似于所谓的相关性的东西在空间中的存在根据中随处可见,对此我们将在第四十八节中加以阐述,更全面地研讨根据的相关性。既然每一条线由其它所有的线决 定,同样地它亦可决定其他所有的线,那么,把任何一条线仅看作是起决定作用的而非被决定的,是很武断的,而且一条线与其他任何一条线的位置并不排除提出这 样一个问题:在它相对于其他某线的位置上,这个第二位置必然决定了第一位置并使之得以确定。因此,在存在根据链条的环节系列中,找到前部的始端如同在形成 根据的链条环节系列中找始端一样,是不可能的;我们也不可能发现任何后部的终端,因为空间是无限的而且在空间中的线也是无限的。一切可能的相对空间都是轨 迹,因为它们是有限的;所有这些轨迹相互之间都有它们的存在根据,因为它们是相连的。因此,空间中一系列的理由如同一系列生成的理由,都是在无限中进行 的;此外,不仅是单向的,而是像后者一样,是全方位的。
所有这一切都无法说明;因为这些法则的真理都是直接建立在先天赋予我们的关于空间的直观上的,是先验的。
第38节 在时间中的存在根据、算术
时 间中的每一时刻都是以前一时刻为条件的。存在的充足根据作为推论的法则在这里之所以如此简单是因为时间只有一维性,因此它的关系不可能具有多样性。每一时 刻以前一时刻为条件;我们只能通过它的前一时刻而达到:这仅就过去的时刻存在过并已消失,此刻才能产生而言。一切计数都依赖于可分的时间的连结,数字仅用 来标志继起过程中的单一阶段;因此,整个算术同样依赖于它,算术所教给我们的只是计算的有条理的简略符号。每一个数都以作为其存在根据的先在的数为先决条 件:我们只能通过十以前的所有数字才能达到十,只凭着这种认识,我才知道有十就必有八、六、四。
第39节 几何
同样,整个 几何学依赖于可分的空间位置的连结。这样,几何学就是关于这种连结的认识;但是,正如我们所说,要达到这种认识仅靠纯粹概念或除了直观以外的任何其他办 法,是不可能的,每一个几何学命题都一定要还原到感觉直观中,而证明不过是把所讨论的特定关系明确化;除此之外别无意义。然而我们发现,对于几何学的处理 则与此大不相同。只有欧几里德几何学的十二个公理被认为是以纯粹的直观为基础的,更确切地说,甚至只有第九、十一、十二这三条公理被承认是以不同的直观为 基础的;而其他的则被认为是以一种认识为基础,即认为在科学中跟在经验中不同,我们不涉及并置在一起、并受到无穷无尽的变化影响的自在真实事物,相反,我 们处理的是概念,在数学中则是纯粹的直观,即数和形,它的法则对一切经验都有效,并把概念的综合性和单一表象的明确性结合起来。因为,作为直观的表象,它 们的确定性极为精确——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尚未确定的东西——但它们仍然是一般的,因为它们是一切现象的空洞形式,从而这些形式可应用于这些形式所归属 的一切真实客体中,因此,柏拉图在谈到“理念”时所说的适用于概念,也适用于这些纯粹的直观,即使在几何学里也是如此,就是说,这两者不可能完全类似,不 然的话,就没有形式和客体之分①。在我看来,它也适用于几何中的纯粹直观,若非如此,这些作为专有的空间的客体,即会由于空间排列上,即位置上的不同而彼 此相别。柏拉图很早以前就说过这一点,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他进一步说,除可感事物和理念之外,在其中还有数学,其不同于可感事物,因为是永恒不动 的,亦不同于理念,因为它们中的许多东西彼此相像;而理念则是绝对唯一的。”②

①柏拉图的“理念”最终 可被说成为纯粹的直观,它们不仅适用于彻底表现中的形式部分,而且适用于物质部分——因此可以被表述为彻底的表象,它们完全是被确定的,但同时又包含许多 事物,譬如概念——就是说,作为概念的体现,但完全适合于这些概念,请看我在第二十八节中作的说明。
②亚氏“形而上学”I.6,比较X.1。
既然位置的不同并没有取消其余的共性,那
么我认为以这一认识来代替其它九个公理就更加符合科学的性质,因为科学的目的是通过一般认识特殊,那么,以同一个观念为基础分别表述九条公理这种做法就不那么适当了。而且,亚里士多德说过:“正是平等性构成了统一性”也能够适用于几何学的图形。
但 是,时间中的纯粹直观,即数学,不存在空间排列上的区别,在这里,除了不同事物的同一性外无任何东西,同样属于概念,而不是其它:因为只有一个5和一个 7。我们也许还能在这里发现为什么7+5=12是一个先天综合命题的根据,诚如康德意义深远地发现,这个命题是以直观为基础的,而非同一律,如赫尔德在其 形而上学批判中所说的。12=12则是一个同一命题。
因此,在几何学中,只有在对待公理时我们才借助于直观。所有其他公理都要加以论证, 即给予一个认识的根据,其真理性要得到每个人的认可。这样即可表现出该定理的逻辑真理性,而不是它的先验真理性(参看第三十和三十二节),由于后者存在于 存在根据而非认识根据之中,因此,除了通过直观可以弄清楚之外别无它法。这就说明了为什么这类几何论证尽管明确地表达了已被证明的定理是真的这个信念,但 却仍然没有说明为什么它所证明的定理之所以如此。换言之,我们没有找到它的存在根据,但通常这就会激起我们探求其存在根据的强烈愿望。因为通过表明认识根 据所进行的证明只能产生信念,而非知识,因此也许可以更准确地把它称为索引而非论证,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它被直观时,由于完全缺乏认识而 带来了一种不适感;而且在这里因为刚确切地知其然,要求知其所以然的欲望就变得更为强烈了。这种印象很像当某物从我们的口袋里变进或变出,而我们却不知如 何的感觉。在这类论证中,在没有存在根据的情况下所确定的认识根据,跟某些只提供现象但不能说明其原因的物理理论很相似,例如,莱登福洛斯特的实验由于也 可以在粗铂坩埚里获得成功;而由直观发现的几何命题的存在根据,就像我们获得的每一个认识,却能够让我们满意。一但我们找到了存在的根据,我们就会把对于 该定理的真理性的信念只建立在该根据上,而非由论证给予我们的认识根据上。例如,让我们看一看欧几里德第一卷中的第六个命题:——
“假如一个三角形的两个角相等,那么,对应边也相等。”
欧几里德的论证如下:——
“设abc为一个三角形,其中Eabc=Eacb,那么,边ab 肯定等于边ac。
“因 为,如果边ab不等于边ac,那么两条边中必有一边大于另一边。假如边ab大于边ac;从ba取bd等于ca,连接dc。这样,在Fdbc和Fabc中, 由于db等ac,而且bc是这两个三角形的公共边,db和bc这两条边分别等于边ac和边bc;Edbc等于Eacb,因此,底边dc等于底边 ab,Fdbc等于Fabc,较小的三角形等于较大的三角形,——这是荒谬的。因此,ab不是不等于ac,而是ab等于ac。”

第7章 论主体的第四类客体以及充足根据律在其中起支配作用的形式

第40节 总的说明
接下来要考察的相对于我们表象能力而言的最后一类客体,不仅相当特别而且非常重要。它仅由每个个体的一个客体所构成,即内感觉的直接客体,意志主体,它是认识主体的客体;因此它只在时间中展现自己(从不在空间中),我们将会看到,即使在时间中,也会受到极严格的限制。
第41节认识主体和客体
一切认识都预先假定了主体和客体。因此,即便是自我意识也并非绝对单一,而是跟我们对所有其他事物的意识(即直观能力)一样,再行划分为被认识部分和认识部分。被认识部分绝对地、毫无例外地作为意志展现自身。
这 样,主体毫无例外地把自己认识为意欲,而不是在认识的。因为表象客体的自我决不会自身变成表象或客体,这是由于它是一切相互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表象的条件; 《奥义书》所写的一段优美文字倒是很适合于它:“你看不到它,而它却看到一切;你听不到它,而它却听到一切;你不了解它,而它却了解一切;你无法认识它, 而它却认识一切。除了去看、去听、去了解、去认识,它什么也不是。”①
因此,不可能有对在认识着的认识,因为这将意味着主体要与在认识着分离,而同时它又知道它在认识着——这是不可能的。

①见《奥义书》第一卷第202页。
有 这样一种异议:“我不仅认识,而且认识到我在认识;”我对此的回答是:“你认识到你在认识仅在语言上区别于你在认识。‘我认识到我在认识’的意思不过是 ‘我认识’,而且假如它不被进一步确定,这又表明它不过是‘自我’。假如你在认识和你认识到你在认识是两回事,想方设法把它们分开,首先试一试在没有认识 到你在认识的情况下去认识,然后再试一试你认识到你在认识而又不是你在认识。”无疑,撇开一切特殊的认识,我们最终就会得到“我认识”这个命题——这是我 们所能作出的最后的抽象;但这一命题与“客体为我而在”是同一的,而这又与“我是主体”是同一的,在“我是主体”中除了包含一个直率的“我”这个词外别无 什么。
既然如此,那我们仍然要问:假如主体不为我们所认识,属于主体的各种认识能力,诸如感性、知性和理性,又是如何为我们所认识呢?这 些能力之为我们认识,并非由于我们的认识已成为我们的客体,因为假如这样的话,就不会有如此之多的关于它们的相互冲突的判断;它们是被推演出来的,或者更 确切地说,它们是已确立了的各类表象的共同表述,这些确立了的表象总能在这些认识能力中或多或少地得到明确的划分。但是,关于作为这些表象之条件的必然联 系,即主体,这些能力是从它们(表象)中抽象出来的,因此与各类表象的关系就像一般主体对一般客体的关系。诚如有主体即有客体(因为主体这个词本身没有别 的意义),反之,有客体也即有主体——以致作为主体其意义完全等同于拥有客体,作为客体其意义同被主体所认识是一回事——当客体被假定为是·在某种特定方 式中被决定的时,我们也假定主体正是在这种特定方式中去认识,同样如此。因此,无论我们是说客体是由这种或那种特别的内在方式决定的,还是说主体在这种或 那种特别的内在方式中认识,这都无关紧要。无论我们是说客体被划分为某些个种类,还是说某些个不同的认识能力为主体所独有,这也无妨大局。从亚里士多德深 入浅出的作品中,我们能够发现许多踪迹表明甚至他都认识了这一真理,在他的作品中也可以找到批判哲学的胚胎。他说:“从某种意义上说,灵魂就是一切。”① 又说:“知性是形式的形式,感性是感知客体的形式”。因此,无论我们说:“感性和知性已不再存在;”还是:“世界已到尽头”,其实是一样的。无论是说: “没有概念”,还是:“理性已不复存在而只剩下动物了”,这也是一样的。

①亚里士多德,《论灵魂》第3卷第8章。
实 在论和唯心论之争,最近一个时期在教条主义者和康德主义者之间进行,或者是以本体论和形而上学为一方跟以先验美学和先验逻辑为另一方之间展开的争论,这场 争论的产生就是由于误解了这种关系而且误解了由我确立的第一类和第三类表象所造成的,这跟中世纪唯实论者和唯名论者的争论是由于误解第二类表象的这种关系 一样。
第42节 意志主体
根据前述,认识主体永远不能被认识;它永远不会成为客体或表象。然而,由于我们不仅有外在的自我 认识(在感性直观中),而且还有内在的自我认识;另一方面,由于任何认识就其本性而言都预先假定了一个认识者和被认识的对象,那么,在我们体内被认识的东 西,不是认识者,而是意志行使者,即意志主体:意志。从认识出发,我们可以主张“我认识”是一个分析命题,与此相反,“我意欲”则是一个综合命题,而且是 一个后验命题,即是由经验给予的——在这种情况下是由内在经验(即只在时间中)给予的。因此,意志主体就成为我们的客体。内省总是向我们显示出我们在意 欲。不过,我们在意欲中,从最微弱的愿望到激情之间,有着无数的等级,我经常表明①:不仅我们所有的情感,甚至我们人的一切精神活动,也被归在情感这个广 义的概念名下,看作是意志的状态。

①见《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
在意欲与认识主体是 同一的,因此单词“我”这个词就包含和说明了这两者;再者,此同一性是宇宙的结,因此是说明不了的。因为我们只能搞清楚客体之间的关系;而且两个客体不可 能是一个,除非是作为整体的部分。在这里,所牵涉的是主体,我们藉以认识客体的法则对主体不适用,而且,认识者与作为在意欲的被认识者事实上的统一——即 主体和客体的统一——是直接被给予的。无论如何这种同一性是得不到说明的,谁要是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谁就会赞成我把它称为绝对的奇迹。
诚如知性是对于我们的第一类表象的主观联系,理性是对于第二类的,纯粹感性是对于第三类的,现在我们发现对于第四类的是内感官,或整个自我意识。
第43节 意欲动机律(目的因)
正因为意欲主体是在自我意识中直接被给予的,所以我们才不能进一步确定或描述在意欲是什么;确切地说,它是我们所拥有的最直接的认识,而且,这种直接性认识最终一定能使其他很间接的知识彰明昭著。
在 我们自己作出一个决定时,或者我们看到别人作出决定时,我们认为自己应该问一下“为什么”。也就是,我们假定某件事件过去肯定发生过,而这一决定即由此而 生,我们称这件事情为它的根据,或更准确地说,是随之而来的行为的动机。没有这样一个根据或动机,就像无生命物体不被推拉就能运动一样,这种行为对我们来 说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动机属于原因,在第二十节中我们已把动机作为因果律的第三种形式并论述了其特点。但是,整个因果律都只是充足根据律在第一类客体中 的形式,即是外在直观所给予我们的有形世界的形式,在那里它形成一个环节把变化互相联系起来,从外部产生的原因则是构成每一变化的条件。相反,这类变化的 内在本性对我们来说仍然是一个谜:因为我们总是驻足在外面。我们无疑能看到此因必产生此果;但实际上我们并不能知道此果是如何由此因产生的,或者说不知道 内部所发生的事情。因此,我们明白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结果,也明白这些结果是由刺激引起的,每次都由于它们各自的原因而产生,但并不由此而彻底理解此 过程,此过程的本质部分对我们来说仍是一个谜;因此我们就把它归为事物的本质,自然之力,或活力,但无论怎样,它们都是些难以理解的性质。假如我们未被赋 予认识动物和人类的运动和行为这一过程之内在部分的能力,那么我们对这些运动和行为的理解也是同样地贫乏,因为在我们看来它们也是由原因(动机)以某种无 法理解的方式所引起的;也就是说,通过我们自身的内在经验,我们知道这是由动机引起的一种意志行为,而动机就是纯粹的表象。因而,由动机产生的结果不同于 由一切其他原因所产生的,这种结果不仅以一种完全间接的方式从外部为我们所认识,而且同时以一种非常直接的方式从内部为我们所认识,因此我们是根据它的整 个的行为方式来对它加以认识的。在这里我们仿佛处在幕后,从原因产生结果之最内在的本质上,获知此过程的秘密;因为我们这里的认识是通过完全不同的途径和 方法得到的。从这里就得出一个重要的命题:动机的行为(动因)是我们从内部看到的因果律。这样,因果律在这里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和媒介呈现自身,而且是 作为另一种认识出现的;因此,它肯定以充足根据律的一种特殊形式出现,即呈现为行为的充足根据律,或简称为动机律。
为对我的整个哲学的理解提供一条线索,我补充如下:作为主体的第四类客体,即包含有在我们自身之内所领悟的意志的那类客体,它跟第一类客体的关系同动机律跟因果律的关系是一样的,我在第二十节中已明确过。这一真理是我整个形而上学的基石。
至于动机行为的方式和必然性,以及动机行为以经验的、个体特征为基础,甚至依赖于个体的认识能力,请读者参阅我的获奖论文《论意志自由》,这里的论述更充分。
第44节 意志对理智的影响
意 志对理智的影响完全不是以因果律为基础,而是依赖于认识与意欲主体的统一,如第四十二节所述。这种影响发生在意志迫使理智再现曾经出现过的表象,而且在总 体上把它的注意力集中这一或那一方向并令人满意地产生一系列具体的思想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甚至意志都是由动机律决定的,同样它还按照动机律秘密操纵着 我们所说的那种观念的联系,在我的代表作第二卷中我曾专门用了一章(第十四章)阐述这一问题。观念的联系就本身而言只是充足根据律的四种形式应用于一系列 主观思维中,即应用于我们意识中存在着的表象中。个体的意志要求理智根据个人的兴趣(即个人的目的)与现存的表象一起回忆那些既可以在逻辑上也可以在类比 上,或者是通过时间或空间上的接近而与它们有关的表象,才使这整个过程得以进行。然而,这里的意志行动太为直接,以致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对之不能有清晰的 意识;太为迅速,以致有时甚至都意识不到表象产生的时刻。在这种情况下,仿佛某种东西不与任何别物发生任何联系就径直进入我们的意识;然而这是不可能的, 而充足根据律的根即在于此,在我的代表作上面提到的那一章中对此作了全面阐述①。突然把自身呈现给我们想象力的每一幅画面,甚至每一个并非直接跟随前面的 根据而来的判断,肯定是由具有动机的意志行为所引起的;虽然动机经常由于无关紧要而被直观所忽视,虽然这类意志行为由于轻而易举地产生,以致愿望和实现几 乎同时产生而经常同样不被察觉。

第8章 总述和结论

第46节 体系顺序
本篇论文所论述的充足根据律的不同形式之前后顺序,并不是系统化的;这样编排只是为了使论述更加清楚明了,以便首 先提出那容易认识且最少赖于别的为先决条件的形式。在这一点上,我们遵循亚里士多德的原则:“有时,学习不能从实际上是首先发生的和有关事物的真正开端开 始,而是从易学的地方开始。”①但是,不同种类的根据彼此所应遵循的体系顺序如下:首先应该是存在的充足根据律,存在律又首先应用于时间,作为只包含充足 根据律所有其他形式的本质内容的一种简单图式,而且作为一切有限世界的范式。接下来要论述的是空间中存在的根据,因果律尾随其后;之后则是动机律,最后是 认识的充足根据律;因为其他种类的根据都与直接表象相关,而这最后一类则与来自于其他表象的表象相关。

①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第4卷第1章。
上 面所述的真理,即时间只是包含着充足根据律所有形式的本质部分的简单图式,说明了算术之绝对完美的清晰性和精确性,就这一点而言没有其他科学可与之媲美。 科学既然是根据和推论的连接,因此都要以充足根据律为基础。数的系列是时间中存在的根据和推论之简洁和唯一的系列;正由于这种完美的简洁性——无一漏免, 也不会剩下任何不确定的关系——这一系列在准确性、绝对的确定性和明晰性方面已达到无可挑剔的境地。一切其它科学正是在这一方面不及算术;甚至几何学也不 例外:因为空间的三维中产生如此众多的关系,因此不仅对于纯粹的直观、甚至对于经验直观来说,要想综合地概括这些关系也是过于困难了;因此复杂的几何学问 题只能通过计算才得以解决;这样几何学很快把自己分解为算术问题。至于其它科学中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这里就更不予以指出了。
第47节 根据和推论间的时间关系
从 因果律和动机律来看,根据在时间上必先于推论。这一绝对本质性的结论,我已在我的代表作中说明过,为了避免重复请读者参阅我的代表作①。因此,假如我们仅 记住一事物不是另一事物的原因,而是一状态是另一状态的原因,我们就不会被康德所举的那种例子②引入歧途:火炉是房间变暖的原因,与结果同时并存。火炉的 状态,即火炉较之周围的热导体其温度较高,火炉的这种热状态肯定先于把自身剩余的热量传递给热导体;现在由于每一层空气变热后即让位于流入的另一层相对较 凉的空气,那么第一种状态是原因,随后的第二种状态是结果,原因和结果不断更新直到最后火炉和房间的温度持平为止。因此,我们在这里找不到永恒的原因(炉 子)和永恒的结果(房间变暖)用来同时发生的事情,而只能找到一个变化锁链,即两种状态的不断交替,其中一种状态是另一种状态的结果。然而,从这个例子中 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甚至康德的因果概念也是多么混乱。

①《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二版,第二卷第四章第41页,第一版第44页。
②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第202页;第五版第248页。
另一方面,认识的充足根据律与时间无关,而只与理性有关:因此,在这里“在…之前”和“在…之后”没有意义。
在存在的充分根据律中,就它对几何学的有效性而言,也同样与时间无关,而只与空间有关,假如共存和继起这两个词有意义的话,那么我们所谈的空间是指所有事物的共存。在算术里与此相反,存在律只是确定的时间关系。
第48节 根据的相关性
假 设判断以充足根据律的每一种正确意义为基础,因为每一个假设判断最终确实要以根据律为基础,而且在这里假设推论的法则总是有效的,就是说:可以从根据的存 在推出推论的存在,也可以从推论的不存在推出根据的不存在;但是,从根据的不存在推出推论的不存在,以及从推论的存在推出根据的存在则是错误的。然而在几 何学中,我们差不多总能从推论的存在推出根据的存在,以及从根据的不存在推出推论的不存在,这种情况是独一无二的。如我在第37节中说过的,它发自于这样 一个事实:由于每条线决定着其他线的位置,因此我们从何处开始就显得无关紧要,即把哪条线看作为原因,把哪条线看作为结果,是无关紧要的。通过统观整个几 何学的所有定理就很容易使我们确信这一点。在我们不但要同形状打交道,即与线的位置打交道,而且要与独立于形状的平面打交道的地方,我们才发现在大多数情 况下不可能从推论的存在推出根据的存在,或换言之,不可能通过使这一条件成为被界定条件而转化这些命题。下面这个定理可提供这种说明:两个三角形高和底相 等,其面积也相等。这一定理不能转化如下:两个三角形的面积相等,则其高和底也相等;因为高和底是成反比的。
我在第20节中已表明,因果律不容许相关性,因为结果从来不可能是它的原因的原因;因此,相关性这一概念在其正确意义上是不可接受的。从认识的充足根据律来看,相关性只有在等值的概念之间才有可能,因为只有这些概念的外延才彼此相互包含。除此之外,只能产生恶性循环。
第49节 必然性
各 种形式的充足根据律是一切必然性之唯一的准则和根据。因为必然性除了有根据必有推论之外没有别的真实和特别的含义。因此,任何必然性都是被界定的:绝对 的,也就是无条件的必然性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必然性除了从一定的原因引出某东西之外没别的意义。另一方面,通过把它界定为“不可能不是”,我们就能下一个 纯语词上的定义,而且把我们自己遮蔽在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之后,以避免给这一事物下定义。但是,只要问一下,任何事物之不存在是如何可能的或者甚至是如何 可想象的,就不难把我们从这个避难所里赶出来,因为任何存在都只能是经验给予的。从而,存在之唯一的可能性就是在某一根据或另一根据被确定或存在,然后它 随之而来。成为不可避免的和从一个给定的根据产生这两个概念,是可以互相通用的,它们之间完全可以相互代替。因此,曾受到冒牌哲学家热烈拥护的“绝对必然 存在”这个概念包含着一个矛盾:它通过一个述词“绝对的”(即“不被任何其他事情所限定”)取消了使“必然的”成为可以想象的唯一的规定性。我们这里又一 次举出了抽象概念之误用的例子,揭露了如我在“非物质实体”、“总的原因”、“绝对根据”等等这类概念中已经指出的形而上学计谋①。我从来都不会如此坚决 地主张,一切抽象概念都要接受直观的检验。
这样,与充足根据律的四种形式一致,存在着四重必然性:——

①比较《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二版第一卷第551页及以下各页(第三版第582页及以下各页)关于“非物质实体”,本书关于“总的根据”,第五十二节。编者。
1.逻辑必然性,根据认识的充足根据律,一旦我们承认了前提,那么我们必然绝对地承认其结论。
2.物理必然性,根据因果律,只要出现原因,结果肯定毫无疑问地随之而来。
3.数学必然性,根据存在的充足根据律,在正确的几何定理中所陈述的任何一种关系,都确实是该定理确定之关系,而且每一个正确计算也是不可辩驳的。
4. 道德必然性,根据这种必然性,每一个人,甚至每只动物,只要产生一个动机,就得被迫去做符合个体生来具有且不可改变的特征的事情。因此,现在由这一原因而 来的行为就像所有其他的结果一样不可避免,虽然这里较之其他情况更难预测其结果是什么,因为很难揣摩和彻底认识个体的经验特征和认识所抵达的程度,这同弄 清中性盐的化学成分以及预测它的反应确定是一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对此我必须反复强调,因为那些蠢货为了他们老太太哲学的利益,无视如此众多的优秀思想家们 的统一认识,仍然蛮横无礼地坚持相反的主张。我不是哲学教授,当然就无需顺从他人的愚蠢。
第50节 根据和推论系列
根据因 果律,条件本身总是被限制的,而且被限制的同样也是条件本身,因此从“之前”的方面看,便产生了一个无限的序列。这同空间中的存在律完全一样:每一个相对 空间都是一个图形,它有自身的限制,藉此而与另一个相对空间联系起来,这样的相对空间又是另外又一个相对空间图形的条件,由此可向各个方向推至到无限。但 是,当我们就一个单一的图形本身加以考察时,存在根据的系列就是有限的,因为我们是从一个给定的关系开始的,诚如我们随意在任何一个特殊的原因上停下来, 那么这一原因系列就会结束。在时间里,存在根据的系列可在前后两个方向上无限延伸,因为每一时刻都是由前一时刻决定的,而且必然要产生下一时刻。因此,时 间无始无终。另一方面,认识根据系列——一系列判断,其中每一个都会给另一个以逻辑真理——总要在某个地方终结,即终于或者是经验的,先验的,或者是超逻 辑的真理。假如我们所达到的大前提的根据是一个经验真理,而且我们仍要继续追问“为什么”,那么所追求的就不再是一个认识根据,而是一个原因——换言之, 认识根据系列已让位于形成根据系列。但假如相反,即为了便于它有个结尾,我们允许形成根据系列让位于认识根据系列,那么这不是事物本性所造成的,而总是由 于一个特殊的用途:它因此是一个诡计,而且这就是大家所知的称作为本体论证明的诡辩论。因为当通过宇宙论证明已探得一原因并使该原因成为第一因,似乎有必 要到此即停止不前时,我们发现,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因果不会停止不前,它还要继续追问“为什么”,因此它只能被搁置在一旁,而跟它略有想象的认识的充足根 据律就被用来取而代之了;本来追求的是原因,现在给的却是认识根据——概念本身尚需论证,而从这个概念中而来的认识根据其存在仍然是一个问题,而且这一根 据毕竟是个根据,现在却不得不作为一个原因。当然,这一概念本身事先即已为此而准备好了,出于面子上的需要,表面上显得并非很有价值的存在这时就安放其 中,以便在发现它时能惊喜一番——正如我在第7节所说明的。另一方面,假如判断系列完全依赖于先验或超逻辑真理的规则,我们又仍然继续追问“为什么”,那 我们根本就找不到答案,因为这一问题没有意义,即不知道所追问的是哪一类根据。因为充足根据律是一切说明的定律,说明一事物即意谓着把既 定的存在或联系归结到充足根据律的某一形式中,而与此形式相符的存在或联系也必须是这样的存在或联系。因此,充足根据律本身,即由它的任何一种形式所表明 的联系,不能再行解释;因为不存在一个可以用来说明一切解释之源的原则:正如眼睛能看到自身之外的任何东西,却不能看到自身。当然存在着各系列的动机,因 为寻根究底的决心变成了决心使用一个完整的手段系列的动机;这一系列无疑仍然在属于我们前两类表象之一中的一个表象之前结束,动机就存在于其中,并且一开 始就具有一种促使具体意志活动起来的能力。动机完成这种任务的事实,就是对我们认识这里所给出的经验特征所作的说明,但是这一事实不能回答为什么此一特殊 动机作用于此一特殊特性这一问题;因为理智特性不在时间之内,而且永远不会成为客体。因此,类似这样的动机系列在某一个这样的终极动机中能够找到终点,而 且根据这种终极环节的性质,会变为原因系列,或认识根据系列,即当终极环节是一个实在客体时变为前者;当终极环节是一个纯粹概念时变为后者。
第51节 每一门科学都从充足根据律的各形式中选择最适用于自己的一种形式作为其引线
由 于“为什么”这个问题总是需要一个充足的根据,也由于它依据充足根据律把它的概念联系起来,且正是充足根据律把科学从纯粹堆积的概念中划分出来,因此我们 称这个“为什么”为整个科学之母(第4节)。况且,我们发现,在每一门科学中,都有一种根据律的形式居于主导地位,在该学科中起导向作用。因而,在纯数学 中,存在律是其主要引线(虽然这些证明的解释只能从认识律而来);在应用数学中,因果律则同存在律一同展现,但在物理学、化学、地质学中,因果律则完全处 于支配地位。认识的充足根据律对整个科学都广泛适用,因为在整个科学中都是通过一般认识个别;而且在植物学、动物学、矿物学和其他分类科学中,它是其处于 绝对支配作用的主要引线。当我们把一切无论什么样的动机和准则作为说明行为的材料来加以考察时,动机律(动因)就是历史、政治、实用心理学等的主要指南 ——而当我们从它们的价值和来源出发并使之成为探讨研究的对象时,动机律就成为伦理学的指南。在我的代表作中,我根据这一原则对各科学进行了详尽的划分 ①。

①《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二卷、第二版第126页(第三段第139页)。
第52节 两个主要结论
在 这篇论文里,我已尽力表明充足根据律是对完全不同的四种关系的共同表述,这四种完全不同的关系的每一种都以一个先天给予的特殊法则为基础(充足根据律是先 天综合律)。根据统一律,我们不得不假定根据分解律所发现的这四个法则,由于它们都在一个述语中被表述出来,因此这四个法则必然源自于我们认识能力中同一 个原初的特性并以此作为它们共同的根,因此我们将不得不把这个根看作是我们意识之客体的彻底的依赖性、相对性、不定性和有限性——意识本身则局限于感性、 知性、理性、主体和客体——或称之为世界有限性的最内在的起源,柏拉图则反复贬称这个世界为不断生灭,但事实上从不存在,这种认识不过是一个“凭借无理性 知觉的观念”。而且基督教徒凭籍本能,按照根据律的这一形式(时间),正确地把它称之为暂存的事物。我已经把这种形式定义为所有有限物之最简单的范式和原 型。充足根据律之一般意义,究其大概,可以概括为:每一无论于何地何时存在的事物,都是由于别物存在它才存在的。不过,各种形式的充足根据律是先天的,即 它的根就在我们的理智中,因此它必然不适用于全部存在物(宇宙),包括它在其中展现自身的理智。因为这样一个世界,凭藉着先天形式展现自己,它只能是现 象;因此,作为这些形式之结果而适用于现象的,却不能应用于世界本身,即在这个世界呈现自身的物自体。因此,我们不能说:“世界及其万物都是由于别物的存 在才存在的”,这个命题是典型的宇宙论证明。
如果这篇论文能够得出刚才表达过的结论,在我看来,任何一个欲把结论建立在充足根据律基础上 的或确实谈到一个根据的思辨哲学家,都要指明他是指哪一类根据。人们或许认为,只要对一个根据有些疑问,就可以理所当然地要求这样做,然后一切混乱也就迎 刃而解了。然而,我们不是常常发现,根据和原因这两个术语在不加区分的使用中被混淆了:就是听到人们以一种一般的、无明确定义的方式谈论基础和以…为基 础、条件和以…为条件以及原则和根据原则的,或许因为有一个隐秘的意识,因此这些概念正在以一种未经认可的方式加以使用。因而甚至连康德也把物自身说成是 现象的根据,而且说成是一切现象之可能性的根据①,现象可解性的原因,整个感觉系列之可能性的一个尚未被认识的根据,作为一切现象之根据的先验客体②以及 我们的感觉为什么在所有的条件中须以此为决定条件的根据,等等。所有这些说法在我看来与康德下面所说的更有份量、更加深远、永垂青史的话③极不吻合,他 说:“事物的偶然性④本身只是现象,而且只通向确定现象的经验的回归。”

①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第561,562,564页,第五版第590页(M.米勒英译本第483~486页)。
②同上,第一版第540页,第五版第641页(英译本第465页)。
③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第563页,第五版第591页(M.米勒英译本第485页)。
④经验的偶然性在康德看来其含义是指,它表明它几乎要完全依赖于别物就这一点而言,请读者参阅我在《康德哲学批判》第二版第524页,第五版第552页中对康德的诘难。
因为自康德以来根据和推论,原则和根据原则等概念,一直是在一种更不明确甚至非常超验的意义上使用,而且现在还在这样使用,每个人都会知道最近几年出的哲学著作对康德是了解的。
下 面是我对“根据”这个词以及与之相关的整个充足根据律不加区别地加以使用的驳斥;就本文的主题而言,本文所作出的是跟第一个结论密切相关的第二个结论。我 们认识能力的四个法则,以充足根据律为其共同表述,由于它们的共同特点以及由于所有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客体都在它们之间加以划分这样一个事实,表明这四个法 则本身是由我们认识能力中同一个初始的本性和内在的特质所决定的,而我们的这种认识能力自身则表现为感性、知性和理性。因此,即使我们设想有可能出现第五 种客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同样不得不设定充足根据律还将以一种不同的形式在这类客体中出现。尽管如此,我们仍无权力谈论一个绝对的根据,一般的根据,正如 一个一般的三角形,只是作为通过推论反思才得以成立的一个概念而存在,这个概念作为一个从另一些表象中得来的表象,只是一种以一指十的概括思维方法。诚如 一个三角形或者是锐角、直角或钝角的,同时是等边的、等腰的或不等边的一样,每一个根据也同样属于我所指出的可能存在的四种根据中的一种。而且,既然我们 只有这四类明确划分的客体,那么每一个根据也只能属于这四个中的某一个,此外不可能还有别的客体,理性本身无论如何也只能名列其中;因为一但我们使用一个 根据,就事先假定了这四种客体以及我们的表象能力(即整个世界),而且我们肯定把自己限定在这些范围内,从不超越它们。然而,若有他人以一种不同的见解看 待这一点并且认为一般的根椐不过是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源于这四种根据,并表达了它们共有的内容,那么,我们就得重温实在论和非实在论的争论,而我则会站在 后者的立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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